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銘(已死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64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林瑞銘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與大明街101巷口由 林吉來 經營之檳榔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該檳榔攤之窗戶攀爬入內,著手竊取該檳榔攤冰箱所放置之飲料,惟未及得手即為路人 楊雙龍 發現並通知林吉來之子 林錦嶸 後報警而不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於107年5月15日,被告則於107年6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 坤黃 107年8647第04659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繫屬本院後,被告死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