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 會計 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
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昱彤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廖本揚律師被告 詹文琪
鄭慶祥 楊朝富 詹吉忠 劉俸銘 林清雲 陳建志 邱鏡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 律師
許盟志 律師被告 蕭風順
王美莉 王耀鴻 黃詠湶 黃稕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廖本揚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23號、第8799號、第11952號、第16842號、第16843號)、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5512號、第15513號、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780號、第17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姚昱彤犯如附表十一編號㈠、㈡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㈠、㈡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貳、詹文琪犯如附表十一編號㈢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㈢所示之刑。
叁、鄭慶祥犯如附表十一編號㈣至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十
一編號㈣至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關於附表二之一、二之三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免訴。關於附表二之二、二之四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公訴不受理。
肆、楊朝富犯如附表十一編號㈩至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㈩至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免訴。
伍、詹吉忠犯如附表十一編號至所示之叁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免訴。
陸、劉俸銘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
柒、林清雲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捌、陳建志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
玖、邱鏡霖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
拾、蕭風順犯如附表十一編號至所示之叁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拾壹、王美莉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拾貳、王耀鴻共同犯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編號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拾叁、黃詠湶無罪。
拾肆、黃稕珊無罪。
犯罪事實
一、 王道德 (由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係德釩實業有限 公司 〈下稱德釩公司,原址設雲林縣○○鎮○○街○○○號,於94年6月27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太平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太平市○○○路○○○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與姚昱彤、鄭慶祥(鄭慶祥此部分之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上開某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8月2日起至95年5月(起訴書誤載為95年8月,應予更正)止,明知德釩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王道德或上開某不詳男子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93張,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2,054,995元,再由王道德或上開某不詳男子直接販售;或交由鄭慶祥轉交姚昱彤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股份 有限公 司(下稱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風順;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 濬顯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濬顯公司)之廠長王耀鴻〉,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602,759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姚昱彤(原名 姚美麗 )欲經營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年億公司,原址設臺中市○里區○○街○巷○○號2樓,於92年10月31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巷○○○○號),然因其本身信用不佳,遂於89年10月13日前某日,經 張伍 存( 張伍存 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同意後,由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應予更正)止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嗣姚昱彤於96年12月7日前不詳某日,復經詹文琪同意後,由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應予更正)起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然姚昱彤自89年10月13日起即實際經營利年億公司。張伍存、詹文琪各於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期間,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張伍存、詹文琪各於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期間與姚昱彤、鄭慶祥(鄭慶祥就其中92年2月至95年6月30日間之犯行即如附表二之一部分,另為免訴判決;就其中95年7月1日以後之犯行即如附表二之二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均詳如後述)、楊朝富、詹吉忠(楊朝富、詹吉忠就其中92年2月至95年6月30日間之犯行即如附表二之一部分,另為免訴判決,詳如後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2年2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明知利年億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竟由姚昱彤(92年2月起至97年12月止期間)、張伍存(92年2月起至96年12月7日止期間)、詹文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期間)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05張,發票金額合計147,127,770元,姚昱彤、詹文琪並指示僅偶爾在利年億公司打工而不知情之黃稕珊(姚昱彤之女兒,黃稕珊另為無罪判決,詳如後述)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以此製造利年億公司與其他營業人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再由姚昱彤、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將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㈨及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楊朝富販售予 尹美雲 〈尹美雲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尹美雲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而諭知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第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二之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公司負責人暨六順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下稱六順公司)實際負責人蕭風順;如附表二之二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鄭慶祥交付予詹吉忠轉交該等營業人},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7,356,441元(詳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鄭慶祥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 鄭慶元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自95年6月30日起擔任 映崙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映崙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之名義負責人,然映崙公司之實際經營係由鄭慶祥負責,鄭慶祥並經辦映崙公司之會計事項,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7月起至97年12月止(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應予更正),明知映崙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三之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附表三之一「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竟由鄭慶祥自己或指示其不知情之配偶 馬旭瑩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56張,發票金額合計23,271,468元,再由鄭慶祥直接販售、交付;或交由楊朝富、詹吉忠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楊朝富販售、交付予該等營業人;如附表三之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詹吉忠交付予該營業人),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三之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163,587元(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劉俸銘(原名 劉國名 )自95年10月23日起係元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元景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街○○號,於97年5月23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街○○○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與鄭慶祥、詹吉忠(詹吉忠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842號移送臺中高分院併辦)、 葉義勝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等成年男子(下稱「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1月起至97年6月止,明知元景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葉義勝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55張,發票金額合計19,257,805元,再由葉義勝直接交付;或交由「王先生」交付;或交由鄭慶祥轉交詹吉忠交付予如附表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四編號㈦、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鄭慶祥交付予詹吉忠轉交予該等營業人;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王先生」交付予林清雲);而林清雲於97年2月至4月間,明知元景公司並未與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坪公司)有實際交易,仍就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與劉俸銘、鄭慶祥、詹吉忠、葉義勝及「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向「王先生」取得葉義勝在不詳地點所填製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張,發票金額合計626,536元,再交予伸坪公司。而由如附表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分別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劉俸銘、鄭慶祥、詹吉忠、葉義勝、「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62,893元(詳如附表四所示);而林清雲係以此不正方式幫助伸坪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31,32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五、緣 劉永和 (業於96年4月17日死亡,未經檢察官起訴)自95年12月18日起開始擔任鑫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和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村路○○○巷○○○○○號,於96年9月5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負責人,嗣劉永和於96年4月17日死亡,陳建志因鑫和公司之原負責人劉永和死亡,遂自96年6月4日起擔任鑫和公司之負責人,劉永和、陳建志各於擔任鑫和公司負責人期間,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劉永和、陳建志各於擔任鑫和公司負責人期間與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邱鏡霖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亭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2月(起訴書原載96年1月,應予更正)起至97年2月止,明知鑫和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五「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邱鏡霖、「阿亭」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49張,發票金額合計21,856,603元,再由「阿亭」直接交付;或由「阿亭」交予鄭慶祥交付;或由「阿亭」交予鄭慶祥轉交楊朝富、詹吉忠交付予如附表五「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五編號㈣、㈤所示之不實發票,係由鄭慶祥轉交楊朝富交付予尹美雲(尹美雲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尹美雲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而諭知無罪,復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第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五編號㈥、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鄭慶祥轉交詹吉忠交付予該等營業人〉,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五「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092,836元(詳如附表五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六、緣 曾軍耀 (曾軍耀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係清泉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泉流公司,原址設雲林縣○○鎮○○路○○○○○號,於94年1月31日變更址設為雲林縣○○鎮○○路○○號,於94年8月23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然其先請其不知情之友人 林鴻銘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為不起訴處分)自93年8月27日起擔任清泉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自94年8月23日起則變更登記由曾軍耀擔任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然曾軍耀自93年8月27日起即實際經營清泉流公司之業務,並經辦清泉流公司之會計,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曾軍耀與姚昱彤、鄭慶祥(鄭慶祥此部分之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應予退併辦,詳如後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2月(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3年9月,應予更正)起至95年4月止,明知清泉流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曾軍耀將清泉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鄭慶祥,由鄭慶祥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79張,銷售金額合計13,512,513元,再由鄭慶祥直接交付;或交予姚昱彤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風順;如附表六編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濬顯公司之廠長王耀鴻),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75,628元(詳如附表六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七、姚昱彤及鄭慶祥(鄭慶祥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就如附表七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域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域勝公司)之負責人 張智能 (張智能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就如附表七編號㈣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行公司)之負責人 黃川明 (黃川明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就如附表七編號㈤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采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采洋公司)之負責人 黃興福 (黃興福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就如附表七編號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岦 杰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岦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 蘇萬林 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12月間,明知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均未與濬顯公司有實際交易,竟由張智能、黃川明、黃興福、蘇萬林分別填製如附表七編號㈢、㈣、㈤、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9張、5張、2張、3張,發票金額各計2,905,560元、1,499,985元、500,047元、730,570元,再均由鄭慶祥交付予姚昱彤販售予濬顯公司之廠長王耀鴻,由濬顯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濬顯公司逃漏營業稅各計145,279元、74,999元、25,002元、36,529元(詳如附表七編號㈢、㈣、㈤、㈥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八、緣 姚目 (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偵緝字712號案件偵查中)自95年10月19日起係諾方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諾方達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1樓)之負責人,張智能(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10780號起訴)則為該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姚目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姚目、張智能、鄭慶祥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12月起至96年4月24日止,明知諾方達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八「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張智能將諾方達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公司發票章交予鄭慶祥。另楊朝富於96年4月1日至24日間,明知諾方達公司並未與元升企業社有實際交易,乃就如附表八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與姚目、張智能、鄭慶祥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於96年4月1日至24日間某日,以電話告知鄭慶祥所需之統一發票金額及日期,鄭慶祥遂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6張,發票金額合計2,388,681元,並將其中如附表八編號㈠、㈡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八編號㈠、㈡所示之岦杰有限公司、利年億公司;另於96年4月1日至24日間某日,在楊朝富原位於臺中市○里區○○路○○○號住處,以發票總金額5%之代價,將如附表八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販賣予楊朝富,楊朝富復將如附表八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尹美雲(尹美雲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尹美雲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而諭知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第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由如附表八「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張智能、鄭慶祥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八「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19,439元(詳如附表八所示);而楊朝富係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元升企業社逃漏營業稅合計23,5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九、諾方達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張智能(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偵字10780號起訴)為諾方達公司之實際經營者。鄭慶祥與張智能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鄭慶祥與張智能均明知諾方達公司與興世工程有限公司並無
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幫助諾方達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九編號㈠所示興世工程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張,發票金額合計1,011,372元,充作諾方達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張智能或鄭慶祥轉交予不知情之記帳士 吳易樺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記帳士(下稱不詳之成年記帳士),於96年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諾方達公司95年11-12月該期之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諾方達公司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諾方達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50,57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鄭慶祥與張智能均明知諾方達公司與柏尚企業有限公司、鑫
揚昇有限公司、辰邦實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幫助諾方達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至4月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九編號㈡所示柏尚企業有限公司、鑫揚昇有限公司、辰邦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張,發票金額共1,560,005元,充作諾方達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張智能或鄭慶祥轉交予不知情之記帳士吳易樺及不詳之成年記帳士,於96年5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諾方達公司96年3-4月該期之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諾方達公司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諾方達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78,00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十、蕭風順分別為下列行為:㈠金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鎂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
務人,蕭風順於94、95年間為金鎂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明知金鎂公司與德釩公司、清泉流公司、利年億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蕭風順基於公司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8月至95年4月間,向姚昱彤購買而取得如附表十之一編號㈠發票編號2至9、編號㈡、㈢、㈣所示德釩公司、清泉流公司、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3張,發票金額合計4,505,018元,充作金鎂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連續於94年1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3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5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金鎂公司94年9-10月、94年11-12月、95年1-2月、95年3-4月各期之營業稅(起訴書誤載含94年7-8月之營業稅,應予更正),而據以申報扣抵金鎂公司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金鎂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合計225,25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⒉蕭風順基於公司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之犯意,於95年5月至6月間,向姚昱彤購買而取得如附表十之一編號㈤所示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張,發票金額共2,171,870元,充作金鎂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5年7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金鎂公司95年5-6月該期之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金鎂公司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金鎂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108,59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六順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下稱六順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納
稅義務人,由 張松孝 擔任登記負責人,蕭風順自92年間起即為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蕭風順明知六順公司與利年億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蕭風順基於幫助六順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6月
至95年4月間,向姚昱彤購買而取得如附表十之二編號㈠至㈤所示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8張,發票金額合計2,698,157元,充作六順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連續於94年7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4年1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3月1日至15日間某日、95年5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六順公司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六順公司94年5-6月、94年9-10月、94年11-12月、95年1-2月、95年3-4月各期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六順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合計134,90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⒉蕭風順基於幫助六順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5月至95
年6月間,向姚昱彤購買而取得如附表十之二編號㈥所示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0張,發票金額共1,887,024元,充作六順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5年7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六順公司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六順公司95年5-6月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六順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94,35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十一、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下稱濬顯公司)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王美莉係濬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王耀鴻則為濬顯公司之廠長。王美莉、王耀鴻及濬顯公司某成年會計小姐(下稱上開會計小姐)均明知濬顯公司與如附表七「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王美莉基於公司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王耀鴻與上開會計小姐共同基於幫助濬顯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至12月間,由王耀鴻先以電話向姚昱彤聯絡談妥以發票金額8%之代價購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由上開會計小姐與姚昱彤聯絡接洽,而購得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4張,發票金額10,564,116元,充作濬顯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5年1月1日至15日間某日,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濬顯公司94年11-12月該期之營業稅,而據以申報扣抵濬顯公司之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濬顯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所應繳納之營業稅528,20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十二、案經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人、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俸銘、林清雲、陳建志、邱鏡霖、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及被告姚昱彤、邱鏡霖之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要旨如下:㈠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坦承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
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坦承有開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如附表二之二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37、
50、51、55、56、57、58、60、6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就犯罪事實欄六部分,坦承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惟辯稱: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除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姚昱彤無涉;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㈦、㈧、、、;如附表二之二編號㈨、(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18、24、25、29、
42、62)「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而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
㈣、㈤、㈥、㈨、㈩、、、、、、、、、;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5、8、12、14、15、19、21、22、23、27、28、30、31、33、34、35、38、40、41、45、46、47、48、49、52、53、54)「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交易行為,非全屬不實,惟交易金額有浮報;就犯罪事實欄六部分,除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姚昱彤無涉。被告姚昱彤並無交付統一發票予被告王耀鴻。而被告姚昱彤係與被告張伍存共同經營利年億公司,被告詹文琪知悉此事後,表示有興趣而加入團隊,並引薦專以虛開統一發票為業之被告鄭慶祥,被告鄭慶祥知悉利年億公司業績不佳有資金需求,遂向被告姚昱彤、張伍存、詹文琪遊說可透過與上下游公司對開發票之方式,衝高業績取得比較漂亮之帳面資料,如此向金融機關貸款較容易審查通過,被告姚昱彤一時糊塗,竟同意被告鄭慶祥之說法,自斯時以後,被告鄭慶祥遂不時介紹客戶並指示被告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配合其開立各式統一發票予其介紹之客戶,開立統一發票內容或完全無交易實情,或以少報多,被告鄭慶祥亦不時拿取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至利年億公司互換發票後收取面額約2-3%之報酬。被告姚昱彤係因利年億公司與被告鄭慶祥互換統一發票而取得德釩公司之發票而交給被告蕭風順,且被告姚昱彤係因被告鄭慶祥指定利年億公司開發票給何人,被告姚昱彤就配合被告鄭慶祥之指示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姚昱彤係因與金鎂公司互換統一發票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之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等語〈(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卷(下稱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至108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152至360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62頁、第73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113至215頁〉。
㈡被告詹文琪坦承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惟否認有犯罪事
實欄二(96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辯稱:伊係被被告姚昱彤利用,伊沒有販賣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均係被告姚昱彤所販賣,伊於97年9月份開始知悉被告姚昱彤在販賣統一發票而要求被告姚昱彤將伊負責人之名義去除,惟遭被告姚昱彤拒絕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76頁背面、第77頁)。
㈢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除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
㈥、㈦、㈩、、、、、、、、、、(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5、6、7、10、11、14、16、21、22、23、25、26、28、29)部分外〉、犯罪事實欄四、五、八〈除如附表八編號㈠、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部分外〉、及犯罪事實欄九、㈠、㈡部分均坦承不諱,惟辯稱:犯罪事實欄三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
、、、、、部分係被告楊朝富所接洽;編號、部分係伊與 李天賜 接洽;編號部分係伊與 羅再寶 接洽,前揭部分均有實際交易。另如附表三之一編號資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已遭本院以101訴字第1144號判決;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㈠岦杰有限公司部分已遭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案件審理中;如附表八編號㈡利年億公司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3340號判決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背面、第85、96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44頁、第181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48頁)。
㈣被告楊朝富對於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
、五、八如附表編號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5頁)。
㈤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
五部分均矢口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辯稱:伊自97年3月起就沒有再從事統一發票買賣之工作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77頁背面、第111頁)。
㈥被告劉俸銘對於犯罪事實欄四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90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06、107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5頁背面)。
