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家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沐基 律師
李淑欣 律師被告乙○○即 胡成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家事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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