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許山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元(見原告民國110年9月9日書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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