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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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 呂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林威治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