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如附表」記載,因正本未附入附表,應將附
表附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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