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遨遊四海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志勇 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妍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萬1,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