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庚○○
癸○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一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庚○○、癸○均連續故買贓物,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癸○、戊○○、庚○○分別明知 曾瀚民 、 李漢堯 二人(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持以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屬贓物,竟仍分別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於上開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向曾瀚民、李漢堯二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贓物。嗣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庚○○及癸○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辛○○、丁○○、甲○○、壬○○、乙○○、己○○等人及另案被告李漢堯、曾瀚民二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五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三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贓物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庚○○、癸○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被告戊○○先後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故買贓物之犯行、被告庚○○先後如附表編號一、六、八所示故買贓物之犯行、被告癸○先後如附表編號二、五、七所示故買贓物之犯行,均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三人均素行不良,猶犯本件故買贓物罪,增加竊盜被害人回復被竊物品之困難,行為實不足取,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x0g2;附表:
┌──┬───┬────────┬──────────┬─────┬─────────────┐│編號│故買│故買之贓物│故買時間│故買金額│故買地點│││行為人│││(新台幣)││├──┼───┼────────┼──────────┼─────┼─────────────┤│一│庚○○│抽水機一台│九十二年七月下旬│三千多元│臺中市西屯區水堀頭││││油壓剪一支││││├──┼───┼────────┼──────────┼─────┼─────────────┤│二│癸○│鑽孔機一台│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二千多元│臺中縣○○鄉○○路○段一○│││││十九時許││三巷二弄三十三號││├──┼───┼────────┼──────────┼─────┼─────────────┤│三│戊○○│電鑽、電鋸等工具│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一千五百元│臺中市○○路與文心路口處│││││九時十一分許│││├──┼───┼────────┼──────────┼─────┼─────────────┤│四│戊○○│電鑽一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八百元│臺中縣太平市○○路賢德醫院│││││十六時二十九分許│││├──┼───┼────────┼──────────┼─────┼─────────────┤│五│癸○│切斷機二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三千多元│臺中縣○○鄉○○路○段一○││││電動鎚一台│十時十一分許││三巷二弄三十三號││││電鑽一台││││├──┼───┼────────┼──────────┼─────┼─────────────┤│六│庚○○│手提式電焊機一台│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一千元│臺中縣大甲鎮大同醫院附近│├──┼───┼────────┼──────────┼─────┼─────────────┤│七│癸○│7000型發電機一台│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十二│五千元│臺中縣○○鄉○○路○段一○││││混擬土攪拌器一支│時三十三分許││三巷二弄三十三號│├──┼───┼────────┼──────────┼─────┼─────────────┤│八│庚○○│電動鎚一台│九十二年九月下旬│一千多元│臺中市西屯區水堀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