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彭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凱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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