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王雅琪 被告 楊家和 (原名 楊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張俊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