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田子方 代理人鄭穎律師、 潘書嫺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子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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