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宗冀 債務人 雍銓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啓 債務人陳孟啓債務人 陳林秋月 債務人 陳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