㈦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四編號部分坦承有交付
元景公司之統一發票予伸坪公司,惟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辯稱:伊前任職於伸坪公司,於94年8月28日退休後仍協助伸坪公司維修機器,伊為伸坪公司修理機器,而向一位「王先生」購買機械零件,遂將「王先生」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交予伸坪公司以利請款,伊不知所收受元景公司之統一發票係不實之統一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67至69、89頁背面、第90頁)。
㈧被告陳建志對於犯罪事實欄五(96年6月4日至97年2月間)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87-4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86頁)。
㈨被告邱鏡霖對於犯罪事實欄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90頁正、背面)。
㈩被告蕭風順對於犯罪事實欄十、㈠、⒈、⒉公司之負責人為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罪事實欄十、㈡、⒈、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89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背面)。
被告王美莉對於犯罪事實欄十一之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正、背面)。被告王耀鴻對於犯罪事實欄十一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坦承不
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正背面)。
二、認定之證據及理由: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共同被告王道德自93年8月2日起係德釩公司之負責人之情,
業據共同被告王道德自白在卷〈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3433號卷(下稱98他3433卷)第233頁〉,復有德釩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於97年1月7日以中區國稅雲縣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德釩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197至203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4至10頁、中區國稅局98年7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83至85、265至307頁〉,堪以認定。
⒉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王道德於偵查中及
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時,均自 白不諱 (見98他3433卷第240頁、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186、187、211頁)。復有證人曾軍耀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張智能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德釩公司之員工 陳秀枋 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被告即金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蕭風順於偵查中之陳述、證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金鎂公司之員工 蕭景日 於偵查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即濬顯公司之負責人王美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即濬顯公司廠長王耀鴻於偵查之陳述、證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證〈見98他3433卷第10至13、194至199、208至211、233至240、208、281、289至293頁、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24460號卷(下稱98偵24460卷)第
22、23、27至32、38、39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下稱99偵4223卷)第10至13、18至20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4801號卷(下稱100他4801卷)第69、208、
209、189至191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頁背面、第24、26至41頁)〉。並有德釩公司93年8月至95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德釩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金鎂公司變更登記表、中區國稅局101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101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100年11月2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28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金鎂公司及濬顯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298號、第13046號、第1304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11至82、125至132頁、99偵4223卷第163至166、169至172、232頁、98他3433卷第318、319、321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120、122至125頁、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88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至39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32至44、158頁〉附卷可稽。
⒊德釩公司開立予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㈧發票
編號6發票號碼為MU00000000號,發票金額139,785元,營業稅額6,989元之統一發票之發票月份為95年5月,有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明細資料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9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82頁)。是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時間至95年8月止,應更正為至95年5月止,應予敘明⒋被告姚昱彤坦承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
鎂公司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頁),核之證人蕭景日於中區國稅局陳稱:金鎂公司、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伊父親蕭風順,金鎂公司從未與德釩公司、清泉流公司有進貨交易往來,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從未向利年億公司進貨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49至253頁);及證人蕭風順於偵查中證稱:伊係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伊有 向「黃太太」即姚美麗(按即被告姚昱彤)借錢,因「黃太太」表示要向其購買統一發票,才借錢給伊,故伊有向「黃太太」購買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伊購買之金額約40、50萬元,價格係發票金額之8%,所購買之統一發票包括德釩公司、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等語(見98他3433卷第194至199、208至211頁、99偵4223卷第10至13頁)。足認,被告姚昱彤確有販賣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風順。
⒌濬顯公司於94年11、12月間因缺進項發票而購買德釩公司、
域勝公司、清泉流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經稅捐機關查獲之情,業據證人王美莉、證人王耀鴻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頁背面、第24頁、第26頁背面)。證人王耀鴻於偵查中陳述、證述:濬顯公司並未與德釩公司有實際交易。濬顯公司所取得德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係向姚昱彤購買等語(見98他3433卷第10至13、289至293頁、98偵24460卷第22、23頁、100他4801卷第69、208、209頁);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94年快接近年底時,會計小姐向伊表示進項發票不夠,因為伊前聽朋友向伊提議可以買進項發票,伊遂問伊很熟之朋友蕭風順,蕭風順即提供主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光公司)老闆「阿煙」即 黃欽煙 的太太「黃太太」之電話號碼給伊,伊知道主光公司係電子類同行之老公司,因為蕭風順向伊表示係主光公司,伊肯定其發票係適合的,伊才會向「黃太太」買發票。伊回公司後,就打電話問「黃太太」有無發票可以提供給伊,伊表示伊係蕭風順這邊的,「黃太太」表示可以,伊就將此事交給會計小姐處理,之後稅捐稽徵處在查此事時,伊才問蕭風順何人係「黃太太」,蕭風順才告知伊「黃太太」係姚昱彤,且伊請會計小姐整理出當時所購買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及發票號碼,而包含德釩公司、清泉流公司、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之統一發票均係當時所購買之統一發票,當時購買發票之報酬為8%,其中5%係繳稅,3%係給對方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6頁背面至第36頁)。核之證人即被告蕭風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與姚昱彤係生意往來之關係,認識好幾十年了,伊與王耀鴻在泡茶時,王耀鴻表示其欠發票,伊就向王耀鴻說不然你就向主光公司老闆黃欽煙的太太「黃太太」買比較快,因為伊亦向「黃太太」買過發票,伊介紹給王耀鴻之「黃太太」就是姚昱彤,本件事情爆發後,被告王耀鴻有問伊「黃太太」本名為何,伊有告訴王耀鴻,「黃太太」之本名就是姚美麗就是姚昱彤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36至40頁)。可見,被告王耀鴻經由被告蕭風順介紹而向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之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已堪認定。
⒍被告姚昱彤以刑事答辯㈠狀及陳報證物狀陳稱:鄭慶祥遊走
各企業,包括利年億公司,並唆使企業配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因被告鄭慶祥遊說可透過與上下由公司對開發票之方式,衝高業績取得比較漂亮之帳面資料,遂依被告鄭慶祥指示開立各式不實統一發票,且被告鄭慶祥亦會拿取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至利年億公司互換發票後,收取面額約2-3%之報酬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8、109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153頁),核之證人鄭慶祥於本院結證稱:伊與姚昱彤認識很久了,姚昱彤的先生之前經營主光公司,伊以前在主光公司工作,係姚昱彤之員工。伊和姚昱彤係互換統一發票,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伊會拿統一發票與姚昱彤交換,姚昱彤有時係向他公司之負責人說,有時係向伊說。姚昱彤陳稱其取得德釩公司之發票係從伊處取得,因為利年億公司與伊互換發票之語實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42至55頁)。足認,被告姚昱彤明知被告鄭慶祥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被告鄭慶祥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從被告鄭慶祥處取得德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有意購買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被告鄭慶祥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⒎基上,被告姚昱彤與被告王道德、鄭慶祥、上開某不詳男子
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⒈被告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被告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迄至100年1月26日止,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仍為被告詹文琪之情,有利年億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利年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14至24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第298、299、873至935頁〉,堪以認定。
⒉被告姚昱彤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主光公司係伊先生黃詠湶即
黃欽煙開設,約於90、91年倒閉。利年億公司係伊與張伍存一起設立,當時伊與張伍存商議承接一家公司來做,伊向張伍存表示伊信用已經很不好了,而與張伍存商議,由張伍存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業務由伊來接。張伍存生病之後,詹文琪自動表示其願意當負責人,就由詹文琪來當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伊任職在利年億公司係自87年間起至99年12月止。鄭慶祥以前在主光公司及利年億公司上班,鄭慶祥當時說服伊與張伍存、詹文琪,表示利年億公司如果要業績的話,可以用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鄭慶祥會交給詹文琪手稿記載要伊幫其開立給哪些公司之不實發票,鄭慶祥將手稿傳給詹文琪,詹文琪就交給伊開發票,伊就根據鄭慶祥提供之手稿開立開發給其他營業人。伊將開立之發票交給詹文琪,詹文琪可能再交給鄭慶祥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78頁背面至第190頁)。參之證人即被告詹文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姚昱彤係利年億公司之幕後操控者,伊被姚昱彤利用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伊係96年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伊看過以前利年億公司有事的話,姚昱彤就會叫張伍存到利年億公司簽名、蓋章。利年億公司之大小章及空白發票均係放在姚昱彤那邊,伊不知道鄭慶祥有無在利年億公司任職,鄭慶祥會去利年億公司找姚昱彤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99、200、210、211頁);及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不認識張伍存,伊知道張伍存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張伍存只是一個人頭,因為伊去利年億公司時,從來沒有看過張伍存在該處工作,係伊至利年億公司時,當姚昱彤有請銀行的人在利年億公司談事情時,伊才看到張伍存在那邊等銀行的人問問題、簽名、寫字。伊去利年億公司找姚昱彤時,詹文琪並不在場,在國稅局開始查利年億公司逃漏稅之前,伊不認識詹文琪,在國稅局查時,伊才知道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詹文琪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8頁背面至第30頁)。復觀之被告姚昱彤、共同被告即姚昱彤之配偶黃詠湶、共同被告即姚昱彤之女兒黃稕珊、被告詹文琪、張伍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被告姚昱彤自94年6月20日起至101年3月21日止;被告黃詠湶自91年1月7日起至101年3月5日止;被告黃稕珊自97年12月2日起至101年1月4日止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均為利年億公司。而被告張伍存及詹文琪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則均未曾在利年億公司,且被告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其勞工保險係自91年7月10日起至92年7月28日止以 高鐵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自93年12月1日起至94年4月24日止以牧野公業有限公司;自95年1月5日起至95年7月30日止以金鎂公司為投保單位,其餘時間均未加保;被告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後,其勞工保險係自97年5月17日起至97年6月5日止以芊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9月3日起至99年1月16日止以景佳企業有限公司;自99年5月3日起至99年7月13日止以立繽玻璃纖維工業有限公司;自101年12月4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以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其餘時間均未加保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
102、141至144頁)。核之被告姚昱彤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黃詠湶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上班,伊經張伍存同意而將黃詠湶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黃稕珊亦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上班,黃稕珊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伊經張伍存、詹文琪同意而將黃稕珊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91、192頁)。可知,被告姚昱彤自陳利年億公司係伊與被告張伍存一起承接他公司來經營,且其與被告張伍存商議,由被告張伍存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嗣被告詹文琪表示其願意當負責人。再觀之被告張伍存、詹文琪固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渠等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均非利年億公司,且均係斷斷續續在其他公司加保,反觀被告姚昱彤陳稱共同被告黃詠湶、黃稕珊均未在利年億公司任職,卻因被告姚昱彤向被告張伍存、詹文琪要求,而均可持續長時間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而加保,足見,被告姚昱彤雖非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就利年億公司之經營管理擁有實質之決定權。
⒊再觀之被告詹文琪提出被告姚昱彤所簽具之切結書表示:「
本人姚昱彤因詹文琪君多年來為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勞心勞力付出,卻因收授(應係受之誤載)不實發票而受到司法懲戒,本人願基於道義責任為詹文琪君在受刑期間須照料其家人,並付(應係負之誤載)起其家庭的一般開銷」等語,有該切結書影本在卷可查〈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8799號卷(下稱99偵8799卷)二第113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95頁〉。而證人詹文琪於偵查中結證稱:切結書係姚昱彤於100年1月間開立給伊等語(見99偵4223卷第59至61頁)。且被告姚昱彤於偵查中亦承認上開切結書係其所簽具等語,而被告姚昱彤雖陳稱係被告詹文琪逼其簽的,然又表示「怎麼逼我忘了」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109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97頁正、背面)。可見,被告姚昱彤雖辯稱係被告詹文琪逼其簽具上開切結書,然卻無法陳述被告詹文琪係如何逼其,則被告姚昱彤此之所辯,實不足採。而由被告姚昱彤簽具上開切結書予被告詹文琪之情,足徵證人詹文琪偵查中結證稱:其係經被告姚昱彤勸說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99偵4223卷第59、60頁),應堪憑信。⒋犯罪事實欄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朝富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自白不諱〈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4652號卷(下稱98他4652卷)二第58至61頁〉,復有共同被告鄭慶祥之部分自白(見98偵24460卷第81至82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證人即金鎂公司、六順公司實際負責人蕭風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金鎂公司、六順公司員工蕭景日於國稅局之陳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 金溪 企業社、元升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下稱唐企公司)、辰元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尹美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98他3433卷第194至199、208至211頁、98他4652號卷二第3至6、27、28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49至253、255至257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48、49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58至61頁);及證人即力行公司登記負責人黃川明、證人即域勝公司負責人張智能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證(見98他4652卷一第143至148頁、98偵24460卷第87至90頁、96至98頁),並有利年億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黃稕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開戶基本資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第42至297、354、355、357至360、862至867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45至79頁)。
⒌被告姚昱彤自陳有開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如附表二
之二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如附表二之二編號、、、、、、、「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至108頁),復有證人蕭風順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利年億公司開立給金鎂公司與六順公司之統一發票,係因金鎂公司、六順公司之統一發票不夠,伊向姚昱彤買一些補稅,購買金額係發票金額之8%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48、49頁),可資佐證。
⒍被告姚昱彤陳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
、㈣、㈤、㈥、㈨、㈩、、、、、、、、、;如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
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交易行為,非全屬不實,惟交易金額有浮報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108頁),經查:
⑴證人鄭慶祥於本院結證稱:因姚昱彤要伊和其交換統一發票
,伊係以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和姚昱彤交換統一發票,利年億公司開立予域勝公司、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清泉流公司、映崙公司、元升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鐵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鐵雲公司)、石賢有限公司(下稱石賢公司)、資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電公司)等公司之統一發票,係姚昱彤開立直接交給伊,該等統一發票百分之80至90均係不實交易統一發票。伊有將利年億公司開給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給楊朝富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7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4頁、第26頁背面、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
又證人即被告楊朝富於本院結證稱:由尹美雲擔任負責人之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公司於93年至97年所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發票均係鄭慶祥交付給伊後,伊交付給尹美雲,伊係向尹美雲收取發票票面金額7.8%之金額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13、214頁)。再證人尹美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之負責人,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取得利年億公司及鑫和公司之不實發票,有一部分係伊向楊朝富買貨,楊朝富拿給伊,有一部分係伊以發票面額的7.8%向楊朝富購買的,楊朝富向伊表示該等發票,係其向鄭慶祥取得的。伊沒有與利年億公司做過生意,伊不認識鄭慶祥,沒有與鄭慶祥交易過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58至60頁)。可見,利年億公司與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被告姚昱彤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鄭慶祥轉交被告楊朝富交付予尹美雲。
⑵再者:
①友倡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張宗榮 因取得並未與友倡企業有
限公司實際交易之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充當友倡企業有限公司進項憑證之情,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2至64頁)。
② 申弘 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該公司於92年3月28日
下單給坤裕國際有限公司,由坤裕國際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如附表二編號㈡之利年億公司發票及其他公司之發票,該公司係付款予坤裕國際有限公司等語,並提出申弘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帳戶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17至225頁)。
③證人即域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智能於偵查中陳稱:「黃太
太」(按即指被告姚昱彤)表示其客人有要求要和伊換統一發票,伊開統一發票給其,其換統一發票給伊,我們跟利年億公司有部分實際交易,有時多開,有時係用統一發票和利年億公司換發票,交換發票部分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51頁)。
④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川明向利年億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
一發票,充當力行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⑤證人即 宗呈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朝富於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伊係宗呈公司之登記兼實際負責人,宗呈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沒有交易過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72頁)。
⑥誌泰貿易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因該公司以為稅捐
處結案就可以,故僅留下承諾書,且該有之罰款已罰完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33頁)。
⑦金溪企業社及唐企公司之負責人尹美雲於101年5月30日函表
示,其與利年億公司並不認識,其係向宗呈企業社之楊朝富進貨,經楊朝富開立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其抵稅,嗣其經由會計師告知非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係不行的,其已於98年5月25日自動補報補繳完畢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37、255頁)。
⑧證人即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鋒寶公司)之負責人羅
再寶於本院審理時固結證稱:鋒寶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有實際交易,係鄭慶祥幫伊處理之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55頁背面至第158頁)。然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利年億公司沒有交易,利年億公司與鋒寶公司亦沒有交易,係伊與鋒寶公司做生意,然後拿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給鋒寶公司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7頁背面、第28頁、第37頁背面、第38頁)。且鋒寶公司之負責人羅再寶明知鋒寶公司並無實際向利年億公司進貨,竟透過鄭慶祥收受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鋒寶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79號駁回上訴之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68至282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0、61頁)。
⑨證人即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曾軍耀於偵查中證稱:伊認識姚
昱彤,我們是同業,伊和利年億公司沒有往來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42至44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清泉流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有互換發票,沒有實際交易,伊認識鄭慶祥及姚昱彤,係鄭慶祥告知伊可以互開發票提高業績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66頁、第272頁背面)。
⑩ 金貿鋒 有限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 姚天德 、 楊永欽 於94年
10月至96年10月,因金貿鋒公司並無與利年億公司有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金貿鋒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01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35至238頁)。
⑪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建成 明知悅瀧科技工業有
限公司並無向利年億公司實際進貨,竟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3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72至79頁)。⑫鴻達鑫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函表示該公司係向楊朝
富買賣五金零件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58頁)。
⑬資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王銘義 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利年億
公司進貨,竟取得利年億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充當資電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360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5至67頁)。
⑶基上足認,利年億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
、㈣、㈤、㈥、㈨、㈩、、、、、、、、、;如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
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各「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
⒎被告姚昱彤陳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㈦、㈧、
、、;如附表二之二編號㈨、「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108頁),然查:
⑴千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3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
與利年億公司並無交易行為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68頁)。
⑵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0日將其前於98年10
月22日函覆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內容略為該公司係於93年5月19日向主光公司訂購輪脫扳手,經主光公司於93年12月13日交貨並附上利年億公司之發票,該公司會計人員不查扣抵進項發票以致處罰等語之函文寄至本院,並提出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訂貨單影本、受款人為主光公司之支票存根影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承諾書影本、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裁處書影本、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85至192、217至219頁)。至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訂貨單影本雖記載訂貨之對象為利年億公司(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47頁),然此與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以101年5月30日函檢送之資料不符,其真實性顯屬可疑,即難遽信。
⑶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
於93年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利年億公司之進項發票,該筆進項稅額已於98年至國稅局補繳本稅及罰鍰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1頁)。至被告姚昱彤雖提出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訂購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57頁),然並未提出利年億公司確實交貨及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確實付款之交易憑證,復與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上開函覆情形不同,亦難認利年億公司與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
⑷靖旺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5日函表示該公司沒有和利年億公
司有任何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2頁)⑸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日函表示該交易於98年10月
22日已由中區國稅局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4條授權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罰,該公司就相關稅捐及罰緩已如期繳納等語,並提出違章事實為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3至226頁)。至被告姚昱彤雖提出開立給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之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61頁),然並未提出利年億公司確實交貨及昱鋒實業有限公司確實付款之交易憑證,復與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之上開函覆情形不同,亦難認利年億公司與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
⑹ 耿勝 企業有公司於101年5月29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查無
與利年億公司有如附表二之二編號所示之該筆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44頁)。
⑺基上,被告姚昱彤辯稱上開部分有實際交易,實難憑採。
⒏證人詹文琪於偵查中陳稱、證稱:利年億公司在87年成立,
一直以來均由姚昱彤實際負責,所有發票均係姚昱彤本人開立,姚昱彤與鄭慶祥配合。伊以前就認識姚昱彤之先生,有一天姚昱彤與其先生勸說伊當負責人,後來姚昱彤拿伊之國民身分證去辦,除非有事叫伊,伊才去,去的時候均沒做事,均係叫 伊蓋 開好之統一發票,伊在那邊待如此久,只看到
5、6次出貨,利年億公司沒有業務員,要報所得時均係買人頭來報稅,平常伊大部分均係看到鄭慶祥去找姚昱彤拿統一發票。伊有去稅捐機關領過2本空白發票。鄭慶祥與利年億公司一起賣發票,伊有看到鄭慶祥去利年億公司,然後拿一個牛皮紙袋,裡面拿出來係發票,叫姚昱彤蓋章,有時一天去好幾趟,此種情況從89年至99年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71至79、108至110、134至135頁)。可知,被告詹文琪在利年億公司只看到5、6次出貨,利年億公司沒有業務員,要報所得時均係買人頭來報稅,平常大部分均係看到鄭慶祥去找姚昱彤拿統一發票,明知被告姚昱彤與鄭慶祥相互配合販賣統一發票,卻同意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為利年億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空白發票,復依被告姚昱彤之指示在開好之統一發票上蓋章,足認被告詹文琪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⒐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陳稱:文乾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文乾公司)、林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東公司)、鐵雲公司、墩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墩文公司)、石賢公司、潤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力公司)、禧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禧力公司)、車馳有限公司(下稱車馳公司)、天富洋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富公司)等9家營業人之負責人表示需資金周轉要增加業績向銀行貸款,故有將發票交給伊開立販售給需要進項發票之營業人,伊亦會幫該9家營業人補無交易之進項發票。鐵雲公司96及97年度進項來源,其中進項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石賢公司96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資料,其中進項利年億公司、元景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禧力公司96及97年度進項來源,其中利年億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於偵查中陳稱:鐵雲公司、石賢公司等2家公司取得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均無實際交易,此些發票均係透過鄭慶祥取得等語(見98他4652卷二第64至68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文乾公司、林東公司、鐵雲公司、墩文公司、石賢公司、潤力公司、禧力公司、車馳公司於92年1月至97年10月開立給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發票,均係伊開立交給鄭慶祥轉交給利年億公司,開立前開不實發票,係鄭慶祥寫單子給伊開立,或伊將整本空白發票交給鄭慶祥開立,而伊可以取得金額的3.5%。如附表二之二編號、利年億公司開立予鐵雲公司、石賢公司之統一發票,均係鄭慶祥拿給伊,因鄭慶祥要公司對開發票。利年億公司開立給禧力公司之發票,均係鄭慶祥拿給伊。伊有與鄭慶祥約定,由利年億公司與伊所開設或幫忙處理虛開統一發票事務之文乾公司、林東公司、鐵雲公司、墩文公司、石賢公司、潤力公司、禧力公司、車馳公司互換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44至4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鄭慶祥於本院結證稱:伊有和詹吉忠有互開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0頁背面)大致相符。可知,被告詹吉忠與鄭慶祥係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足認被告詹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⒑至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之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
