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緩刑3年確定,再由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9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聲請意旨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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