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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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啓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5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啓川因不滿告訴人 廖奕傑 介入其堂弟 林宸瑋 離婚一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3日凌晨1時10分許,在告訴人暫住之基隆市○○區○○○路○○○○號(即林宸瑋之岳母住處)屋內,以左手勾住告訴人頸項,再將告訴人摔倒,告訴人之頭部因而撞到石階,而受有頭頂、枕部、左右臉頰多處挫擦傷、頸部扭傷、左前臂、左小腿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奕傑告訴被告林啓川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潘進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廖奕傑與被告林啓川自行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106年7月25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6年7月27日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參(詳本院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王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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