稅額繳款書等資料(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63至271頁),均與本案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無關之情,業經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於102年1月9日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明確(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7至22頁)。
⒒基上,被告姚昱彤與被告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
及共同被告張伍存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就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部分;被告詹文琪就如附表二之二其中96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間部分;被告楊朝富、詹吉忠就如附表二之二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就附表二之一部分另為免訴判決;被告鄭慶祥就附表二之二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均詳如後述,附此敘明。
㈢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⒈映崙公司自95年6月30日起之登記負責人為鄭慶元之情,有
映崙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表、映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25、26頁、中區國稅局98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80、101至111頁〉。而鄭慶元係被告鄭慶祥之兄,受被告鄭慶祥之請求擔任映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鄭慶祥則為映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整理映崙公司之進項發票報稅及自行開立或指示其配偶馬旭瑩開立映崙公司之統一發票之情,業據被告鄭慶祥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5464號卷(下稱98他5464卷)第141至147、641至645頁〉,復經證人鄭慶元及馬旭瑩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98他5464卷第45至51、641至645頁)。而鄭慶元、馬旭瑩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見99偵11952卷第
153至156頁)。⒉犯罪事實欄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朝富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背面),復有被告鄭慶祥之部分自白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並有證人即涉谷有限公司負責人 朱嘉武 、證人 楊淑芬 、證人即金貿鋒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游志聰 、證人即楊展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楊宗烈 、證人即金蘭企業社、金溪企業社、唐企公司、辰元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尹美雲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證(見98他5464卷第161至163、281至283、407至409、417至419、527至629頁)。且有營業人取得映崙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營業人取得映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映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298號、第13046號、第13047號緩起訴處分書供參〈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15至79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卷(下稱99偵11952卷)第50至53至146頁、99偵4223卷第163至166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80至93頁〉。
⒊被告鄭慶祥前雖辯稱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有真實
交易云云,然嗣被告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已陳稱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無真實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81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48頁)。且被告鄭慶祥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映崙公司等5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各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0紙,充當資電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交予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45至47頁)。
⒋另被告鄭慶祥雖辯稱: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
㈩、、、、、、部分係被告楊朝富所接洽;如附表三之一編號、部分係與李天賜接洽;編號部分係與羅再寶接洽,前揭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語。然查:
⑴證人被告楊朝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鄭慶祥有交付如附表
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之統一發票予伊,伊給被告鄭慶祥發票金額之6.8%。伊有販售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之統一發票予尹美雲,另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㈩、、、、之統一發票,係伊與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之營業人交易,而拿映崙公司之統一發票給該等營業人,映崙公司與該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如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之營業人與映崙公司均完全沒有實際交易,此部分統一發票係伊交給該等營業人。如附表三之一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不是伊交付的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65頁背面至第171頁背面)。
⑵證人李天賜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昶泳貿易有限公司(
昶泳公司)下稱之負責人,昶泳公司於97年已結束營業。伊認識鄭慶祥,鄭慶祥在販賣五金工具,係以映崙公司名義與伊生意往來,詳細之交易內容因時間過太久,伊忘記了,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5張,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有實際交易,伊於國稅局有交付交易證明,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24號為不起訴處分。另伊從97年5月份至101年10月份在天暘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天暘公司)上班,擔任經理,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映崙公司開立給天暘公司之2張統一發票,係天暘公司與鄭慶祥做生意時,鄭慶祥開立的,2筆貨96萬餘元,因有退貨20幾萬元,故有實際交易係76萬餘元,變成溢開20幾萬元之統一發票,天暘公司之負責人 朱麗玲 因此事被判刑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第137至144頁)。而天暘公司之負責人朱麗玲於97年間向映崙企業有限公司取得進項統一發票2張總額967,000元,其中一筆交易金額205,000元因係瑕疵品退貨;惟朱麗玲仍持上開2張總額967,000元統一發票向中區國稅局報稅,主張抵沖進貨成本以逃漏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1,408元乙事,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97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62、263頁)。另李天賜係昶泳公司之負責人,於96年間向映崙公司取得交易金額共499,192元之發票5張乙事,雖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317號、第666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證人即中區國稅局稅務員 郭淑楨 、 林秀穗 證稱:昶泳公司申報
93、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中區國稅局有多次通知昶泳公司提供帳冊、發票等以供查核,但昶泳公司都沒有提供,後來國稅局有對昶泳公司通知補稅並裁罰等語。然以依昶泳公司93、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附之附件,並未提出向映崙公司取得之交易發票5張,以主張扣抵進貨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核與李天賜所辯未曾持上開映崙公司發票向中區國稅局主張扣抵進貨成本等語相符,尚難認被告李天賜有持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報進貨成本逃漏稅捐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60、261頁)。然查,映崙公司開立予昶泳公司之統一發票5紙,業經昶泳公司全數提出扣抵,有中區國稅局102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102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108、110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一第83至88頁)。足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317號、第6668號不起訴處分書以李天賜未提出向映崙公司取得之交易發票5張,以主張扣抵進貨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難認李天賜有持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報進貨成本逃漏稅捐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應屬誤會。查證人李天賜既無法證述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之實際交易內容,且經中區國稅局多次通知昶泳公司提供帳冊、發票等以供查核,即未提供資料查核,又於偵查中辯稱未曾持上開映崙公司發票向中區國稅局主張扣抵進貨成本,綜上情節,證人李天賜上開證述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實難憑採。
⑶證人羅再寶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鋒寶公司及正鈺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鈺公司)之負責人。鋒寶公司及正鈺公司與映崙公司有營業往來,一般都是用現金付款,如附表三之一編號映崙公司開立予正鈺公司之發票,是否有實際交易,伊要再查,伊沒有帶任何交易資料,嗣改稱有實際交易,惟無交易資料可證明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46頁背面至第149頁、第153、154頁)。而羅再寶擔任擔任正鈺公司負責人,因取得映崙公司開立如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涉嫌逃漏稅捐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羅再寶此部分之犯行,與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24號確定判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而為免訴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8600號、第18606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37至256、268至294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78頁)。查證人羅再寶雖證稱:正鈺公司與映崙公司有營業往來等語,然時而稱有無實際交易還要再查,時而稱有實際交易,惟無交易資料可證明。綜上情節,證人羅再寶上開證述映崙公司與正鈺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實難憑採。
⒌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談話中陳稱:墩文公司96及97年度
進項來源其中進項映崙公司、鑫和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足認被告詹吉忠有經手映崙公司於96年間開立予墩文公司之進項發票。而被告詹吉忠與鄭慶祥係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業如前述,足認被告詹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⒍基上,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三之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⒈被告劉俸銘(原名劉國名)自95年10月23日起係元景公司之
負責人之情,業據被告劉俸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475號卷(下稱99他475卷)第141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5頁〉,復有元景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27至29頁、中區國稅局99年1月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元景公司涉案事證告發書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70至110頁〉,堪以認定。
⒉犯罪事實欄四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俸銘、鄭慶祥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90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06、107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5頁背面),復有共同被告葉義勝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豐原辦事處之職員 許弘慶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99他475卷第142至146、195至198、293至296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12、13、17至20頁)。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元景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中區國稅局於100年10月1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元景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及補繳稅款情形及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元景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在卷可按〈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宗第17至65、68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842號卷(下稱99偵16842卷)第57至90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94至99頁〉。
⒊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自陳:伊將元景公司開立沒有交易
事實之統一發票予潤力公司、石賢公司及鑫和公司等公司,並且以禧力公司、吉吉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吉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元景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實際上亦係沒有交易事實。石賢公司96年度進項來源其中進項利年億公司、元景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潤力公司97年度進項來源,其中進項元景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170、171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鄭慶祥會列買受人係元景公司之日期、金額、稅額、總計為何之明細給伊,伊就會開伊所操作之公司或伊開設之公司之發票給元景公司,係交給鄭慶祥,鄭慶祥會幫伊補同額進項發票給伊,鄭慶祥於96年9至12月有開元景公司之發票給伊。伊沒有與楊朝富接觸過,伊不認識劉俸銘、葉義勝、林清雲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45至46頁)。核之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將元景公司開立如附表四編號㈦、㈨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給詹吉忠公司裡面之人員,而該等統一發票係一位宋先生交給伊的。伊與詹吉忠開立發票之互動模式為要報稅前,詹吉忠那邊需要多少開出來,或伊這邊需要補多少至詹吉忠那邊,此種模式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47、
48、51頁)。而被告詹吉忠此部分之犯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842號移送臺中高分院併辦,有該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查(見99偵16842卷第99至104頁)。
⒋被告林清雲於中區國稅局陳稱:伊於伸坪公司退休後,仍會
至伸坪公司指導後進同事,伸坪公司於97年3、4月間,因機器需要維修,故請伊維修機器,伊遂四處尋找零件,於○○區○○路附近,向「王先生」購買零件,伊即請「王先生」將本人所購買零件開立以伸坪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王先生」即交付元景公司以伸坪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3紙予伊,伊即將該統一發票向伸坪公司請款,「王先生」並另外支付10%之利潤予伊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217至219頁);於偵查中陳稱:「王先生」係將零件隨同統一發票送至伊位在永平路之住處給伊,伊再送至伸坪公司,「王先生」第一次有支付10%之利潤給伊,原本係想由「王先生」先賣給伊,伊再出貨給伸坪公司,因為伊本人在當時並沒有設立公司,故伊需要依此模式出貨,才能向伸坪公司請款,因為向伸坪公司請款需要發票等語(見99他475卷第68至70頁)。經查:
⑴證人 陳慶宗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伸坪公司之負責人,
林清雲以前在伸坪公司退休,伸坪公司於97年有向被告林清雲購買零件,林清雲將元景公司開立之發票交給伸坪公司,伸坪公司與元景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伊有將資料交給 鄭寶珠 轉交給國稅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2年1月15日
(102)兆銀太平營字第002號函檢送之伸坪公司於97年3、
4、5月份轉帳薪資予林清雲,係要向林清雲買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1至24頁)。並有陳慶宗交付鄭寶珠轉交國稅局之轉帳傳票影本、承諾書影本、發票影本、轉帳金額表影本、餘款查詢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等資料為證(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宗第221、223至247頁),且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2年1月15日(102)兆銀太平營字第002號函檢送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7年3至7月份轉帳金額表資料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24至34頁)。
⑵另證人即被告劉俸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如附表三編號
所示統一發票3張(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24頁)係葉義勝開立的,伊不曉得葉義勝開完交給何人。伊不認識被告林清雲,伊不曉得林清雲如何取得元景公司開立給伸坪公司之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5、26、28頁);又證人鄭慶祥、詹吉忠於本院審理時均結證稱:不認識林清雲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45、46、47、48、51頁)。
⑶據上足認,伸坪公司係與被告林清雲交易,被告林清雲卻經
由「王先生」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元景公司所開立以伸坪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被告林清雲再將該等統一發票交予與元景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伸坪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而被告林清雲除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3紙外,就如附表四所示之其餘統一發票,與其他共同被告並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
⒌基上,被告劉俸銘、鄭慶祥、林清雲(林清雲僅就如附表三
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3紙)與共同被告葉義勝、詹吉忠、「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劉俸銘、鄭慶祥、林清雲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而被告林清雲除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3紙外,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其餘統一發票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犯罪事實欄五部分:
⒈劉永和自95年12月18日起開始擔任鑫和公司之負責人,嗣劉
永和於96年4月17日死亡,被告陳建志自96年6月4日起開始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情,有鑫和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6年6月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劉永和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戶政死亡通報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30至35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00頁、中區國稅局99年3月1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鑫和公司涉案事證告發書附件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卷宗)第90至148頁〉,堪以認定。
⒉犯罪事實欄五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志、邱鏡霖、於偵
查中部分自白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鄭慶祥、楊朝富於中區國稅局談話、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699號卷(下稱99他1699卷)第68至
76、89至99、131至156頁、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卷宗第223至231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87-4、90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86頁〉,復有證人葉義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尹美雲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承祐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 呂秀玲 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在卷可證(見99他1699卷第68至76、149至156頁、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卷宗第159至167頁),且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發票影本、辰元企業社及金蘭企業社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於100年10月1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取得鑫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及補繳稅款情形及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鑫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供參〈見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卷宗第22至89頁、99他1699卷第79至85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843號卷(下稱99偵16843卷)第86至133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100至104頁〉。
⒊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自陳:本人將鑫和公司開立沒有交
易事實之發票予墩文公司及文乾公司,並且以石賢公司、吉吉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鑫和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實際上亦是沒有交易事實。墩文公司96及97年度進項來源其中進項映崙公司、鑫和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170、171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核與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鑫和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㈥、㈦之發票,係一位宋先生拿給伊,伊就交給詹吉忠公司裡面的人,因伊有與詹吉忠互換統一發票,上開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91至96頁),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詹吉忠有經手鑫和公司於96年間開立予文乾公司、墩文公司之進項發票,而被告詹吉忠與鄭慶祥係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業如前述,足認被告詹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基上,被告陳建志(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
邱鏡霖、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永和(自96年2月起至96年4月17日止部分)、「阿亭」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五「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陳建志、邱鏡霖、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㈥犯罪事實欄六部分:
⒈林鴻銘自93年8月27日起擔任清泉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
自94年8月23日起則變更登記由曾軍耀擔任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清泉流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清泉流公司設立變更資料〈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96至102頁、中區國稅局移送告發清泉流公司之調查及事證附件資料(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1至6、16至20頁〉。而曾軍耀自93年8月27日起即實際經營清泉流公司之業務,為清泉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保管清泉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且由其與被告鄭慶祥取得管理清泉流公司之進項發票、開立清泉流公司之銷項發票之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曾軍耀於中區國稅局陳述、於偵查中陳述及結證;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鴻銘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24至26頁、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采洋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部分虛進虛銷查核案資料卷宗第一卷(下稱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55至57頁、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1962號卷(下稱98他1962卷)第53至55頁、98偵24460卷第27至30頁、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卷(下稱101偵5874卷)第7至11頁、100他4801卷第74至79頁〉。而林鴻銘則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07、208頁)。
⒉犯罪事實欄六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軍耀於中區國稅局陳
述、偵查中陳述、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 林杏真 即林杏真事務所負責人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證人王耀鴻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金鎂公司之員工蕭景日於中區國稅局之談話;證人即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風順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證人即高強企業社 陳滄濱 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之會計 黃郭秀滿 於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之陳述;證人即重威企業有限公司之品管經理 林振益 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采洋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興福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偵查之陳述及本院審理之證述;證人即吉明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許秋源 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證〈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24至26、47至49、120、121、123、156至158、164至165、168、169頁、98他1962卷第53至55頁、98偵24460卷第27至30、42至44頁、100他4801卷第69、74至79、162、189至
191、208、209、269至270頁、101偵5874卷第7至11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72至85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65至277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501號卷(下稱100他501卷)二第53至58頁〉。並有清泉流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泉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清泉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重威企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裁處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濬顯公司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陳滄濱之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承諾書影本、陳滄濱因購買清泉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重威企業有限公司,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為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167頁、中區國稅局調查清泉流公司報告、刑事案件移送告發書、案情報告相關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卷二第4、16、18至62頁、100他4801卷第203至205、210至212、276、277頁、100他501卷二第109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5、105至112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39、240頁〉。
⒊而被告姚昱彤坦承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清泉流公司開立之
不實發票予金鎂公司(見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3頁背面),核之證人蕭景日於中區國稅局陳稱:金鎂公司從未與清泉流公司有進貨交易往來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49至253頁);及證人蕭風順於偵查中證稱:金鎂公司取得清泉流公司之94年4月發票係伊以發票金額之8%向姚昱彤購買作為進項憑證等語(見100他4801卷第269、270頁)。足認,被告姚昱彤確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清泉流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予金鎂公司。另被告即濬顯公司廠長王耀鴻經由被告蕭風順介紹而向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七編號㈡即同附表六編號部分),業經證人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證述明確,詳如甲、壹、二、㈠、⒌所載,亦堪認定。
⒋再證人曾軍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如附表六編號㈣吉明機
械有限公司;編號㈥蘭盛企業有限公司、編號㈦金鎂公司;編號㈩重威企業有限公司;編號濬顯公司;編號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伊均不認識,清泉流公司與上開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發票係伊將空白統一發票放在桌上,讓鄭慶祥自己開立,其他認識之公司有交易,惟實際金額沒有那麼多,發票係伊開立的,伊有多開統一發票出來。伊與姚昱彤認識,鄭慶祥有向伊表示,其所開的清泉流公司統一發票有交給姚昱彤,其與姚昱彤有互換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265至276頁)。另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伊會拿統一發票與姚昱彤交換,伊與曾軍耀係朋友,曾軍耀係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清泉流公司之不實發票係曾軍耀開立的,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會將統一發票要記載之內容給伊,伊寫下來後拿給曾軍耀填寫統一發票,有時候清泉流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伊開立,曾軍耀有時會自己將統一發票交給姚昱彤,有時會叫伊將統一發票拿給姚昱彤,伊就將清泉流公司的統一發票交給姚昱彤,以跟姚昱彤交換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
41至44頁、第88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2頁背面、第23頁)。可知,被告姚昱彤與被告鄭慶祥有交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取得清泉流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被告姚昱彤明知被告鄭慶祥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被告鄭慶祥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業如前述,而被告姚昱彤從被告鄭慶祥處取得清泉流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有意購買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被告鄭慶祥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⒌又曾軍耀為清泉流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因與共同被告
鄭慶祥、姚昱彤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一第72、73頁)。
⒍基上,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鄭慶祥、曾軍耀有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被告鄭慶祥此部分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應予退併辦,詳如後述)。
㈦犯罪事實欄七部分:
⒈張智能於94年11、12月間為域勝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域勝公司設立變更資料〈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卷)第293至299、466至488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09至212頁)〉。又黃川明於94年
11、12月間為力行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力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32、33頁、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采洋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部分虛進虛銷查核案資料卷宗第二卷(下稱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二)第55至81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
