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43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哲選任辯護人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被告 錢冠博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165號、105年度偵字第16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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