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017號債權人眾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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