213、214頁〉。再黃興福於94年11、12月間為采洋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采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二第13至49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15至218頁)。且 陳秋 免於94年11、12月間為岦杰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情,有岦杰興業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19至221頁),均堪認定。另證人蘇萬林於中區國稅局陳稱:本人以配偶 陳秋免 之名義於94年3月11日申請設立岦杰興業公司,陳秋免任岦杰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進銷貨業務及銷貨發票係由伊負責處理開立等語(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84至86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59至262頁),足認蘇萬林為岦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
⒉犯罪事實欄七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張智能於偵查中陳述、
證人黃興福於中區國稅局暨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蘇萬林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證人王耀鴻於偵查中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蕭風順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確(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84至86、160、161、166、168、170、171、222至225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120、121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59至262頁、100他501卷二第125至129頁、100他4801卷第69、74至79頁、98偵24460卷第38至
39、51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6頁背面至第40頁、第72頁背面至84頁背面),並有力行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采洋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域勝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於102年4月3日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濬顯公司94年間取得德釩公司等6家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明細表、濬顯公司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278、347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卷第193頁、100他4801卷第210至212頁、100他501卷二第109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6、237頁)。
⒊證人即域勝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智能於偵查中陳稱:濬顯公司
可能係主光公司老闆娘「黃太太」之客戶,「黃太太」與鄭慶祥較多接觸,「黃太太」跟我們下單叫我們開給哪家公司,我們就開,應該係鄭慶祥開的。「黃太太」表示其客人要求跟伊換統一發票,伊開統一發票給「黃太太」,「黃太太」換統一發票給伊,我們跟利年億公司有部分實際交易,有時多開,有時用統一發票跟利年億公司換統一發票,「黃太太」會寫單子給鄭慶祥,有時係「黃太太」直接拿來公司,伊照單子開,單子上有寫金額、抬頭、數量,與「黃太太」交換統一發票部分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38至39、51頁)。又證人黃興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鄭慶祥不是采洋公司之股東或員工,鄭慶祥係在域勝公司之張智能那裡幫忙,伊與張智能係20幾年的朋友,故認識鄭慶祥,伊請鄭慶祥幫伊保管采洋公司之空白發票、公司大小章,而授權鄭慶祥開立采洋公司之發票。伊與一些公司有交易,惟實際交易金額沒有那麼多,有多開統一發票而虛報。采洋公司與濬顯公司即總淼公司沒有業務往來,采洋公司開給濬顯公司之發票均係不實統一發票。采洋公司之不實發票均係鄭慶祥在幫伊處理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72頁背面至第74至84頁背面)。再證人鄭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張智能係伊以前域勝公司工作之老闆,域勝公司及力行公司之負責人均係張智能,伊認識采洋公司之黃興福及岦杰興業公司之蘇萬林。力行公司、岦杰公司之發票由伊開立,采洋公司之發票有時由伊開立。因姚昱彤要和伊交換發票,伊有將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公司之統一發票給姚昱彤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45至
48、88、89頁)。且被告即濬顯公司廠長王耀鴻經由被告蕭風順介紹而向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實統一發票,業經證人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證述明確,詳如甲、壹、二、㈠、⒌所載。可見,被告姚昱彤與被告鄭慶祥有交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取得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被告姚昱彤明知被告鄭慶祥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被告鄭慶祥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業如前述,而被告姚昱彤從被告鄭慶祥處取得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濬顯公司廠長王耀鴻。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被告鄭慶祥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再查:
⑴張智能為域勝公司之負責人,與被告鄭慶祥、姚昱彤共同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明知域勝公司並未銷售貨物予金亞木工業有限公司等36家營業人,仍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包含域勝公司開立予濬顯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姚昱彤,由姚昱彤轉交上開營業人據以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上開期間各期之營業稅之情,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張智能、鄭慶祥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243至248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80至85頁)⑵黃川明為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張智能、鄭慶祥共同基
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力行公司未實際銷貨予 亦聖 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竟自92年8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力行公司銷項統一發票交予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再持其中部分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黃川明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⑶黃興福為采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鄭慶祥共同基於違反商
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采洋公司未實際銷貨予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竟自94年4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采洋公司銷項交予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再持其中部分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黃興福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⒌基上,被告姚昱彤與鄭慶祥就如附表七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與域勝公司之負責人張智能;就如附表七編號㈣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力行公司之負責人黃川明;就如附表七編號㈤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黃興福;就如附表七編號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岦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蘇萬林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濬顯公司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㈧犯罪事實欄八部分:
⒈姚目自95年10月19日起係諾方達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諾方
達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在卷可按〈見中區國稅局諾方達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調查報告及事證卷(下稱中區國稅局調查諾方達公司報告卷)第23至
25、33、34頁〉。⒉犯罪事實欄八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慶祥、楊朝富坦承不
諱(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背面、第75頁),復有共同被告楊朝富、張智能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6821號卷(下稱100他6821卷)第87、
88、267至269、290至294頁、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779號卷(下稱101偵10779卷)第25至27頁、臺中地檢署101年偵字10780號卷(下稱101偵10780卷)第25至27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卷(下稱本院第2282號卷)第58至60頁〉,並有證人 林進來 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證人即元升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尹美雲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及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在卷可稽(見中區國稅局調查諾方達公司報告卷第46、79、80頁、100他6821卷第85頁、101偵10779卷第33頁、101偵10780卷第28至29頁),且有諾方達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諾方達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7年11月14日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檢送諾方達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中區國稅局99年11月1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發票影本、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影本、諾方達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案情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偵字10780號起訴書、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2年1月22日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諾方達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表在卷可按(見中區國稅局調查諾方達公司報告卷第1至3、20至22、27至34、
73、81至83頁、100他6821卷第4至10頁、101偵10780卷第33至38頁、本院第2282號卷第54至57、92至96頁)。是被告鄭慶祥、楊朝富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⒊基上,被告鄭慶祥、楊朝富(楊朝富僅就如附表八編號㈢所
示之統一發票3紙)與共同被告姚目、張智能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八「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鄭慶祥、楊朝富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犯罪事實欄九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九、㈠、㈡之犯行,業據被告鄭慶祥坦承不諱(
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背面),復有共同被告張智能於偵查中之陳述在卷可參(見100他6821卷第267至269、290至
294頁、101偵10779卷第25至27頁、101偵10780卷第25至27頁、本院第2282號卷第58至60頁),並有證人即諾方達公司之房東林進來、證人即吳易樺事務所負責人吳易樺於中區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稽(見中區國稅局調查諾方達公司報告卷第46、54頁、100他6821卷第175頁、101偵10779卷第34頁、101偵10780卷第28至29頁),且有諾方達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諾方達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97年11月14日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檢送諾方達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下稱高雄市國稅局)99年12月20日財高國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告發書、諾方達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案情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2877號起訴書列印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9377號起訴書列印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偵字10780號起訴書、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2年1月22日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諾方達公司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表在卷可按(見中區國稅局調查諾方達公司報告卷第1至4、8-1、18、23至25、27至34、66至70頁、100他6821卷第4至10、25至55頁、101偵10780卷第33至38頁、本院第2282號卷第54至57、92至96頁)。是被告鄭慶祥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基上,被告鄭慶祥與共同被告張智能共同幫助諾方達公司逃
漏稅捐事證明確,被告鄭慶祥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犯罪事實欄十部分:
⒈金鎂公司於94年2月間迄今之負責人為被告蕭風順;六順公
司自92年12月1日起迄今之登記負責人為張松孝之情,有金鎂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六順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122至132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158頁),而被告蕭風順自承其於94、95年間為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語(見98他3433卷第194頁),應堪認定。
⒉犯罪事實欄十、㈠、⒈、⒉㈡、⒈、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蕭風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99偵4223卷第
10至13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89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背面),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姚昱彤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及證述可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3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88頁),並有中區國稅局於101年5月10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金鎂公司、六順公司申報不實統一發票情形、德釩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利年億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清泉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金鎂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88至101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二第32頁、98他3433卷第318、319頁)。
⒊金鎂公司取得德釩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張,發票
字軌號碼為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發票所載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金鎂公司申報扣抵銷售額為98,566元、稅額為4,928元)及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發票所載銷售額102,440元、稅額5,122元),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其中發票字軌GU00000000亦於94年9-10月同時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此部分合計94年9-10月當期虛報進項統一發票1張、銷售額102,440元、稅額5,122元,金鎂公司就發票字軌號碼GU00000000發票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係因德釩公司於94年8月開立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後,金鎂公司並未於94年7-8月當期申報,而係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延至次期94年9-10月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致,有中區國稅局101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區國稅局101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區國稅局102年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120頁、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88頁、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39頁)。是金鎂公司就此部分虛報進項金額為102,440元,逃漏營業稅額為5,122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422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所載之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及犯罪事實欄六、㈠所載之申報期別為94年7-8月部分,均應予更正,應予敘明。
⒋另金鎂公司取得清泉流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字
軌號碼為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發票所載銷售額260,000元、稅額13,000元),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有中區國稅局102年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107頁)。是金鎂公司就此部分虛報進項金額逃漏營業稅之期別為94年9-10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載之申報期別為94年7-8月部分,亦應更正,併此敘明。
⒌而金鎂公司、六順精密公司並無補繳逃漏之營業稅之情,有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1年3月2日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彙總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1、22頁)。
⒍基上,被告蕭風順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
⒈濬顯公司原名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12月間之
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王美莉;於98年3月12日公司名稱由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濬顯公司之情,有濬顯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133至136頁、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204、205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11至12頁、98他3433卷第225至230頁)。
⒉犯罪事實欄十一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美莉、王耀鴻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98他3433卷第289至293頁、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4、35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74頁),復有證人蕭風順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36至40頁),並有中區國稅局於101年5月10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濬顯公司申報不實統一發票情形、德釩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清泉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力行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采洋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域勝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2年4月3日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發票影本、濬顯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濬顯公司承諾書影本、濬顯公司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在卷可參(見100他4801卷第210至212頁、100他501卷二第109頁、98他3433卷第96、97、295至297、321頁、本院第3315號卷五第88至97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6、237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二第32、33頁、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278、347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卷第193頁)。
⒊另濬顯公司已於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8年7月2日開始調查
後之98年8月11日補繳94年11至12月所逃漏營業稅之本稅528,208元及於99年1月28日繳納罰鍰1,584,624元完畢,有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1年3月2日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彙總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2年4月3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檢送之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徵銷明細清單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1、22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
236、240頁),併予敘明。⒋基上,被告王美莉、王耀鴻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㈠刑法部分:
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
六、七部分;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而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罪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惟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詳言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790號判決亦可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⒈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純文字之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5208號判決參照)。惟就本案而言,被告姚昱彤、王耀鴻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至就被告蕭風順、王美莉,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復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
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即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姚昱彤;至就被告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則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詳如後述)。
⒊又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
除,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如前述,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以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姚昱彤、蕭風順較為有利;至就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則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詳如後述)。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應綜合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得割裂適用,故關於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六、七部分;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應整體適用被告姚昱彤、蕭風順前揭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蕭風順。至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⒌至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部分;被告詹文
琪就犯罪事實欄二(96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九;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被告劉俸銘就犯罪事實欄四;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四編號;被告陳建志就犯罪事實欄五(96年6月4日至97年2月);被告邱鏡霖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⒉、㈡、⒉部分之犯行,因其行為已在刑法修正公布實施以後,應直接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
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然被告姚昱彤就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六、七係於95年6月30日前之犯罪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為1罪(詳如後述),因被告姚昱彤此部分犯罪時期已跨越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以行為終了時所適用之修正後規定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何者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之問題。
㈢稅捐稽徵法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7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9日施行,該條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規定,並將原條文之「左列」文字用語修正為「下列」,移作第1項。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於公司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對於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亦得依該條規定論罪而科以有期徒刑。嗣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復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施行,而將第1項序文所定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而查:
⒈被告鄭慶祥並非諾方達公司之登記或實際負責人;被告王美
莉係濬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王耀鴻並非濬顯公司之登記或實際負責人,均如前述,依98年5月27日修正前、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對於並非登記或實際負責人被告鄭慶祥、王耀鴻;及為濬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王美莉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第1項序文所定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則所科予之刑罰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應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鄭慶祥、王美莉、王耀鴻較為有利。
⒉六順公司自92年12月1日起迄今之登記負責人為張松孝,被
告蕭風順則為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被告蕭風順為金鎂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情,均如前述。依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被告蕭風順就六順公司非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至第4款所規定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之處罰主體,然稅捐稽徵法第47條98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2項後,實際負責人已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規定直接代罰之對象;至就金鎂公司,被告蕭風順均為98年5月27日修正前、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之處罰主體。另101年1月4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第1項序文所定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則所科予之刑罰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應以101年1月4日修正後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蕭風順較為有利。而法規範適用上須一體適用,不可割裂。是從整體法規範以觀,應以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蕭風順較為有利。
二、按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而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復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判決參照)。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3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97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查:
㈠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
⒈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德釩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共同被告王道德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⒉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姚昱彤、楊朝富、詹吉忠雖不具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利年億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詹文琪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被告姚昱彤就如附表二之一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姚昱彤、楊朝富、詹吉忠就如附表二之二部分依現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⒊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雖不具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映崙公司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即被告鄭慶祥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⒋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被告鄭慶祥、林清雲雖不具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元景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被告劉俸銘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⒌就犯罪事實欄五部分,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邱鏡
霖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鑫和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劉永和及被告陳建志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⒍就犯罪事實欄六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清泉流公司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即共同被告曾軍耀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⒎就犯罪事實欄七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域勝公司負責人張智能、力行公司之負責人黃川明、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黃興福;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即岦杰公司經辦會計人員蘇萬林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⒏就犯罪事實欄八部分,被告鄭慶祥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共同被告姚目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㈡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王道德、鄭慶祥、上開某不詳男子間
就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詹文琪、鄭慶祥、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被告詹文琪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被告鄭慶祥與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三;被告鄭慶祥與被告劉俸銘、共同被告詹吉忠、葉義勝、被告林清雲、「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間就犯罪事實欄四(與被告林清雲僅就如附表四編號);被告鄭慶祥與被告陳建志、楊朝富、詹吉忠、邱鏡霖、劉永和、「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陳建志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
97年2月止部分);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曾軍耀、被告鄭慶祥間就犯罪事實欄六;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張智能、黃川明、黃興福、蘇萬林、鄭慶祥間就犯罪事實欄七;被告鄭慶祥與姚目、張智能、被告楊朝富間就犯罪事實欄八(被告楊朝富僅就如附表八編號㈢)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雖渠等所分擔之犯行輕重或有不同,惟上開被告等暨經輾轉聯絡而知悉其他共犯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販售或互換,而仍參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或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或以他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之互換,主觀上顯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並促成其他共犯全部販售或互換不實統一發票不法犯行之實現,即與其他共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㈢至被告林清雲並未任職於元景公司,與被告劉俸銘、葉義勝
、鄭慶祥、詹吉忠均互不認識,而被告林清雲因向「王先生」購買機器零件,而基於個別之犯意,取得與伸坪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元景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再交付予下稱伸坪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是僅就如附表四編號部分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三、次按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負責人而言,並非對實施犯罪行為者所為之規定,故非公司之負責人,其縱有參與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僅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尚無與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而共犯該罪責之可言(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528號判決供參)。亦即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64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鄭慶祥非諾方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蕭風順非六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王耀鴻非濬顯公司之負責人,渠等分別參與諾方達公司、六順公司、濬顯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各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四、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11號、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按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時,除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尚須具備行為之有責性等刑事法理。亦即,在此情形下,應由具備主觀犯意、犯罪行為(逃漏稅捐)及一定身分之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於成立犯罪後,對該自然人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因此,如犯罪適用修正前刑法,則共同正犯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關於轉嫁代罰之相關判例、決定及決議,亦於100年6月14日之10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參照)。
