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0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得請求違約金每月貳仟肆佰元之依據(與所附契約約定不符)。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