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96號上訴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嶋修 訴訟代理人 羅秀培 律師
張玴銘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被上訴人鉅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姻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 律師
蔡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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