六、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判決、76年度臺上字第208號判決參照)。
七、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得適用「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697號判決參照)。
八、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同法第33條第1款、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且按99年4月21日修正發布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前項所稱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項。」。是若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其持有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而申報進項稅額扣抵者,將產生虛減銷項稅額及應納稅額,亦發生稅款短漏之結果。查被告林清雲為伸坪公司維修機器,伸坪公司係將包含機器零件及工資之費用均付款予被告林清雲,被告林清雲顯係伸坪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而被告林清雲將非與伸坪公司實際交易之元景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予伸坪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伸坪公司持有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而申報進項稅額扣抵者,將產生虛減銷項稅額及應納稅額,亦發生稅款短漏之結果,是被告林清雲之行為。核屬幫助伸坪公司逃漏營業稅。
九、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5年為限。」
十、另查:㈠被告鄭慶祥辯稱犯罪事實欄三如附表三之一編號部分已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確定部分:
⒈鄭慶祥、楊朝富及「 蔡嘉良 」與資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資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銘義,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集合犯意聯絡,明知資電公司於96年5月至96年8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資電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19紙,銷貨金額合計3,441,296元,交付予金溪企業社等等6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2,067元。另渠等為隱匿上開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而於96年5月至96年10月間,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映崙公司等5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該等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0紙,金額合計3,293,903元,充當資電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交予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認被告鄭慶祥、楊朝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確定在案(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45至47頁)。
⒉查被告鄭慶祥、楊朝富經上開判決確定之犯行係與其他共同
被告虛開資電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而本案係就被告鄭慶祥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映崙公司、元景公司、鑫和公司、諾方達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被告楊朝富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利年億公司、映崙公司、鑫和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尚難認係出於1次集合犯意或1次犯意接續實施,是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從而,自難認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被告楊朝富就本案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
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之犯行已為前揭案件判決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㈡被告鄭慶祥辯稱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㈠部分已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案件審理中部分:
⒈被告鄭慶祥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明知岦杰有限公司於95年7月至98年8月間,未實際向牧野工業有限公司等25家營業人進貨,卻取得牧野公司等25家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139張,金額合計24,545,843元(含映崙公司、諾方達公司開立予岦杰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供作岦杰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額合計1,227,302元;又於同期間內無銷貨事實,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125張予利年億公司等28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金額合計19,450,663元,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利年億等28家公司之營業稅額合計962,547元,以幫助利年億等28家營業人逃漏上開金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241至252、283頁)。
⒉查被告鄭慶祥上開經起訴之犯行係虛開岦杰有限公司之統一
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而本案係就被告鄭慶祥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映崙公司、元景公司、鑫和公司、諾方達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尚難認係出於1次集合犯意或1次犯意接續實施,是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從而,自難認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之犯行已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㈢被告鄭慶祥辯稱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㈡部分已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確定部分:
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40號係判決被告鄭慶祥與張智能及姚昱彤,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明知域勝公司並未銷售貨物予金亞木工業有限公司等36家營業人,仍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姚昱彤,由姚昱彤轉交上開營業人據以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該等逃漏上開期間各期之營業稅之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243至248頁),經核與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㈡部分諾方達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利年億公司無關。
㈣再者:
⒈被告詹吉忠、楊朝富、 林博志 與 劉佳福 (於擔任文乾公司負
責人期間)、 黃秋冬 (於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1月間止,並未實際向宏瑞開發有限公司等20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85紙,金額合計33,657,553元(包含鑫和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發票金額共499,792元),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詹吉忠、林博志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57紙,銷售額合計36,941,144元,再由詹吉忠或楊朝富交付予墩文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墩文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847,0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⒉被告詹吉忠、楊朝富另與 陳兆鳳 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駿美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9紙,金額合計18,075,430元(包含鑫和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發票金額399,940元),充當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陳兆鳳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62紙,銷售額合計19,739,317元,再交付予辰元企業社等11家之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辰元企業社等11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86,97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⒊被告詹吉忠、楊朝富與 廖鐵雲 、鄭慶祥(業經檢察官追加起
訴,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止,並未實際向合償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46紙,金額合計10,862,519元(包含利年億公司於
96年9月開立之統一發票2張,發票金額151,538元;於97年2月至6月開立之統一發票20張,金額1,890,453元),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廖鐵雲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廖鐵雲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銷售額合計11,995,265元,再由詹吉忠、楊朝富、鄭慶祥交付予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99,7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⒋詹吉忠另與張明賢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
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石賢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銷售額合計3,500,846元,再交付予金蘭企業社等5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蘭企業社等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5,04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⒌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58號、第1205號、第1206號、第
1241號、第1599號、第1857號、第1809號判決被告楊朝富上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確定;經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第2377號、第2378號、第2379號、第2379號、第2380號、第2381號判決被告詹吉忠上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99偵4223卷第85至97頁、99偵16843卷第73至85頁、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164至194頁)。
⒍查被告楊朝富經上開判決確定之犯行係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
文乾公司、墩文公司、鐵雲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被告詹吉忠經上開判決確定之犯行係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文乾公司、墩文公司、鐵雲公司、石賢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而本案係就被告楊朝富、詹吉忠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利年億公司、映崙公司、鑫和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尚難認係出於1次集合犯意或1次犯意接續實施,是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從而,自難認被告楊朝富就本案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之犯行已為前揭案件判決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十一、核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六、七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姚昱彤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⑴、⑵、⑹、⑺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六、七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姚昱彤與共同被告王道德、鄭慶祥、上開某不詳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一;與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詹文琪、鄭慶祥、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被告詹文琪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與共同被告曾軍耀、被告鄭慶祥間就犯罪事實欄六;與共同被告張智能、黃川明、黃興福、蘇萬林、鄭慶祥間就犯罪事實欄七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部分、犯罪事實欄六、七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被告姚昱彤於95年6月30日以前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六、七部分先後所犯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部分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姚昱彤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姚昱彤先後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二、核被告詹文琪就犯罪事實欄二(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詹文琪與被告姚昱彤、共同被告鄭慶祥、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詹文琪就犯罪事實欄二(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詹文琪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十三、核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九、㈠、㈡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九、㈠、㈡部分,公訴人認被告鄭慶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四、五、八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⑷、⑸、⑻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鄭慶祥與被告楊朝富、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三;與被告劉俸銘、共同被告詹吉忠、葉義勝、被告林清雲、「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間就犯罪事實欄四(與被告林清雲僅就如附表四編號);與被告陳建志、楊朝富、詹吉忠、邱鏡霖、劉永和、「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陳建志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與姚目、張智能、被告楊朝富間就犯罪事實欄八(被告楊朝富僅就如附表八編號㈢)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與張智能間就犯罪事實欄九、㈠、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馬旭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就犯罪事實欄九、㈠、㈡部分,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吳易樺及不詳之成年記帳士持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均為間接正犯。而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各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各次犯行,各為包括之一罪。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三、四、五、八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被告鄭慶祥先後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4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2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四、核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
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⑵、⑶、⑸、⑻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朝富與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姚昱彤、詹文琪、共同被告鄭慶祥、被告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被告詹文琪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與被告鄭慶祥、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三;與被告陳建志、鄭慶祥、詹吉忠、邱鏡霖、劉永和、「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陳建志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與共同被告姚目、張智能、被告鄭慶祥間就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㈢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朝富與被告鄭慶祥、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馬旭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為間接正犯。而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
二、犯罪事實欄三、五、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㈢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各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各次犯行,各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八如附表八編號㈢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被告楊朝富先後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4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五、核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
三、五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⑵、⑶、⑸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詹吉忠與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被告詹文琪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與被告鄭慶祥、楊朝富間就犯罪事實欄三;與被告陳建志、鄭慶祥、詹吉忠、邱鏡霖、劉永和、「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陳建志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詹吉忠與被告鄭慶祥、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馬旭瑩填製不實統一發票,為間接正犯。而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各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各次犯行,各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五部分,各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被告詹吉忠先後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3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六、核被告劉俸銘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劉俸銘與被告鄭慶祥、共同被告詹吉忠、共同被告葉義勝、被告林清雲、「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間就犯罪事實欄四(與被告林清雲僅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四編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劉俸銘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劉俸銘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十七、核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編號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編號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⑷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清雲與被告劉俸銘、鄭慶祥、共同被告詹吉忠、葉義勝、「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王先生」間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編號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編號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林清雲就犯罪事實欄四如附表編號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十八、核被告陳建志就犯罪事實欄五(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陳建志與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邱鏡霖、「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陳建志就犯罪事實欄五(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陳建志就犯罪事實欄五(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十九、核被告邱鏡霖就犯罪事實欄五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邱鏡霖就犯罪事實欄五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詳如理由甲、叁、二、⒈、⑸所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邱鏡霖與被告陳建志、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永和、「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陳建志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邱鏡霖就犯罪事實欄五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密集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邱鏡霖就犯罪事實欄五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二十、核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⒉所為,均係犯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十、㈡、⒈、⒉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十、㈡、⒈、⒉部分,公訴人認被告蕭風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蕭風順於95年6月30日以前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部分先後所犯多次逃漏稅捐及犯罪事實欄十、㈡、⒈部分先後所犯多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情節較重逃漏稅捐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蕭風順先後所犯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2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1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一、核被告王美莉就犯罪事實欄十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
二二、核被告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王耀鴻與上開會計小姐間就犯罪事實欄十一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三、爰審酌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俸銘、林清雲、陳建志、邱鏡霖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另被告鄭慶祥、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以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營業人應繳納之稅款,均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實屬可責,並審酌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俸銘、林清雲、陳建志、邱鏡霖之犯罪動機、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分工情形、金額、犯後態度;及被告鄭慶祥、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之犯罪動機、本案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犯後態度,兼衡濬顯公司已於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8年7月2日開始調查後之98年8月11日補繳94年11-12月該期所逃漏營業稅之本稅528,208元及於99年1月28日繳納罰鍰1,584,624元完畢,詳如前述(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1、22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6、240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俸銘、林清雲、陳建志、邱鏡霖、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劉俸銘、林清雲、陳建志、邱鏡霖、蕭風順(犯罪事實欄十、㈠、⒉、㈡、⒉部分)、王美莉、王耀鴻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行為後,除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刪除第2條之規定,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業於98年4月29日公布廢止)。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再依據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第42條第2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被告王美莉、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而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王美莉、王耀鴻,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對被告王美莉、王耀鴻較為有利。而按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屬科刑規範事項,非屬前揭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所定之情形,即無與之綜合比較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四、而查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六、七;被告鄭慶祥就犯罪事實欄八、犯罪事實欄
九、㈠;被告楊朝富就犯罪事實欄八如附表八編號㈢;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犯罪事實欄
十、㈠、⒉、犯罪事實欄十、㈡、⒉;被告王美莉就犯罪事實欄十一;被告王耀鴻就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犯罪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併就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蕭風順、王美莉、王耀鴻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行為後,除刑法第41條第1項有所修正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4月28日刪除第2條之規定,並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業於98年4月29日公布廢止),詳如前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對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較為有利。】
二五、復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規定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
六、七;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行為時,在前揭新法施行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蕭風順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六、被告姚昱彤、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蕭風順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被告姚昱彤所犯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蕭風順所犯各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均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二七、且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部分裁判之易科罰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裁判則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依刑法第2條規定意旨,應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折算(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參照)。被告蕭風順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⒈;㈡、⒈部分之易科罰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就犯罪事實欄十、㈠、⒉、㈡、⒉部分則依新法諭知,合併定刑後之易科罰金標準,揆諸前開說明,應以最有利於被告蕭風順之標準即按舊法折算。
二八、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於98年1月21日修正,於98年9月1日施行之規定將原條項移列第8項,且修正為:「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應適用98年12月30日修正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蕭風順。
二九、緩刑部分:㈠查被告林清雲、王美莉、王耀鴻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109、110、138頁)。
爰審酌被告林清雲、王美莉、王耀鴻均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且被告林清雲係因其本身與伸坪公司交易,而交付元景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伸坪公司,幫助伸坪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為31,327元,金額非鉅,已如前述;另被告王美莉、王耀鴻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又濬顯公司已於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8年7月2日開始調查後之98年8月11日補繳94年11至12月所逃漏營業稅之本稅528,208元及於99年1月28日繳納罰鍰1,584,624元完畢,業如前述(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1、22頁、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36、240頁),本院認被告林清雲、王美莉、王耀鴻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經綜核各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均 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命被告林清雲、王美莉、王耀鴻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㈡至被告邱鏡霖之辯護人為被告邱鏡霖辯稱:被告邱鏡霖坦
承犯行,目前有燒傷嚴重之小孩需照顧,請求宣告緩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0頁背面、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100頁)。然被告邱鏡霖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金額合計1,092,836元,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損及國家稅收金額非少,實屬可責,本院認不適宜對被告邱鏡霖為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
絡之被告黃詠湶(另為無罪判決)一同出面拜託被告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起迄今〉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姚昱彤、黃詠湶、張伍存、詹文琪竟夥同被告黃稕珊(姚昱彤及黃詠湶之女,另為無罪判決)、鄭慶祥(鄭慶祥就其中如附表二之三部分,另為免訴判決;就其中如附表二之四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均詳如後述)、楊朝富、詹吉忠(楊朝富、詹吉忠就如附表二之三部分,另為免訴判決),基於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自92年2月起迄97年8月止,明知利年億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共同被告張伍存、被告詹文琪、姚昱彤、負責開立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黃稕珊負責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再透過被告姚昱彤、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等人,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以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下游廠商。總計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10,836,427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後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41,824元。
㈡被告鄭慶祥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鄭慶元(另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擔任映崙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映崙公司之實際經營係由被告鄭慶祥負責,其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鄭慶祥竟夥同詹吉忠、楊朝富,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明知映崙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鄭慶祥委由不知情之馬旭瑩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銷售額合計2,587,327元,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29,363元。
㈢被告劉俸銘(另為有罪判決,詳如前述)係元景公司之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劉俸銘夥同詹吉忠(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842號移送臺中高分院併辦)、鄭慶祥(另為有罪判決,詳如前述)、葉義勝(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林清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宋先生」、「吳先生」、「楊先生」等3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1月起至97年6月止,明知無銷貨予如附表四編號㈠至
