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5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五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承受父親 孔昭允 訴訟,因上訴人之父已身故,上訴人無法知悉案情,上訴人之母又年老疾病,無法幫助了解案情,需要時間閱讀相關案件,為此,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酌給半年時間閱讀案情,及重新安排言詞辯論云云。尚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請求酌給半年時間,及安排言詞辯論,本院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莊俊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