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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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相對人 林登財
林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調解事件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陳秀鳳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於民國94年8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943,544元,其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調解標的價額核定應以擔保物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943,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須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附表】┌─┬──────┬─────┬──────┬───────┬──────┐│編│請求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被代位人林登財│價額││號│苗栗縣竹南鎮│││權利範圍││││ 新崎頂段 │││││├─┼──────┼─────┼──────┼───────┼──────┤│1│1284地號│773㎡│2,700元/㎡│3分之1│695,700元│├─┼──────┼─────┼──────┼───────┼──────┤│2│1287地號│320㎡│2,700元/㎡│3分之1│288,000元│├─┼──────┼─────┼──────┼───────┼──────┤│3│1826地號│1,529.11㎡│2,100元/㎡│12分之1│267,594元│├─┼──────┼─────┼──────┼───────┼──────┤│4│1859地號│3,744.99㎡│2,100元/㎡│12分之1│655,373元│├─┼──────┼─────┼──────┼───────┼──────┤│5│1882地號│5,925.01㎡│2,100元/㎡│12分之1│1,036,877元│├─┴──────┴─────┴──────┴───────┼──────┤│合計│2,943,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