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友呈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梅鸞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