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務人 張毓珊 債務人 劉芷瑄
一、債務人張毓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毓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芷瑄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9,497元│107年2月10日起至│7%│無│無││1││清償日止│││││││││││├─┼─────────┼──────────┼──────┼──────────┼──────────────┤││18,528元│無│無│107年2月10日起至│週年利率1.4%││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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