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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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19號原告 張嘉仁 被告 李昭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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