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葉義勝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總計開立不實之元景公司發票52張,銷售額合計18,631,269元,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㈠至
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931,56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㈣而認被告姚昱彤、詹文琪、楊朝富、詹吉忠就上開甲、肆、
一、㈠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就上開甲、肆、一、㈡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林清雲就上開
甲、肆、一、㈢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定之論據:㈠認被告姚昱彤、詹文琪、楊朝富、詹吉忠就上開甲、肆、一
、㈠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詹文琪之自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利年億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資為論據。
㈡認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就上開甲、肆、一、㈡部分
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映崙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映崙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資為論據。
㈢認被告林清雲就上開甲、肆、一、㈢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清雲之供述、證人鄭寶珠之證詞、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元景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資為論據。
四、被告之答辯要旨如下:㈠上開甲、肆、一、㈠部分:
被告姚昱彤辯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4、6、7、9、10、11、13、17、18、20、26、32、39、43、44、59)「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頁)。
㈡上開甲、肆、一、㈡部分:
被告鄭慶祥辯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㈠部分係與 羅惠文 接洽;編號㈢部分係與 施萬全 接洽;編號㈣部分係與 李銘紘 接洽,前揭部分及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㈡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85頁)。
㈢上開甲、肆、一、㈢部分:
被告林清雲辯稱:被告林清雲與被告劉俸銘、鄭慶祥、詹吉忠、共同被告葉義勝相互間並不認識,豈能有犯意聯絡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67至69頁)。
五、經查:㈠上開肆、一、㈠部分:
⒈被告姚昱彤陳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
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07、108頁),復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①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附表二之三編號㈠
之3筆交易係有真正交易事實等語,並提出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採購訂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6至59頁)。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採購訂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18至122頁)。
②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確實
有附表二之三編號㈡之9筆交易等語,並提出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帳款簽收單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60至108頁)。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23至136頁)。
③海洲貿易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海洲貿易有
限公司訂購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37至140頁)。
④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間向利
年億公司採購手動扭力試用機1臺,單價18萬元等語,並提出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14、115頁)。
⑤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8日檢送統一發票影本、
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帳戶之支票往來對帳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16至121頁)。
⑥臻優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6月16日向
利年億公司購買套筒、接桿100組,單價90元,含稅金額共計9,450元,開立中華商業銀行票號AJ0000000號支票1張;於94年10月31日向利年億公司購買套筒、接桿100組,單價120元,含稅金額共計12,600元,開立中華商業銀行票號AJ0000000號支票1張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23頁)。
⑦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1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
有交易等語,並提出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廠商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日記帳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應付帳款明細表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匯款回條聯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24至156頁)。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41至146頁)。
⑧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取得附表二之
三編號㈨之統一發票係於92年11月15日向利年億公司購入扭力試驗機1臺等語,並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記簿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影本、機器照片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
158至167頁)。⑨唯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檢送唯福實業有限公司訂
貨單影本、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唯福實業有限公司結算單影本、唯福實業有限公司出貨通知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出口結匯證實書影本、出口報單影本、收據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73至183頁)。
⑩就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
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於97年間之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單據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48、149頁)。
⑪泰奇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
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50至155頁)。
⑫威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威庭企業有
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58、159頁)。
⑬富爾泰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該公司取得如附
表二之四編號㈡之統一發票係該公司向利年億公司購買鋁盒交易,該公司開立臺中三信商銀支票付款完畢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8頁)。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富爾泰實業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63頁)。
⑭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6日函檢送慶瑞興金屬有限
公司訂購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付款簽收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9至234頁)。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被告詹文琪簽收貨款之證明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66至168頁)。
⑮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3日函表示取得如附表二
之四編號㈣之統一發票係因於97年4月25日向利年億公司試訂購內銷之棧板,利年億公司於97年6月30日交貨,該公司開立支票付款完畢等語,並提出採購單維護作業列印資料、一般傳票維護作業列印資料、受款人為利年億公司之支票存根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39至243頁)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單據影本、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169、170頁)。
⒉被告詹文琪於偵查中雖陳稱:利年億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均
係被告姚昱彤配合被告鄭慶祥開立,均無實際交易事實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71至79頁),惟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業有上開營業人或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上開證據為證,是被告詹文琪此部分之陳述,實難遽信。另利年億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宗第42至297頁)僅能證明利年億公司開立如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該等營業人,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係不實發票,是尚難認如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統一發票。
㈡上開肆、一、㈡部分:
⒈被告鄭慶祥陳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㈠部分係與羅惠文接洽;
編號㈢部分係與施萬全接洽;編號㈣部分係與李銘紘接洽,前揭部分及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㈡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6頁、本院第3315號卷六第85頁),復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⑴證人羅惠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會計,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㈠映崙公司開立予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張,係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映崙公司購買點鈔機1臺,價格不含稅2萬元,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支票付款,此事係伊經手的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44頁背面至第146頁),並提出發票影本、面額21,000元之支票影本1張、貼有映崙公司標章之點鈔機照片1張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210至213頁)。
⑵潭子區農會於102年1月9日以潭濃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稱
於96年2月間向映崙公司購買點鈔機乙臺,並檢送之估價單、送貨單、發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1至6頁)。
⑶證人李銘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係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下稱天怡公司)之經理,天怡公司有與京城銀行臺中分行簽點鈔機、硬幣計數器之保養合約,天怡公司自95年起至97年止有委託映崙公司之鄭慶祥去做,每次交易金額約幾千元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63頁背面至第165頁),並提出保養合約書、銀行存款存入聯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86至198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第74頁)。
⒉另檢察官雖主張如附表三之二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發票,然映
崙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僅能證明映崙公司開立如附表三之二之統一發票予該等營業人(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15至79頁),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係不實統一發票,是尚難認如附表三之二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統一發票。
⒊至被告鄭慶祥雖辯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㈢部分已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89號案件審理中,然被告鄭慶祥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起訴之犯行係虛開岦杰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業如前述,而本案係就被告鄭慶祥與其他共同被告虛開映崙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尚難認係出於1次集合犯意或1次犯意接續實施,是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從而,自難認被告鄭慶祥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㈢部分已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㈢上開肆、一、㈢部分:
被告林清雲並未任職於元景公司,與被告劉俸銘、葉義勝、鄭慶祥、詹吉忠均互不認識,而被告林清雲因向「王先生」購買機器零件,而基於個別之犯意,取得與伸坪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元景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再交付予下稱伸坪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情,業經被告林清雲陳述及證人陳慶宗、劉俸銘、鄭慶祥、詹吉忠證述明確,復有轉帳傳票影本、承諾書影本、發票影本、轉帳金額表影本、餘款查詢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出貨單、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7年3至7月份轉帳金額表資料為證,均詳如前述,是被告林清雲僅就如附表四編號部分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就其餘如附表四編號㈠至㈩、所示之統一發票,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林清雲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綜上,檢察官指述被告姚昱彤、詹文琪、楊朝富、詹吉忠有
上開甲、肆、一、㈠部分;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有上開甲、肆、一、㈡部分;被告林清雲有上開甲、肆、一、㈢部分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尚難遽認被告姚昱彤、詹文琪、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林清雲成立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其中犯罪事實欄二、三、四部分之犯行,具有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黃詠湶一同出面拜託被告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止〉、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起迄今〉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姚昱彤、黃詠湶、張伍存、詹文琪竟夥同被告黃稕珊(姚昱彤及黃詠湶之女)、詹吉忠、楊朝富、鄭慶祥,基於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自92年1月起迄95年6月30日止,明知利年億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三「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被告張伍存、詹文琪、姚昱彤負責開立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黃稕珊負責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再透過被告姚昱彤、楊朝富、鄭慶祥、詹吉忠等人,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交付予以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三「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下游廠商。總計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43紙,銷售額合計109,241,466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三「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後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462,105元。
而認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其他部分,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84年度臺非字第217號判決參照)。
叁、經查:
一、被告鄭慶祥於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填製域勝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給金亞木工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據以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認「被告鄭慶祥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鄭慶祥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鄭慶祥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而判決「被告鄭慶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0年1月15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81、243至248頁)。
二、被告楊朝富於94年10月至12月,連續多次不實填製合聚興業有限公司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予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為進項憑證,經該等營業人將之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用,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業據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25號判決認「被告楊朝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朝富前後數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至被告楊朝富所犯連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該案所犯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3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而判決「被告楊朝富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101年2月20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136、154至157頁)。
三、被告詹吉忠自94年3月起至94年9月間止,虛開邦漢工程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廣毅工程行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於93年8月至10月間,虛開浚達營造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翔鷹實業有限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營業人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業據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52號判決認「被告詹吉忠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所犯之上開2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其先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判決「被告詹吉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佰元即新臺幣9佰元折算1日。」,該判決於98年6月9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68、149至154頁)。
四、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為上開乙、壹部分所示行為時,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論以連續犯之規定,較為有利。故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就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乙、壹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6月30日前,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前,核與前案有連續犯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應諭知被告鄭慶祥、楊朝富、詹吉忠此部分免訴之判決。
丙、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黃詠湶一同出面拜託被告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止〉、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起迄今〉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姚昱彤、黃詠湶、張伍存、詹文琪竟夥同被告黃稕珊(姚昱彤及黃詠湶之女)、詹吉忠、楊朝富、鄭慶祥,基於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自95年7月1日起至97年12月止,明知利年億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二、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被告詹文琪、姚昱彤、張伍存負責開立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黃稕珊負責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再透過被告姚昱彤、楊朝富、鄭慶祥、詹吉忠等人,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交付予以如附表二之二、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下游廠商。總計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316紙,銷售額合計48,722,73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二、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後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2,436,160元。
而認被告鄭慶祥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叁、經查:
被告鄭慶祥與合信工業社之登記負責人 蘇建綸 及合信工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蘇萬林,共同基於使合信工業社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6年3月至96年4月間,明知合信工業社並無與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營業人有實際進貨之事實,在臺中地區不詳地點,先後取得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等4家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4張(含本案如附表二之二編號之發票5張)、銷售金額合計2,599,892元,作為合信工業社之進項憑證,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即96年3-4月該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96年5月1日至15日內),持向中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合信工業社96年3-4月該期營業稅,並據以扣抵合信工業社之營業稅銷項稅額,而以此詐術逃漏96年3-4月該期營業稅共705,08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之情,業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本案100年12月15日起訴前之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297號、第10298號、第13047號、第15516號起訴書起訴,經本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訴字第457號判決「鄭慶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該判決尚未確定,有臺中地檢署100年12月15日中檢 輝真 99偵4223字第067369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臺中地檢署100年11月23日中檢 輝咸 100偵10297字第066084號函上之本院收案戳章、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一第3頁、本院第3315號卷十二第131、161至198頁)。是被告鄭慶祥就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丙、壹部分,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297號、第10298號、第13047號、第15516號起訴書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屬同一事實,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被告鄭慶祥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
丁、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黃詠湶一同出面拜託張伍存〈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止〉、詹文琪〈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起迄今〉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姚昱彤、黃詠湶、張伍存、詹文琪竟夥同被告黃稕珊(姚昱彤及黃詠湶之女)、詹吉忠、楊朝富、鄭慶祥,基於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自92年1月起迄97年12月止,明知利年億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被告詹文琪、姚昱彤、張伍存負責開立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黃稕珊負責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再透過被告姚昱彤、楊朝富、鄭慶祥、詹吉忠等人,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交付予以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下游廠商。總計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859紙,銷售額合計157,964,197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後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7,898,265元。而認被告黃詠湶、黃稕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且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黃詠湶、黃稕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詠湶、黃稕珊之供述、共同被告張伍存、詹文琪之自白、被告黃稕珊所填具之匯款單、利年億公司取得異常發票明細表及其附件資為論據。
肆、被告之答辯要旨如下:
一、被告黃詠湶堅決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辯稱:伊沒有參與,亦不知情,伊於24年前與姚昱彤離婚,離婚1年多後又再結婚,之後我們就各做各的事業,伊沒有拜託張伍存、詹文琪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5頁背面)。而被告黃詠湶之辯護人為被告黃詠湶辯稱:利年億公司係姚昱彤設立的,主光公司結束後,黃詠湶就去大陸工作,沒有在管利年億公司的事情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5頁背面)。
二、被告黃稕珊堅決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辯稱:伊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任職,當時伊在臺南唸書,回到臺中時,伊母親姚昱彤及叔叔詹文琪在忙,他們就會拜 託伊 去匯款,匯款之資料係伊拿到時就已經填載好了。伊之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帳戶係姚昱彤陪伊去開戶。開戶之140萬元係姚昱彤拿給伊存進去的,伊於97年8月22日從上開帳戶提領100萬元而分別以合償有限公司、鐵雲公司、元景公司之名義匯款至利年億公司,係詹文琪提供資料讓伊照抄,因錢不是伊的,故伊沒有問原因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5頁)。而被告黃稕珊之辯護人為被告黃稕珊辯稱:被告黃稕珊當時才剛大學畢業,不瞭解當時匯款之目的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5頁背面)。
伍、經查:
一、被告黃詠湶部分:㈠被告張伍存於97年2月27日在中區國稅局固陳稱:黃詠湶即
黃欽煙於89年間向伊表示利年億公司要有5個股東,尚缺1人,請伊擔任,伊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給黃詠湶辦理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宗第300、301頁)。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張伍存於97年2月27日在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又被告黃欽煙之辯護人復爭執張伍存此部分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38頁背面),是張伍存此部分陳述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㈡證人詹文琪固於偵查中結證稱:係被告姚昱彤、黃詠湶找伊
擔任利年億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等語(見99偵4223卷第59至61頁、99偵8799卷二第134、135頁),然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當初遊說伊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的只有姚昱彤,伊於偵查中稱遊說伊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的係姚昱彤及姚昱彤之先生黃詠湶,係伊說錯了。伊不知道黃詠湶與利年億公司係何關係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99頁背面至第200、207頁)。可見,被告詹文琪證詞反覆,並非無疑,實難遽信。
㈢而證人姚昱彤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利年億公司係伊與張伍
存一起設立,當時伊與張伍存商議承接一家公司來做,伊向張伍存表示伊信用已經很不好了,而與張伍存商議,由張伍存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業務由伊來接。張伍存生病之後,詹文琪自動表示其願意當負責人,就由詹文琪來當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黃詠湶沒有出資承接利年億公司,亦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任職上班,黃詠湶大部分都在大陸工作,係伊經被告張伍存同意而將黃詠湶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就利年億公司有開立不實發票此事,黃詠湶並不知情,亦無參與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81至187、191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40頁正、背面)。參之被告黃詠湶自87年1月1日起至101年4月2日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6、7頁),被告黃詠湶於92年至97年間確實頻繁出入境。可見,被告黃詠湶是否有參與利年億公司之經營,並非無疑。
㈣而利年億公司取得異常發票明細表及其附件(見中區國稅局
告發利年億公司卷第410至644頁),僅能證明利年億公司有取得異常之統一發票,尚難認被告黃詠湶有參與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
二、被告黃稕珊部分:㈠被告黃稕珊於偵查中陳稱: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黃稕珊、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40萬元係伊母親即被告姚昱彤提供陪其去存入,伊於97年8月22日自上開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分別以合償有限公司、鐵雲公司及元景公司名義匯款至利年億公司之臺灣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係詹文琪交付伊一張便條,伊按詹文琪之指示至銀行匯款,伊並沒有問被告詹文琪匯款之原因等語(見98他4652卷第185至189頁)。參之證人姚昱彤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黃稕珊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上班,黃稕珊當時就讀臺南真理大學,於假日或休息時,利年億公司有需要她幫忙時,才會叫她幫忙,黃稕珊於97年6、7月時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伊經張伍存、詹文琪同意而將黃稕珊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黃稕珊有幫伊及詹文琪至銀行匯款,係有時利年億公司在忙,黃稕珊剛好回來,伊或詹文琪就拿已填寫好的匯款單,請黃稕珊照匯款單上所寫的去匯款,因為黃稕珊係偶爾回來,故我們不會向她說明匯款之用途,伊不曾向黃稕珊說過利年億公司在對開統一發票。因當時伊在主光公司有擔保,有欠錢,怕款項被他人扣押,故伊之帳戶不能用。黃稕珊向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從開戶後,就應伊之要求給伊及利年億公司使用,大部分係伊在使用,伊係以媽媽的身分對黃稕珊做此要求,該帳戶於97年7月4日開戶時存入現金140萬元係伊存入的,係伊借來要供利年億公司使用的。該帳戶97年8月22日提款100萬元係伊與被告詹文琪去提的。嗣改稱係伊與詹文琪指示黃稕珊於97年8月22日從該帳戶提領現金100萬元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192至196頁、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40頁背面至第43頁)。佐之證人詹文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黃稕珊在臺南讀書,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任職,姚昱彤會叫黃稕珊去銀行領款轉帳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八第201頁)。核之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黃稕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影本、開戶基本資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第354、355、357至360、862至867頁)。可見,被告黃稕珊確有依其母親即被告姚昱彤或詹文琪之指示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
㈡然被告黃稕珊係於00年0月生,於92年6月間高中畢業,於96
年6月間自大學餐旅管理學系畢業之情,有被告黃稕珊之高中畢業證書影本、學士學位證書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第3315號卷三第283、284頁)。可知,被告黃稕珊於96年6月間仍就讀大學,被告黃稕珊雖偶爾會依被告姚昱彤或詹文琪之指示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然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係屬一般公司經營之業務範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稕珊知悉利年億公司或被告姚昱彤、詹文琪在販賣或與其他營業人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是尚難以被告黃稕珊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而認被告黃稕珊有參與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
三、綜上,檢察官指述被告黃詠湶、被告黃稕珊有上開丁、壹公訴意旨所載之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確信被告黃詠湶、黃稕珊此部分有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詠湶、黃稕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黃詠湶、黃稕珊此部分被訴部分無罪之諭知。
戊、退併辦部分:
壹、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緣林鴻銘、曾軍耀(該2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行偵辦中)為清泉流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等附隨業務。被告鄭慶祥、姚昱彤(另為有罪判決,詳如前述)與曾軍耀、林鴻銘均明知清泉流公司為虛設行號,並無營業之事實,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曾軍耀將清泉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被告鄭慶祥,復推由被告鄭慶祥連續自93年9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128紙,金額合計共22,294,096元、稅額1,114,683元,再由被告鄭慶祥、姚昱彤交付予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及域勝公司(發票張數27張、銷項金額4,424,744元)、岦杰有限公司(發票張數17張、銷項金額3,348,759元)、德釩公司(發票張數5張、銷項金額1,008,080元),由各該營業人分別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連續幫助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稅,合計共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達675,628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鄭慶祥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而被告鄭慶祥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23號起訴之案件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等語。
