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壹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20日│97年12月2日│98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8671號│度毒偵字第3448號│度毒偵字第109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50號│98年度訴字第1918號│98年度訴字第263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12日│98年6月26日│98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50號│98年度訴字第1918號│98年度訴字第2631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7月16日│98年10月29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98年5月23日│98年5月22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原聲請書││98年5月23日│││誤載為98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回溯36小時內某時,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090號│度毒偵字第4911號│度毒偵字第491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31號│98年度訴字第3618號│98年度訴字第361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8日│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31號│99年度台上字1973號│99年度上訴字第338號(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36││││││18號,應予更正)││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29日│99年4月1日│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