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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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告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姻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 律師
王宏仁 被告臺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若羚 律師複代理人 吳綺恬 律師
張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