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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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振義具保人劉海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海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海雲因被告徐振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劉海雲因被告徐振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即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囑託拘提,皆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劉海雲經通知仍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9日新北檢玉鞠102執8275字第34908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11月14日士檢朝執戊102執助1166字第36982號函附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綜上,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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