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陳季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