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鎮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鎮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鎮華於民國105年9月1日晚間
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段名)聖亭路與仁愛街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但其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穿越上開交岔路口,適有 蘇映璇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仁愛街欲左轉聖亭路往平鎮方向方向行駛,因閃避不及而與卓鎮華所駕駛上開車輛發生碰撞,因此受有右肘及右腳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卓鎮華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蘇映璇於107年5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以簡式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