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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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旺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姜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