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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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林 世隆 債務人 林世芬
一、債務人 林世隆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世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世隆邀同林世芬為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45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2年1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4,789,33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林世隆邀同林世芬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3月31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90,32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5,379,656元(計算式:4,789,331+590,325=5,379,656),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0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世芬、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1%│││478933│世隆│月10日起│││││1元│││││├──┼───┼─────┼──────┼──────┼───────┤│002│新臺幣│林世芬、林│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6%│││590325│世隆│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世芬、林│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8933│世隆│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世芬、林│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0325│世隆│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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