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緒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緒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緒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意旨之附表編號1至2所示宣告刑均漏未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李緒豪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6月26日│107年0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2234號│字第185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72│107年度交簡字第194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7月24日│107年07月3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272│107年度交簡字第1942││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4040號(已執畢)│第14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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