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3年度花簡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法官楊碧惠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