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100元,應徵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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