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原告兼被告 施世文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2人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2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59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且上揭條文並未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合議裁定」,是本件裁定援同本案刑事案件之審理,由獨任法官裁定;另原告2人互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基於訴訟經濟,合併裁定移送,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