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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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告 黃三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黃三郎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