貳、按裁判上之一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所定檢察官就犯罪之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有罪之判決而言,免訴為程序上之判決,自無一部及於全部可言,甲違反票據法部份,既認定應判決免訴,對於詐欺部份,不能併予審理,應予退回(參見司法院73年8月29日(73)廳刑一字第790號函所示之研究意見)。
叁、經查,檢察官起訴被告鄭慶祥於95年6月30日以前連續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應為免訴之諭知,故此部分移送併辦即無從與之成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未經起訴,本院自屬無從併予審理,應就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8年5月27日修正施行前及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及現行)第28條、(修正前及現行)第31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及現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及現行)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周莉菁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附表一:德釩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備註││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利年億企業│93年8月│1│AW00000000│146,000│7,300││││有限公司││2│AW00000000│189,000│9,450││││00000000││3│AW00000000│227,500│11,375││││││4│AW00000000│260,400│13,020││││││5│AW00000000│116,300│5,815││││├────┼──┼─────┼──────┼──────┼──────────┤│││93年10月│6│BU00000000│150,000│7,500││││││7│BU00000000│143,640│7,182││││││8│BU00000000│143,000│7,150││││││9│BU00000000│160,000│8,000││││││10│BU00000000│135,000│6,750││││││11│BU00000000│140,800│7,040││││││12│BU00000000│140,000│7,000││││││13│BU00000000│143,100│7,155││││││14│BU00000000│100,716│5,036││││││15│BU00000000│180,000│9,000││││├────┼──┼─────┼──────┼──────┼──────────┤│││93年12月│16│CU00000000│271,200│13,560││││││17│CU00000000│120,000│6,000││││││18│CU00000000│175,000│8,750││││││19│CU00000000│204,000│10,200││││││20│CU00000000│273,000│13,650││││││21│CU00000000│228,000│11,400││││││22│CU00000000│229,250│11,463││││├────┼──┼─────┼──────┼──────┼──────────┤│││94年2月│23│DU00000000│150,000│7,500││││││24│DU00000000│249,600│12,480││││││25│DU00000000│175,000│8,750││││││26│DU00000000│9,000│450││││││27│DU00000000│247,800│12,390││││││28│DU00000000│180,000│9,000││││││29│DU00000000│177,000│8,850││││││30│DU00000000│138,600│6,930││││││31│DU00000000│240,000│12,000││││││32│DU00000000│175,000│8,750││││││33│DU00000000│175,000│8,750││││││34│DU00000000│27,600│1,380││││││35│DU00000000│156,000│7,800││││││36│DU00000000│247,800│12,390││││││37│DU00000000│143,790│7,190││││││38│DU00000000│189,600│9,480││││││39│DU00000000│120,000│6,000││││││40│DU00000000│140,000│7,000││││││41│DU00000000│180,000│9,000││││││42│DU00000000│190,000│9,500││││├────┼──┼─────┼──────┼──────┼──────────┤│││94年4月│43│EU00000000│165,000│8,250││││││44│EU00000000│112,998│5,650││││││45│EU00000000│102,000│5,100││││││46│EU00000000│132,000│6,600││││││47│EU00000000│204,000│10,200││││││48│EU00000000│120,000│6,000││││││49│EU00000000│175,000│8,750││││││50│EU00000000│240,000│12,000││││││51│EU00000000│175,000│8,750││││││52│EU00000000│177,000│8,850││││││53│EU00000000│165,000│8,250││││││54│EU00000000│110,000│5,500││││││55│EU00000000│189,000│9,450││││││56│EU00000000│165,000│8,250││││││57│EU00000000│150,000│7,500││││││58│EU00000000│108,115│5,406││││││59│EU00000000│180,000│9,000││││││60│EU00000000│138,000│6,900││││├────┼──┼─────┼──────┼──────┼──────────┤│││96年6月│61│FU00000000│125,100│6,255││││││62│FU00000000│229,950│11,498││││││63│FU00000000│144,900│7,245││││││64│FU00000000│190,008│9,500││││││65│FU00000000│99,970│4,999││││││66│FU00000000│209,950│10,498││││││67│FU00000000│180,000│9,000││││││68│FU00000000│220,000│11,000││││││69│FU00000000│150,020│7,501││││││70│FU00000000│200,090│10,005││││││71│FU00000000│189,990│9,500││││││72│FU00000000│159,984│7,999││││││73│FU00000000│153,920│7,696││││││74│FU00000000│126,780│6,339││││││75│FU00000000│181,048│9,052││││├────┼──┼─────┼──────┼──────┼──────────┤│││94年7月│76│GU00000000│187,520│9,376││││││77│GU00000000│165,360│8,268││││││78│GU00000000│176,490│8,825││││││79│GU00000000│195,300│9,765││││││80│GU00000000│132,240│6,612││││││81│GU00000000│179,970│8,999││││││82│GU00000000│169,980│8,499││││││83│GU00000000│149,984│7,499││││││84│GU00000000│171,600│8,580││││││85│GU00000000│150,000│7,500││││││86│GU00000000│159,984│7,999││││││87│GU00000000│190,080│9,504││││││88│GU00000000│186,120│9,306││││├────┼──┼─────┼──────┼──────┼──────────┤│││94年8月│89│GU00000000│150,240│7,512││││││90│GU00000000│160,020│8,001││││││91│GU00000000│133,012│6,651││││││92│GU00000000│178,620│8,931││││││93│GU00000000│165,375│8,269││││││94│GU00000000│186,480│9,324││││││95│GU00000000│179,595│8,980││││││96│GU00000000│165,800│8,290││││││97│GU00000000│124,128│6,206││││├────┼──┼─────┼──────┼──────┼──────────┤│││94年9月│98│HU00000000│143,200│7,160││││││99│HU00000000│214,800│10,740││││││100│HU00000000│178,560│8,928││││││101│HU00000000│132,525│6,626││││││102│HU00000000│187,485│9,374││││││103│HU00000000│201,564│10,078││││├────┼──┼─────┼──────┼──────┼──────────┤│││94年10月│104│HU00000000│152,370│7,619││││││105│HU00000000│154,088│7,704││││││106│HU00000000│178,500│8,925││││││107│HU00000000│123,540│6,177││││││108│HU00000000│115,776│5,789││││├────┼──┼─────┼──────┼──────┼──────────┤│││94年11月│109│JU00000000│175,380│8,769││││├────┼──┼─────┼──────┼──────┼──────────┤│││95年1月│110│KU00000000│165,780│8,289││││││111│KU00000000│178,500│8,925││││││112│KU00000000│187,560│9,378││││││113│KU00000000│175,584│8,779││││││114│KU00000000│164,840│8,242││││├────┼──┼─────┼──────┼──────┼──────────┤│││95年2月│115│KU00000000│174,496│8,725││││││116│KU00000000│184,560│9,228││││││117│KU00000000│197,580│9,879││││││118│KU00000000│157,632│7,882││││││119│KU00000000│113,460│5,673││├─┼─────┼────┼──┼─────┼──────┼──────┼──────────┤│㈡│域勝實業有│93年12月│1│CU00000000│240,000│12,000││││限公司││2│CU00000000│180,000│9,000││││00000000││3│CU00000000│210,000│10,500││││││4│CU00000000│210,000│10,500││││││5│CU00000000│180,000│9,000││││││6│CU00000000│108,000│5,400││││││7│CU00000000│162,996│8,150││├─┼─────┼────┼──┼─────┼──────┼──────┼──────────┤│㈢│正鈺興業股│93年12月│1│CU00000000│159,600│7,980││││份有限公司││2│CU00000000│258,000│12,900││││00000000││3│CU00000000│142,500│7,125││││││4│CU00000000│180,000│9,000││││││5│CU00000000│60,000│3,000││├─┼─────┼────┼──┼─────┼──────┼──────┼──────────┤│㈣│翔勝企業社│93年10月│1│BU00000000│150,000│7,500││││00000000││2│BU00000000│123,500│6,175││││││3│BU00000000│125,070│6,254││├─┼─────┼────┼──┼─────┼──────┼──────┼──────────┤│㈤│宗呈企業股│93年8月│1│AW00000000│150,000│7,500││││份有限公司││2│AW00000000│140,000│7,000││││00000000││3│AW00000000│272,000│13,600││││├────┼──┼─────┼──────┼──────┼──────────┤│││93年12月│4│CU00000000│120,743│6,037││││││5│CU00000000│181,114│9,056││││││6│CU00000000│181,114│9,056││││├────┼──┼─────┼──────┼──────┼──────────┤│││94年2月│7│DU00000000│128,730│6,437││││├────┼──┼─────┼──────┼──────┼──────────┤│││94年4月│8│EU00000000│162,000│8,100││││││9│EU00000000│180,000│9,000││││││10│EU00000000│70,000│3,500││││││11│EU00000000│175,000│8,750││││││12│EU00000000│86,280│4,314││││├────┼──┼─────┼──────┼──────┼──────────┤│││94年6月│13│FU00000000│13,200│660││││││14│FU00000000│200,000│10,000││││││15│FU00000000│156,780│7,839││││││16│FU00000000│130,020│6,501││││├────┼──┼─────┼──────┼──────┼──────────┤│││94年9月│17│HU00000000│280,000│14,000││││││18│HU00000000│96,000│4,800││││├────┼──┼─────┼──────┼──────┼──────────┤│││94年10月│19│HU00000000│128,000│6,400││├─┼─────┼────┼──┼─────┼──────┼──────┼──────────┤│㈥│蘭盛企業有│93年8月│1│AW00000000│115,106│5,755││││限公司├────┼──┼─────┼──────┼──────┼──────────┤││00000000│94年6月│2│FU00000000│120,000│6,000││││││3│FU00000000│129,960│6,498││││││4│FU00000000│124,800│6,240││││││5│FU00000000│124,490│6,225││├─┼─────┼────┼──┼─────┼──────┼──────┼──────────┤│㈦│采洋事業有│94年6月│1│FU00000000│195,390│9,770││││限公司││2│FU00000000│201,420│10,071││││00000000││3│FU00000000│166,464│8,323││││├────┼──┼─────┼──────┼──────┼──────────┤│││94年7月│4│GU00000000│161,700│8,085││││├────┼──┼─────┼──────┼──────┼──────────┤│││94年8月│5│GU00000000│120,400│6,020││├─┼─────┼────┼──┼─────┼──────┼──────┼──────────┤│㈧│鋒寶科技工│94年9月│1│HU00000000│172,550│8,628││││業有限公司├────┼──┼─────┼──────┼──────┼──────────┤││00000000│94年11月│2│JU00000000│116,650│5,833││││││3│JU00000000│161,780│8,089││││││4│JU00000000│222,660│11,133││││││5│JU00000000│174,100│8,705││││├────┼──┼─────┼──────┼──────┼──────────┤│││95年5月│6│MU00000000│139,785│6,989│││││(起訴書│││││││││誤載為95│││││││││年8月)││││││├─┼─────┼────┼──┼─────┼──────┼──────┼──────────┤│㈨│競研企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120,960│6,048││││限公司│││││││││00000000│││││││├─┼─────┼────┼──┼─────┼──────┼──────┼──────────┤│㈩│岦杰興業有│94年7月│1│GU00000000│149,760│7,488││││限公司├────┼──┼─────┼──────┼──────┼──────────┤││00000000│94年8月│2│GU00000000│110,240│5,512││││├────┼──┼─────┼──────┼──────┼──────────┤│││94年9月│3│HU00000000│145,260│7,263││││││4│HU00000000│143,232│7,162││││├────┼──┼─────┼──────┼──────┼──────────┤│││94年10月│5│HU00000000│164,280│8,214││││││6│HU00000000│142,560│7,128││││││7│HU00000000│154,320│7,716││││││8│HU00000000│139,200│6,960││││││9│HU00000000│152,180│7,609││├─┼─────┼────┼──┼─────┼──────┼──────┼──────────┤││宏成鑫實業│94年4月│1│EU00000000│180,000│9,000││││有限公司││2│EU00000000│120,000│6,000││││00000000││3│EU00000000│100,030│5,002││├─┼─────┼────┼──┼─────┼──────┼──────┼──────────┤││岦杰有限公│94年6月│1│FU00000000│152,400│7,620││││司││2│FU00000000│182,430│9,122││││00000000││3│FU00000000│175,800│8,790││││││4│FU00000000│130,376│6,519││├─┼─────┼────┼──┼─────┼──────┼──────┼──────────┤││金鎂股份有│94年8月│1│GU00000000│98,566│4,928│GU00000000於94年10月│││限公司││2│GU00000000│102,440│5,122│經金鎂公司同額申報扣│││00000000││││││抵進項稅額及進貨退出│││││││││進貨折讓,詳見理由欄│││││││││甲、二、㈠部分所載│├─┼─────┼────┼──┼─────┼──────┼──────┼──────────┤││濬顯企業股│94年11月│1│JU00000000│270,060│13,503││││份有限公司││2│JU00000000│332,430│16,622││││00000000││3│JU00000000│314,160│15,708││││├────┼──┼─────┼──────┼──────┼──────────┤│││94年12月│4│JU00000000│353,010│17,651││││││5│JU00000000│267,960│13,398││││││6│JU00000000│290,808│14,540││├─┼─────┼────┼──┼─────┼──────┼──────┼──────────┤│││總合計│193││32,054,995│1,602,759│已扣除金鎂公司申報進│││││張││││貨退出或折讓之GU4617│││││││││3637(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附表二之一:利年億公司95年6月30日以前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備註││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友倡企業有│92年9月│1│VU00000000│125,000│6,250││││限公司││2│VU00000000│50,000│2,500││││00000000││3│VU00000000│210,000│10,500││││├────┼──┼─────┼──────┼──────┼──────────┤│││92年10月│4│VU00000000│35,000│1,750││├─┼─────┼────┼──┼─────┼──────┼──────┼──────────┤│㈡│申弘有限公│92年4月│1│SU00000000│35,000│1,750││││司│││││││││00000000│││││││├─┼─────┼────┼──┼─────┼──────┼──────┼──────────┤│㈢│域勝實業有│92年2月│1│RU00000000│240,000│12,000││││限公司││2│RU00000000│160,000│8,000││││00000000││3│RU00000000│140,000│7,000││││││4│RU00000000│75,000│3,750││││││5│RU00000000│160,000│8,000││││││6│RU00000000│225,000│11,250││││├────┼──┼─────┼──────┼──────┼──────────┤│││92年4月│7│SU00000000│380,000│19,000││││││8│SU00000000│55,000│2,750││││││9│SU00000000│240,000│12,000││││││10│SU00000000│210,000│10,500││││││11│SU00000000│570,000│28,500││││││12│SU00000000│500,000│25,000││││││13│SU00000000│157,500│7,875││││││14│SU00000000│280,000│14,000││││││15│SU00000000│420,000│21,000││││││16│SU00000000│195,000│9,750││││││17│SU00000000│270,000│13,500││││││18│SU00000000│350,000│17,500││││││19│SU00000000│220,000│11,000││││││20│SU00000000│620,750│31,038││││├────┼──┼─────┼──────┼──────┼──────────┤│││92年5月│21│TU00000000│292,500│14,625││││││22│TU00000000│220,000│11,000││││││23│TU00000000│367,500│18,375││││││24│TU00000000│210,000│10,500││││││25│TU00000000│390,000│19,500││││├────┼──┼─────┼──────┼──────┼──────────┤│││92年6月│26│TU00000000│760,000│38,000││││││27│TU00000000│210,000│10,500││││││28│TU00000000│252,000│12,600││││├────┼──┼─────┼──────┼──────┼──────────┤│││92年7月│29│UU00000000│1,510,000│75,500││││││30│UU00000000│190,000│9,500││││││31│UU00000000│240,000│12,000││││││32│UU00000000│1,300,000│65,000││││├────┼──┼─────┼──────┼──────┼──────────┤│││92年8月│33│UU00000000│720,000│36,000││││││34│UU00000000│640,000│32,000││││││35│UU00000000│960,000│48,000││││││36│UU00000000│70,000│3,500││││││37│UU00000000│600,000│30,000││││││38│UU00000000│250,000│12,500││││││39│UU00000000│600,000│30,000││││├────┼──┼─────┼──────┼──────┼──────────┤│││92年9月│40│VU00000000│270,000│13,500││││││41│VU00000000│135,000│6,750││││││42│VU00000000│213,540│10,677││││├────┼──┼─────┼──────┼──────┼──────────┤│││92年10月│43│VU00000000│176,000│8,800││││││44│VU00000000│217,600│10,880││││││45│VU00000000│190,000│9,500││││││46│VU00000000│165,400│8,270││││││47│VU00000000│107,460│5,373││││├────┼──┼─────┼──────┼──────┼──────────┤│││92年11月│48│WU00000000│195,000│9,750││││││49│WU00000000│216,000│10,800││││├────┼──┼─────┼──────┼──────┼──────────┤│││92年12月│50│WU00000000│259,000│12,950││││││51│WU00000000│510,000│25,500││││├────┼──┼─────┼──────┼──────┼──────────┤│││93年1月│52│XU00000000│368,000│18,400││││││53│XU00000000│252,000│12,600││││├────┼──┼─────┼──────┼──────┼──────────┤│││93年2月│54│XU00000000│110,200│5,510││││││55│XU00000000│245,000│12,250││││││56│XU00000000│399,000│19,950││││││57│XU00000000│22,870│1,144││││├────┼──┼─────┼──────┼──────┼──────────┤│││93年3月│58│YU00000000│300,000│15,000││││││59│YU00000000│210,000│10,500││││││60│YU00000000│315,000│15,750││││││61│YU00000000│337,500│16,875││││││62│YU00000000│308,000│15,400││││││63│YU00000000│130,000│6,500││││├────┼──┼─────┼──────┼──────┼──────────┤│││93年4月│64│YU00000000│399,500│19,975││││├────┼──┼─────┼──────┼──────┼──────────┤│││93年5月│65│ZU00000000│226,500│11,325││││││66│ZU00000000│225,000│11,250││││├────┼──┼─────┼──────┼──────┼──────────┤│││93年6月│67│ZU00000000│180,000│9,000││││││68│ZU00000000│552,000│27,600││││││69│ZU00000000│414,000│20,700││││││70│ZU00000000│270,000│13,500││││││71│ZU00000000│495,000│24,750││││││72│ZU00000000│480,000│24,000││││││73│ZU00000000│450,000│22,500││││││74│ZU00000000│157,500│7,875││││├────┼──┼─────┼──────┼──────┼──────────┤│││93年7月│75│AU00000000│60,000│3,000││││││76│AU00000000│50,000│2,500││││││77│AU00000000│50,000│2,500││││││78│AU00000000│140,000│7,000││││││79│AU00000000│87,500│4,375││││││80│AU00000000│195,000│9,750││││├────┼──┼─────┼──────┼──────┼──────────┤│││93年8月│81│AU00000000│180,000│9,000││││││82│AU00000000│194,500│9,725││││││83│AU00000000│270,000│13,500││││││84│AU00000000│245,000│12,250││││││85│AU00000000│277,760│13,888││││││86│AU00000000│102,180│5,109││││││87│AU00000000│140,300│7,015││││││88│AU00000000│264,000│13,200││││││89│AU00000000│202,500│10,125││││││90│AU00000000│255,000│12,750││││││91│AU00000000│286,260│14,313││││├────┼──┼─────┼──────┼──────┼──────────┤│││93年9月│92│BU00000000│461,500│23,075││││││93│BU00000000│198,000│9,900││││├────┼──┼─────┼──────┼──────┼──────────┤│││93年10月│94│BU00000000│324,775│16,239││││││95│BU00000000│429,500│21,475││││├────┼──┼─────┼──────┼──────┼──────────┤│││93年11月│96│CU00000000│282,500│14,125││││││97│CU00000000│180,000│9,000││││││98│CU00000000│217,000│10,850││││││99│CU00000000│136,500│6,825││││││100│CU00000000│108,000│5,400││││├────┼──┼─────┼──────┼──────┼──────────┤│││93年12月│101│CU00000000│50,000│2,500││││││102│CU00000000│104,040│5,202││││││103│CU00000000│227,500│11,375││││││104│CU00000000│199,800│9,990││││││105│CU00000000│98,080│4,904││││││106│CU00000000│249,200│12,460││││││107│CU00000000│260,000│13,000││││││108│CU00000000│170,640│8,532││││││109│CU00000000│197,400│9,870││││││110│CU00000000│93,000│4,650││││├────┼──┼─────┼──────┼──────┼──────────┤│││94年1月│111│DU00000000│260,000│13,000││││││112│DU00000000│152,000│7,600││││││113│DU00000000│266,000│13,300││││││114│DU00000000│183,600│9,180││││││115│DU00000000│148,320│7,416││││├────┼──┼─────┼──────┼──────┼──────────┤│││94年2月│116│DU00000000│243,750│12,188││││││117│DU00000000│104,800│5,240││││││118│DU00000000│180,000│9,000││││││119│DU00000000│76,000│3,800││││││120│DU00000000│163,440│8,172││││││121│DU00000000│162,500│8,125││││││122│DU00000000│269,040│13,452││││││123│DU00000000│197,500│9,875││││││124│DU00000000│187,500│9,375││││││125│DU00000000│365,555│18,278││││││126│DU00000000│99,995│5,000││││├────┼──┼─────┼──────┼──────┼──────────┤│││94年3月│127│EU00000000│107,400│5,370││││││128│EU00000000│180,000│9,000││││││129│EU00000000│106,250│5,313││││││130│EU00000000│362,500│18,125││││││131│EU00000000│350,000│17,500││││├────┼──┼─────┼──────┼──────┼──────────┤│││94年4月│132│EU00000000│116,000│5,800││││││133│EU00000000│446,000│22,300││││││134│EU00000000│216,000│10,800││││││135│EU00000000│324,000│16,200││││││136│EU00000000│224,400│11,220││││││137│EU00000000│225,000│11,250││││││138│EU00000000│154,560│7,728││││││139│EU00000000│123,560│6,178││││││140│EU00000000│266,000│13,300││││││141│EU00000000│325,500│16,275││││││142│EU00000000│396,500│19,825││││││143│EU00000000│305,000│15,250││││││144│EU00000000│183,925│9,196││││├────┼──┼─────┼──────┼──────┼──────────┤│││94年5月│145│FU00000000│245,280│12,264││││││146│FU00000000│211,860│10,593││││││147│FU00000000│235,200│11,760││││││148│FU00000000│162,500│8,125││││││149│FU00000000│222,300│11,115││││├────┼──┼─────┼──────┼──────┼──────────┤│││94年6月│150│FU00000000│98,800│4,940││││││151│FU00000000│184,171│9,209││││││152│FU00000000│154,560│7,728││││││153│FU00000000│148,000│7,400││││││154│FU00000000│115,980│5,799││││││155│FU00000000│310,262│15,513││││││156│FU00000000│218,750│10,938││││││157│FU00000000│202,656│10,133││││││158│FU00000000│108,556│5,428││││││159│FU00000000│167,640│8,382││││││160│FU00000000│407,240│20,362││││││161│FU00000000│315,260│15,763││││├────┼──┼─────┼──────┼──────┼──────────┤│││94年7月│162│GU00000000│179,140│8,957││││││163│GU00000000│199,950│9,998││││││164│GU00000000│138,420│6,921││││├────┼──┼─────┼──────┼──────┼──────────┤│││94年8月│165│GU00000000│146,404│7,320││││││166│GU00000000│159,460│7,973││││││167│GU00000000│156,125│7,806││││││168│GU00000000│187,551│9,378││││││169│GU00000000│191,568│9,578││││││170│GU00000000│146,455│7,323││││││171│GU00000000│131,733│6,587││││├────┼──┼─────┼──────┼──────┼──────────┤│││94年9月│172│HU00000000│192,080│9,604││││├────┼──┼─────┼──────┼──────┼──────────┤│││94年10月│173│HU00000000│152,150│7,608││││││174│HU00000000│169,710│8,486││││││175│HU00000000│147,250│7,363││││││176│HU00000000│219,240│10,962││││├────┼──┼─────┼──────┼──────┼──────────┤│││94年11月│177│JU00000000│308,330│15,417││││││178│JU00000000│186,875│9,344││││││179│JU00000000│178,080│8,904││││││180│JU00000000│188,000│9,400││││├────┼──┼─────┼──────┼──────┼──────────┤│││94年12月│181│JU00000000│190,440│9,522││││├────┼──┼─────┼──────┼──────┼──────────┤│││95年1月│182│KU00000000│193,724│9,686││││││183│KU00000000│205,170│10,259││││││184│KU00000000│193,830│9,692││││├────┼──┼─────┼──────┼──────┼──────────┤│││95年2月│185│KU00000000│204,880│10,244││││││186│KU00000000│120,240│6,012││││││187│KU00000000│141,825│7,091││││││188│KU00000000│59,605│2,980││││├────┼──┼─────┼──────┼──────┼──────────┤│││95年3月│189│LU00000000│297,500│14,875││││││190│LU00000000│259,200│12,960││││├────┼──┼─────┼──────┼──────┼──────────┤│││95年4月│191│LU00000000│63,000│3,150││││├────┼──┼─────┼──────┼──────┼──────────┤│││95年6月│192│MU00000000│65,000│3,250││││││193│MU00000000│254,116│12,706││├─┼─────┼────┼──┼─────┼──────┼──────┼──────────┤│㈣│力行國際實│92年8月│1│UU00000000│550,000│27,500││││業有限公司││2│UU00000000│100,000│5,000││││00000000││3│UU00000000│350,000│17,500││││├────┼──┼─────┼──────┼──────┼──────────┤│││92年9月│4│VU00000000│160,000│8,000││││││5│VU00000000│95,250│4,763││││├────┼──┼─────┼──────┼──────┼──────────┤│││92年10月│6│VU00000000│44,750│2,238││││││7│VU00000000│385,000│19,250││││││8│VU00000000│115,000│5,750││││├────┼──┼─────┼──────┼──────┼──────────┤│││93年10月│9│BU00000000│336,250│16,813││││││10│BU00000000│316,000│15,800││││├────┼──┼─────┼──────┼──────┼──────────┤│││93年11月│11│CU00000000│140,000│7,000││││││12│CU00000000│221,000│11,050││││││13│CU00000000│148,200│7,410││││├────┼──┼─────┼──────┼──────┼──────────┤│││93年12月│14│CU00000000│36,000│1,800││││││15│CU00000000│38,000│1,900││││││16│CU00000000│93,000│4,650││││││17│CU00000000│231,250│11,563││││││18│CU00000000│282,400│14,120││││││19│CU00000000│110,150│5,508││││├────┼──┼─────┼──────┼──────┼──────────┤│││94年1月│20│DU00000000│38,000│1,900││││├────┼──┼─────┼──────┼──────┼──────────┤│││94年2月│21│DU00000000│42,000│2,100││││││22│DU00000000│40,000│2,000││││││23│DU00000000│118,000│5,900││││││24│DU00000000│2,000│100││││├────┼──┼─────┼──────┼──────┼──────────┤│││94年3月│25│EU00000000│119,106│5,955││││├────┼──┼─────┼──────┼──────┼──────────┤│││94年4月│26│EU00000000│105,000│5,250││││││27│EU00000000│73,300│3,665││││├────┼──┼─────┼──────┼──────┼──────────┤│││94年7月│28│GU00000000│178,479│8,924││││││29│GU00000000│150,066│7,503││││├────┼──┼─────┼──────┼──────┼──────────┤│││94年9月│30│HU00000000│186,480│9,324││││├────┼──┼─────┼──────┼──────┼──────────┤│││94年10月│31│HU00000000│177,345│8,867││││││32│HU00000000│235,980│11,799││├─┼─────┼────┼──┼─────┼──────┼──────┼──────────┤│㈤│宗呈企業股│92年9月│1│VU00000000│187,000│9,350││││份有限公司││2│VU00000000│102,000│5,100││││00000000││3│VU00000000│154,000│7,700││││││4│VU00000000│199,740│9,987││││├────┼──┼─────┼──────┼──────┼──────────┤│││92年10月│5│VU00000000│148,800│7,440││││││6│VU00000000│192,000│9,600││││││7│VU00000000│295,000│14,750││││││8│VU00000000│26,460│1,323││││├────┼──┼─────┼──────┼──────┼──────────┤│││92年11月│9│WU00000000│416,000│20,800││││││10│WU00000000│322,500│16,125││││││11│WU00000000│280,000│14,000││││├────┼──┼─────┼──────┼──────┼──────────┤│││92年12月│12│WU00000000│182,000│9,100││││││13│WU00000000│405,600│20,280││││││14│WU00000000│293,900│14,695││││├────┼──┼─────┼──────┼──────┼──────────┤│││93年1月│15│XU00000000│450,000│22,500││││││16│XU00000000│240,000│12,000││││├────┼──┼─────┼──────┼──────┼──────────┤│││93年2月│17│XU00000000│320,000│16,000││││││18│XU00000000│191,100│9,555││││││19│XU00000000│55,000│2,750││││││20│XU00000000│250,000│12,500││││││21│XU00000000│117,720│5,886││││││22│XU00000000│146,180│7,309││││├────┼──┼─────┼──────┼──────┼──────────┤│││93年3月│23│YU00000000│4,000│200││││││24│YU00000000│96,000│4,800││││││25│YU00000000│104,720│5,236││││││26│YU00000000│480,000│24,000││││││27│YU00000000│285,280│14,264││││├────┼──┼─────┼──────┼──────┼──────────┤│││93年5月│28│ZU00000000│349,392│17,470││││││29│ZU00000000│188,800│9,440││││││30│ZU00000000│61,809│3,090││││├────┼──┼─────┼──────┼──────┼──────────┤│││94年5月│31│FU00000000│139,000│6,950││││││32│FU00000000│144,500│7,225││││││33│FU00000000│161,000│8,050││││││34│FU00000000│107,660│5,383││││├────┼──┼─────┼──────┼──────┼──────────┤│││94年6月│35│FU00000000│74,666│3,733││││││36│FU00000000│111,100│5,555││││││37│FU00000000│161,560│8,078││││││38│FU00000000│137,345│6,867││││├────┼──┼─────┼──────┼──────┼──────────┤│││94年7月│39│GU00000000│138,852│6,943││││││40│GU00000000│154,671│7,734││││││41│GU00000000│173,316│8,666││││││42│GU00000000│163,000│8,150││││├────┼──┼─────┼──────┼──────┼──────────┤│││94年8月│43│GU00000000│157,752│7,888││││││44│GU00000000│168,910│8,446││││││45│GU00000000│43,498│2,175││││├────┼──┼─────┼──────┼──────┼──────────┤│││94年9月│46│HU00000000│232,700│11,635││││││47│HU00000000│189,720│9,486││││├────┼──┼─────┼──────┼──────┼──────────┤│││94年10月│48│HU00000000│207,672│10,384││├─┼─────┼────┼──┼─────┼──────┼──────┼──────────┤│㈥│誌泰貿易有│92年2月│1│RU00000000│430,000│21,500│嗣註記申報銷貨退回及│││限公司├────┼──┼─────┼──────┼──────┤進貨退出之銷項金額共│││00000000│92年4月│2│SU00000000│65,000│3,250│456,500元,稅額│││├────┼──┼─────┼──────┼──────┤22,825元,最終逃漏申││││92年11月│3│WU00000000│34,200│1,710│報之金額為178,700元│││├────┼──┼─────┼──────┼──────┤及營業稅8,935元,經││││92年12月│4│WU00000000│106,000│5,300│中區國稅局以101年4月│││││││││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在卷│││││││││(見本院第3315號卷四│││││││││第43、44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之金額應│││││││││予更正。