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5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裁定並自當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對鈞院裁定羈押所依據及認定之事實,均坦然面對,但被告並非好逸惡勞之人,實因罹患愛滋病找工作不易,且母親罹患乳癌末期需長期化療,在面對龐大經濟壓力下始犯罪,請鈞院憐憫被告處境,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經本院於97年6月6日訊問後且綜合全案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依被告前科資料表顯示,被告前因搶奪罪甫於96年3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再犯本案搶奪罪達3次之多,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要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消滅。是其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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