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正皓汽車音響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