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 楊宥芸 即 楊子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潘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