│├─┼─────┼────┼──┼─────┼──────┼──────┼──────────┤│㈦│千松貿易股│93年5月│1│ZU00000000│94,000│4,7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㈧│高亞交通器│93年12月│1│CU00000000│43,000│2,150││││材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㈨│金溪企業社│93年9月│1│BU00000000│270,000│13,500││││00000000││2│BU00000000│175,000│8,750││││││3│BU00000000│366,000│18,300││││││4│BU00000000│189,000│9,450││││││5│BU00000000│251,550│12,578││││├────┼──┼─────┼──────┼──────┼──────────┤│││93年10月│6│BU00000000│247,680│12,384││││││7│BU00000000│250,750│12,538││││├────┼──┼─────┼──────┼──────┼──────────┤│││96年4月│8│SU00000000│216,320│10,816││││├────┼──┼─────┼──────┼──────┼──────────┤│││96年5月│9│TU00000000│193,316│9,666││││││10│TU00000000│180,994│9,050││││├────┼──┼─────┼──────┼──────┼──────────┤│││96年6月│11│TU00000000│199,330│9,967││││││12│TU00000000│167,496│8,375││││││13│TU00000000│250,430│12,522││├─┼─────┼────┼──┼─────┼──────┼──────┼──────────┤│㈩│亦聖有限公│93年1月│1│XU00000000│75,000│3,750││││司││2│XU00000000│300,000│15,000││││00000000├────┼──┼─────┼──────┼──────┼──────────┤│││93年2月│3│XU00000000│380,000│19,000││││││4│XU00000000│204,750│10,238││││││5│XU00000000│92,000│4,600││││││6│XU00000000│57,600│2,880││││││7│XU00000000│223,580│11,179││├─┼─────┼────┼──┼─────┼──────┼──────┼──────────┤││牧野工業有│93年10月│1│BU00000000│286,464│14,323││││限公司│││││││││00000000│││││││├─┼─────┼────┼──┼─────┼──────┼──────┼──────────┤││昶泳貿易有│93年11月│1│CU00000000│117,000│5,850││││限公司││2│CU00000000│3,900│195││││00000000├────┼──┼─────┼──────┼──────┼──────────┤│││94年1月│3│DU00000000│89,700│4,485││││├────┼──┼─────┼──────┼──────┼──────────┤│││94年2月│4│DU00000000│78,000│3,900││││├────┼──┼─────┼──────┼──────┼──────────┤│││94年3月│5│EU00000000│15,600│780││││├────┼──┼─────┼──────┼──────┼──────────┤│││94年4月│6│EU00000000│99,000│4,950││││││7│EU00000000│183,300│9,165││││├────┼──┼─────┼──────┼──────┼──────────┤│││94年10月│8│HU00000000│345,000│17,250││││││9│HU00000000│300,000│15,000││││││10│HU00000000│195,000│9,750││││├────┼──┼─────┼──────┼──────┼──────────┤│││95年1月│11│KU00000000│19,500│975││├─┼─────┼────┼──┼─────┼──────┼──────┼──────────┤││詠大冷凍材│93年1月│1│XU00000000│420,000│21,000││││料有限公司│││││││││00000000│││││││├─┼─────┼────┼──┼─────┼──────┼──────┼──────────┤││靖旺有限公│93年5月│1│ZU00000000│2,800│140││││司││2│ZU00000000│1,500│75││││00000000││3│ZU00000000│17,460│873││││││4│ZU00000000│300│15││││││5│ZU00000000│900│45││││││6│ZU00000000│2,000│100││├─┼─────┼────┼──┼─────┼──────┼──────┼──────────┤││鋒寶科技工│93年6月│1│ZU00000000│240,000│12,000││││業有限公司││2│ZU00000000│240,000│12,000││││00000000├────┼──┼─────┼──────┼──────┼──────────┤│││95年6月│3│MU00000000│37,500│1,875││││││4│MU00000000│35,615│1,781││││││5│MU00000000│166,920│8,346││├─┼─────┼────┼──┼─────┼──────┼──────┼──────────┤││呈信國際有│93年2月│1│XU00000000│25,920│1,296││││限公司│││││││││00000000│││││││├─┼─────┼────┼──┼─────┼──────┼──────┼──────────┤││昱鋒實業有│93年9月│1│BU00000000│210,000│10,500││││限公司├────┼──┼─────┼──────┼──────┼──────────┤││00000000│93年10月│2│BU00000000│140,000│7,000││├─┼─────┼────┼──┼─────┼──────┼──────┼──────────┤││岦杰有限公│93年6月│1│ZU00000000│104,500│5,225││││司││2│ZU00000000│144,100│7,205││││00000000││3│ZU00000000│41,400│2,070││││││4│ZU00000000│180,000│9,000││││├────┼──┼─────┼──────┼──────┼──────────┤│││94年5月│5│FU00000000│219,640│10,982││││├────┼──┼─────┼──────┼──────┼──────────┤│││94年6月│6│FU00000000│130,000│6,500││││││7│FU00000000│161,560│8,078││││││8│FU00000000│106,250│5,313││││││9│FU00000000│187,036│9,352││││├────┼──┼─────┼──────┼──────┼──────────┤│││94年7月│10│GU00000000│54,630│2,732│申報時扣抵2次,重複│││││││││扣抵,本表僅列扣抵1│││││││││次之金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之金額應予更│││││││││正,有中區國稅局102│││││││││年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明細表在卷可查(見│││││││││本院第3315號卷七第52│││││││││頁背面)│││├────┼──┼─────┼──────┼──────┼──────────┤│││95年3月│11│LU00000000│93,456│4,673││││├────┼──┼─────┼──────┼──────┼──────────┤│││95年4月│12│LU00000000│164,775│8,239││├─┼─────┼────┼──┼─────┼──────┼──────┼──────────┤││清泉流實業│93年9月│1│BU00000000│99,970│4,999││││有限公司├────┼──┼─────┼──────┼──────┼──────────┤││00000000│93年12月│2│CU00000000│62,500│3,125││││││3│CU00000000│37,200│1,860││││││4│CU00000000│231,914│11,596││││││5│CU00000000│250,000│12,500││││││6│CU00000000│212,500│10,625││││││7│CU00000000│205,884│10,294││││├────┼──┼─────┼──────┼──────┼──────────┤│││94年1月│8│DU00000000│12,000│600││││││9│DU00000000│12,500│625││││├────┼──┼─────┼──────┼──────┼──────────┤│││94年2月│10│DU00000000│48,000│2,400││││││11│DU00000000│190,000│9,500││││││12│DU00000000│167,755│8,388││││││13│DU00000000│69,755│3,488││││├────┼──┼─────┼──────┼──────┼──────────┤│││94年6月│14│FU00000000│202,500│10,125││││││15│FU00000000│236,594│11,830││││││16│FU00000000│60,576│3,029││││├────┼──┼─────┼──────┼──────┼──────────┤│││94年7月│17│GU00000000│199,240│9,962││││││18│GU00000000│188,256│9,413││││├────┼──┼─────┼──────┼──────┼──────────┤│││94年8月│19│GU00000000│193,875│9,694││││││20│GU00000000│113,698│5,685││││││21│GU00000000│145,950│7,298││││││22│GU00000000│179,550│8,978││││││23│GU00000000│174,090│8,705││││││24│GU00000000│186,240│9,312││││││25│GU00000000│73,485│3,674││││├────┼──┼─────┼──────┼──────┼──────────┤│││94年9月│26│HU00000000│174,610│8,731││││├────┼──┼─────┼──────┼──────┼──────────┤│││94年10月│27│HU00000000│193,250│9,663││││││28│HU00000000│167,705│8,385││││││29│HU00000000│165,920│8,296││││││30│HU00000000│111,100│5,555││││││31│HU00000000│202,656│10,133││││││32│HU00000000│228,290│11,415││││││33│HU00000000│161,116│8,056││││├────┼──┼─────┼──────┼──────┼──────────┤│││94年11月│34│JU00000000│165,580│8,279││││││35│JU00000000│111,390│5,570││││├────┼──┼─────┼──────┼──────┼──────────┤│││94年12月│36│JU00000000│199,400│9,970││││├────┼──┼─────┼──────┼──────┼──────────┤│││95年1月│37│KU00000000│179,595│8,980││││││38│KU00000000│193,800│9,690││││││39│KU00000000│198,080│9,904││││││40│KU00000000│203,190│10,160││││││41│KU00000000│201,780│10,089││││││42│KU00000000│179,270│8,964││││├────┼──┼─────┼──────┼──────┼──────────┤│││95年2月│43│KU00000000│171,180│8,559││││││44│KU00000000│185,976│9,299││││││45│KU00000000│183,150│9,158││││││46│KU00000000│192,045│9,602││││││47│KU00000000│199,940│9,997││││││48│KU00000000│169,325│8,466││││││49│KU00000000│214,045│10,702││││││50│KU00000000│200,395│10,020││││││51│KU00000000│65,835│3,292││││├────┼──┼─────┼──────┼──────┼──────────┤│││95年3月│52│LU00000000│290,000│14,500││││││53│LU00000000│180,000│9,000││││├────┼──┼─────┼──────┼──────┼──────────┤│││95年4月│54│LU00000000│139,724│6,986││││├────┼──┼─────┼──────┼──────┼──────────┤│││95年5月│55│MU00000000│46,000│2,300││││││56│MU00000000│67,200│3,360││││││57│MU00000000│171,360│8,568││├─┼─────┼────┼──┼─────┼──────┼──────┼──────────┤││金貿鋒有限│94年10月│1│HU00000000│213,234│10,662││││公司││2│HU00000000│74,518│3,726││││00000000││3│HU00000000│213,000│10,650││││├────┼──┼─────┼──────┼──────┼──────────┤│││94年12月│4│JU00000000│223,000│11,150││││││5│JU00000000│139,923│6,996││││││6│JU00000000│117,862│5,893││││││7│JU00000000│115,200│5,760││││││8│JU00000000│178,000│8,900││││││9│JU00000000│149,310│7,466││││├────┼──┼─────┼──────┼──────┼──────────┤│││95年2月│10│KU00000000│49,160│2,458││││││11│KU00000000│184,870│9,244││││││12│KU00000000│180,895│9,045││││├────┼──┼─────┼──────┼──────┼──────────┤│││95年4月│13│LU00000000│263,977│13,199││││││14│LU00000000│150,328│7,516││││││15│LU00000000│150,328│7,516││││││16│LU00000000│10,475│524││├─┼─────┼────┼──┼─────┼──────┼──────┼──────────┤││岦杰興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158,720│7,936││││限公司││2│JU00000000│186,030│9,302││││00000000││3│JU00000000│171,250│8,563││││││4│JU00000000│188,080│9,404││││├────┼──┼─────┼──────┼──────┼──────────┤│││94年12月│5│JU00000000│194,512│9,726││││││6│JU00000000│207,350│10,368││││├────┼──┼─────┼──────┼──────┼──────────┤│││95年2月│7│KU00000000│143,080│7,154││││├────┼──┼─────┼──────┼──────┼──────────┤│││95年3月│8│LU00000000│300,000│15,000││││││9│LU00000000│254,400│12,720││││├────┼──┼─────┼──────┼──────┼──────────┤│││95年4月│10│LU00000000│270,860│13,543││││││11│LU00000000│119,000│5,950││││├────┼──┼─────┼──────┼──────┼──────────┤│││95年5月│12│MU00000000│306,800│15,340││││││13│MU00000000│224,250│11,213││││├────┼──┼─────┼──────┼──────┼──────────┤│││95年6月│14│MU00000000│149,500│7,475││││││15│MU00000000│71,250│3,563││││││16│MU00000000│155,610│7,781││││││17│MU00000000│189,650│9,483││││││18│MU00000000│109,200│5,460││││││19│MU00000000│218,300│10,915││││││20│MU00000000│210,600│10,530││││││21│MU00000000│422,690│21,135││││││22│MU00000000│335,664│16,783││││││23│MU00000000│131,765│6,588││├─┼─────┼────┼──┼─────┼──────┼──────┼──────────┤││宏成鑫實業│94年7月│1│GU00000000│155,090│7,755││││有限公司││2│GU00000000│147,360│7,368││││00000000││3│GU00000000│162,500│8,125││││││4│GU00000000│35,000│1,750││├─┼─────┼────┼──┼─────┼──────┼──────┼──────────┤││金鎂股份有│94年9月│1│HU00000000│158,166│7,908││││限公司├────┼──┼─────┼──────┼──────┼──────────┤││00000000│94年10月│2│HU00000000│58,140│2,907││││││3│HU00000000│197,960│9,898││││││4│HU00000000│130,248│6,512││││││5│HU00000000│207,300│10,365││││││6│HU00000000│248,160│12,408││││├────┼──┼─────┼──────┼──────┼──────────┤│││94年11月│7│JU00000000│179,205│8,960││││││8│JU00000000│288,705│14,435││││││9│JU00000000│189,995│9,500││││││10│JU00000000│179,270│8,964││││├────┼──┼─────┼──────┼──────┼──────────┤│││94年12月│11│JU00000000│178,165│8,908││││││12│JU00000000│194,805│9,740││││││13│JU00000000│194,320│9,716││││├────┼──┼─────┼──────┼──────┼──────────┤│││95年2月│14│KU00000000│223,896│11,195││││││15│KU00000000│176,928│8,846││││││16│KU00000000│189,350│9,468││││├────┼──┼─────┼──────┼──────┼──────────┤│││95年3月│17│LU00000000│278,400│13,920││││││18│LU00000000│290,000│14,500││││││19│LU00000000│274,645│13,732││││││20│LU00000000│292,500│14,625││││├────┼──┼─────┼──────┼──────┼──────────┤│││95年4月│21│LU00000000│12,420│621││││├────┼──┼─────┼──────┼──────┼──────────┤│││95年5月│22│MU00000000│249,500│12,475││││││23│MU00000000│203,000│10,150││││││24│MU00000000│176,814│8,841││││││25│MU00000000│202,680│10,134││││├────┼──┼─────┼──────┼──────┼──────────┤│││95年6月│26│MU00000000│198,951│9,948││││││27│MU00000000│223,820│11,191││││││28│MU00000000│180,180│9,009││││││29│MU00000000│220,500│11,025││││││30│MU00000000│236,525│11,826││││││31│MU00000000│279,900│13,995││├─┼─────┼────┼──┼─────┼──────┼──────┼──────────┤││六順精密工│94年6月│1│FU00000000│189,430│9,472││││具有限公司││2│FU00000000│110,580│5,529││││00000000├────┼──┼─────┼──────┼──────┼──────────┤│││94年9月│3│HU00000000│117,160│5,858││││├────┼──┼─────┼──────┼──────┼──────────┤│││94年10月│4│HU00000000│176,785│8,839││││││5│HU00000000│100,000│5,000││││││6│HU00000000│191,856│9,593││││││7│HU00000000│195,720│9,786││││││8│HU00000000│154,425│7,721││││├────┼──┼─────┼──────┼──────┼──────────┤│││94年11月│9│JU00000000│100,880│5,044││││├────┼──┼─────┼──────┼──────┼──────────┤│││94年12月│10│JU00000000│124,720│6,236││││││11│JU00000000│97,500│4,875││││├────┼──┼─────┼──────┼──────┼──────────┤│││95年2月│12│KU00000000│5,080│254││││││13│KU00000000│6,090│305││││├────┼──┼─────┼──────┼──────┼──────────┤│││95年3月│14│LU00000000│274,550│13,728││││││15│LU00000000│288,000│14,400││││││16│LU00000000│289,006│14,450││││││17│LU00000000│265,710│13,286││││├────┼──┼─────┼──────┼──────┼──────────┤│││95年4月│18│LU00000000│10,665│533││││├────┼──┼─────┼──────┼──────┼──────────┤│││95年5月│19│MU00000000│181,200│9,060││││││20│MU00000000│200,900│10,045││││││21│MU00000000│189,000│9,450││││││22│MU00000000│211,720│10,586││││├────┼──┼─────┼──────┼──────┼──────────┤│││95年6月│23│MU00000000│150,852│7,543││││││24│MU00000000│76,000│3,800││││││25│MU00000000│215,280│10,764││││││26│MU00000000│183,600│9,180││││││27│MU00000000│265,972│13,299││││││28│MU00000000│212,500│10,625││├─┼─────┼────┼──┼─────┼──────┼──────┼──────────┤│││總合計│502││100,299,726│5,015,016│已扣除誌泰貿易有限公│││││張││││司嗣註記申報銷貨退回│││││││││及進貨退出之銷項金額│││││││││共456,500元,稅額共│││││││││22,825元。│└─┴─────┴────┴──┴─────┴──────┴──────┴──────────┘附表二之二:利年億公司95年7月1日以後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備註││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金溪企業社│97年3月│1│YU00000000│142,680│7,134││││00000000││2│YU00000000│136,115│6,806││││││3│YU00000000│140,850│7,043││││├────┼──┼─────┼──────┼──────┼──────────┤│││97年4月│4│YU00000000│151,270│7,564││││││5│YU00000000│147,960│7,398││││││6│YU00000000│120,960│6,048││├─┼─────┼────┼──┼─────┼──────┼──────┼──────────┤│㈡│鋒寶科技工│95年7月│1│NU00000000│67,200│3,360││││業有限公司│││││││││00000000│││││││├─┼─────┼────┼──┼─────┼──────┼──────┼──────────┤│㈢│金貿鋒有限│95年9月│1│PU00000000│213,630│10,682││││公司││2│PU00000000│180,840│9,042││││00000000├────┼──┼─────┼──────┼──────┼──────────┤│││95年10月│3│PU00000000│199,874│9,994││││││4│PU00000000│192,000│9,600││││││5│PU00000000│207,200│10,360││││││6│PU00000000│212,100│10,605││││││7│PU00000000│100,320│5,016││││├────┼──┼─────┼──────┼──────┼──────────┤│││95年11月│8│QU00000000│282,000│14,100││││├────┼──┼─────┼──────┼──────┼──────────┤│││95年12月│9│QU00000000│191,580│9,579││││││10│QU00000000│236,239│11,812││││├────┼──┼─────┼──────┼──────┼──────────┤│││96年3月│11│SU00000000│270,270│13,514││││├────┼──┼─────┼──────┼──────┼──────────┤│││96年5月│12│TU00000000│186,298│9,315││││││13│TU00000000│179,504│8,975││││├────┼──┼─────┼──────┼──────┼──────────┤│││96年6月│14│TU00000000│167,440│8,372││││││15│TU00000000│190,800│9,540││││││16│TU00000000│187,980│9,399││││││17│TU00000000│136,272│6,814││││├────┼──┼─────┼──────┼──────┼──────────┤│││96年7月│18│UU00000000│145,000│7,250││││││19│UU00000000│191,900│9,595││││││20│UU00000000│199,985│10,000││││││21│UU00000000│214,200│10,710││││├────┼──┼─────┼──────┼──────┼──────────┤│││96年8月│22│UU00000000│175,200│8,760││││││23│UU00000000│190,038│9,502││││││24│UU00000000│212,520│10,626││││││25│UU00000000│199,994│10,000││││││26│UU00000000│188,480│9,424││││├────┼──┼─────┼──────┼──────┼──────────┤│││96年9月│27│VU00000000│114,864│5,743││││││28│VU00000000│114,898│5,745││││├────┼──┼─────┼──────┼──────┼──────────┤│││96年10月│29│VU00000000│127,100│6,355││││││30│VU00000000│140,160│7,008││││││31│VU00000000│139,954│6,998││││││32│VU00000000│139,920│6,996││││││33│VU00000000│149,720│7,486││││││34│VU00000000│145,080│7,254││││││35│VU00000000│146,508│7,325││├─┼─────┼────┼──┼─────┼──────┼──────┼──────────┤│㈣│岦杰興業有│95年7月│1│NU00000000│185,000│9,250││││限公司││2│NU00000000│126,500│6,325││││00000000├────┼──┼─────┼──────┼──────┼──────────┤│││95年8月│3│NU00000000│188,140│9,407││││││4│NU00000000│101,520│5,076││││││5│NU00000000│188,725│9,436││││││6│NU00000000│199,020│9,951││││││7│NU00000000│205,568│10,278││││││8│NU00000000│181,200│9,060││││││9│NU00000000│142,029│7,101││││├────┼──┼─────┼──────┼──────┼──────────┤│││95年9月│10│PU00000000│147,360│7,368││││││11│PU00000000│165,000│8,250││││││12│PU00000000│221,020│11,050││││├────┼──┼─────┼──────┼──────┼──────────┤│││95年10月│13│PU00000000│99,000│4,950││││││14│PU00000000│250,260│12,513││││││15│PU00000000│170,800│8,540││││││16│PU00000000│202,632│10,132││││├────┼──┼─────┼──────┼──────┼──────────┤│││95年11月│17│QU00000000│166,500│8,325││││││18│QU00000000│187,110│9,356││││││19│QU00000000│140,400│7,020││││││20│QU00000000│186,300│9,315││││├────┼──┼─────┼──────┼──────┼──────────┤│││95年12月│21│QU00000000│168,100│8,405││││││22│QU00000000│184,798│9,240││││││23│QU00000000│115,040│5,752││││├────┼──┼─────┼──────┼──────┼──────────┤│││96年1月│24│RU00000000│104,720│5,236││││││25│RU00000000│122,500│6,125││││││26│RU00000000│131,400│6,570││││││27│RU00000000│95,040│4,752││││├────┼──┼─────┼──────┼──────┼──────────┤│││96年2月│28│RU00000000│108,000│5,400││││││29│RU00000000│164,131│8,207││││││30│RU00000000│265,600│13,280││││││31│RU00000000│214,200│10,710││││││32│RU00000000│144,300│7,215││├─┼─────┼────┼──┼─────┼──────┼──────┼──────────┤│㈤│宏成鑫實業│96年4月│1│SU00000000│189,150│9,458││││有限公司││2│SU00000000│174,510│8,726││││00000000│││││││├─┼─────┼────┼──┼─────┼──────┼──────┼──────────┤│㈥│映崙企業有│95年7月│1│NU00000000│195,520│9,776││││限公司││2│NU00000000│119,520│5,976││││00000000││3│NU00000000│99,840│4,992││││├────┼──┼─────┼──────┼──────┼──────────┤│││95年8月│4│NU00000000│196,320│9,816││││││5│NU00000000│187,000│9,350││││├────┼──┼─────┼──────┼──────┼──────────┤│││95年9月│6│PU00000000│28,670│1,434││││├────┼──┼─────┼──────┼──────┼──────────┤│││95年11月│7│QU00000000│190,280│9,514││││││8│QU00000000│91,800│4,590││││├────┼──┼─────┼──────┼──────┼──────────┤│││95年12月│9│QU00000000│86,220│4,311││││││10│QU00000000│178,525│8,926││││││11│QU00000000│106,530│5,327││││││12│QU00000000│73,002│3,650││││├────┼──┼─────┼──────┼──────┼──────────┤│││96年1月│13│RU00000000│136,500│6,825││││││14│RU00000000│130,105│6,505││││││15│RU00000000│210,800│10,540││││├────┼──┼─────┼──────┼──────┼──────────┤│││96年2月│16│RU00000000│102,300│5,115││││├────┼──┼─────┼──────┼──────┼──────────┤│││96年4月│17│SU00000000│189,064│9,453││││││18│SU00000000│265,440│13,272││││││19│SU00000000│165,480│8,274││││├────┼──┼─────┼──────┼──────┼──────────┤│││96年7月│20│UU00000000│148,000│7,400││││││21│UU00000000│154,700│7,735││││├────┼──┼─────┼──────┼──────┼──────────┤│││96年8月│22│UU00000000│184,760│9,238││││││23│UU00000000│174,440│8,722││││││24│UU00000000│172,430│8,622││││││25│UU00000000│184,230│9,212││││││26│UU00000000│149,968│7,498││││││27│UU00000000│154,560│7,728││││││28│UU00000000│176,904│8,845││││├────┼──┼─────┼──────┼──────┼──────────┤│││96年9月│29│VU00000000│136,500│6,825││││││30│VU00000000│143,000│7,150││││├────┼──┼─────┼──────┼──────┼──────────┤│││96年10月│31│VU00000000│129,600│6,480││││││32│VU00000000│147,500│7,375││││││33│VU00000000│143,400│7,170││├─┼─────┼────┼──┼─────┼──────┼──────┼──────────┤│㈦│悅瀧科技工│95年11月│1│QU00000000│231,880│11,594││││業有限公司├────┼──┼─────┼──────┼──────┼──────────┤││00000000│95年12月│2│QU00000000│224,680│11,234││││││3│QU00000000│234,510│11,726││││││4│QU00000000│228,752│11,438││││├────┼──┼─────┼──────┼──────┼──────────┤│││96年1月│5│RU00000000│194,438│9,722││││││6│RU00000000│105,000│5,250││├─┼─────┼────┼──┼─────┼──────┼──────┼──────────┤│㈧│岦杰工業有│95年9月│1│PU00000000│102,000│5,100││││限公司││2│PU00000000│119,800│5,990││││00000000││3│PU00000000│108,000│5,400││││││4│PU00000000│160,000│8,000││││││5│PU00000000│171,600│8,580││││││6│PU00000000│129,600│6,480││││││7│PU00000000│90,000│4,500││││││8│PU00000000│207,100│10,355││││├────┼──┼─────┼──────┼──────┼──────────┤│││95年10月│9│PU00000000│195,000│9,750││││││10│PU00000000│143,000│7,150││││││11│PU00000000│121,550│6,078││││││12│PU00000000│119,136│5,957││││││13│PU00000000│148,110│7,406││││├────┼──┼─────┼──────┼──────┼──────────┤│││95年11月│14│QU00000000│276,348│13,817││││├────┼──┼─────┼──────┼──────┼──────────┤│││95年12月│15│QU00000000│232,416│11,621││││││16│QU00000000│218,735│10,937││││││17│QU00000000│154,728│7,736││││││18│QU00000000│195,480│9,774││││││19│QU00000000│122,288│6,114││├─┼─────┼────┼──┼─────┼──────┼──────┼──────────┤│㈨│元錄機械股│95年12月│1│PU00000000│147,130│7,357││││份有限公司││2│QU00000000│91,700│4,585││││00000000├────┼──┼─────┼──────┼──────┼──────────┤│││96年1月│3│RU00000000│104,890│5,245││││││4│RU00000000│31,820│1,591││││├────┼──┼─────┼──────┼──────┼──────────┤│││96年4月│5│SU00000000│121,610│6,081││├─┼─────┼────┼──┼─────┼──────┼──────┼──────────┤│㈩│元升企業社│96年3月│1│SU00000000│143,650│7,183││││00000000││2│SU00000000│178,675│8,934││││││3│SU00000000│127,680│6,384││││├────┼──┼─────┼──────┼──────┼──────────┤│││96年5月│4│TU00000000│207,876│10,394││││││5│TU00000000│92,096│4,605││├─┼─────┼────┼──┼─────┼──────┼──────┼──────────┤││金蘭企業社│96年11月│1│WU00000000│171,450│8,573││││00000000├────┼──┼─────┼──────┼──────┼──────────┤│││96年12月│2│WU00000000│167,200│8,360││││││3│WU00000000│171,290│8,565││├─┼─────┼────┼──┼─────┼──────┼──────┼──────────┤││唐企有限公│96年4月│1│SU00000000│190,800│9,540││││司││2│SU00000000│199,800│9,990││││00000000││3│SU00000000│59,400│2,970││││├────┼──┼─────┼──────┼──────┼──────────┤│││96年5月│4│TU00000000│154,496│7,725││││││5│TU00000000│175,010│8,751││││├────┼──┼─────┼──────┼──────┼──────────┤│││96年6月│6│TU00000000│118,208│5,910││││││7│TU00000000│198,740│9,937││││││8│TU00000000│190,000│9,500││││││9│TU00000000│163,462│8,173││││├────┼──┼─────┼──────┼──────┼──────────┤│││97年3月│10│YU00000000│144,390│7,220││││││11│YU00000000│142,285│7,114││││││12│YU00000000│139,510│6,976││││├────┼──┼─────┼──────┼──────┼──────────┤│││97年4月│13│YU00000000│144,360│7,218││││││14│YU00000000│146,510│7,326││││││15│YU00000000│153,150│7,658││││││16│YU00000000│59,760│2,988││├─┼─────┼────┼──┼─────┼──────┼──────┼──────────┤││辰元企業社│96年11月│1│WU00000000│116,700│5,835││││00000000├────┼──┼─────┼──────┼──────┼──────────┤│││96年12月│2│WU00000000│175,000│8,750││││││3│WU00000000│147,000│7,350││├─┼─────┼────┼──┼─────┼──────┼──────┼──────────┤││鴻達鑫企業│96年11月│1│WU00000000│12,000│600││││有限公司│││││││││00000000│││││││├─┼─────┼────┼──┼─────┼──────┼──────┼──────────┤││鐵雲企業有│96年9月│1│VU00000000│66,190│3,310││││限公司││2│VU00000000│85,348│4,267││││00000000├────┼──┼─────┼──────┼──────┼──────────┤│││97年2月│3│XU00000000│140,481│7,024││││││4│XU00000000│206,150│10,308││││││5│XU00000000│220,280│11,014││││││6│XU00000000│185,804│9,290││││││7│XU00000000│187,460│9,373││││├────┼──┼─────┼──────┼──────┼──────────┤│││97年3月│8│XU00000000│20,400│1,020││││││9│XU00000000│169,600│8,480││││││10│XU00000000│171,000│8,550││││├────┼──┼─────┼──────┼──────┼──────────┤│││97年4月│11│XU00000000│64,160│3,208││││││12│XU00000000│32,000│1,600││││││13│XU00000000│68,680│3,434││││││14│XU00000000│60,000│3,000││││││15│XU00000000│98,460│4,923││││││16│XU00000000│76,908│3,845││││├────┼──┼─────┼──────┼──────┼──────────┤│││97年5月│17│XU00000000│54,360│2,718││││││18│XU00000000│27,180│1,359││││││19│XU00000000│18,700│935││││├────┼──┼─────┼──────┼──────┼──────────┤│││97年6月│20│XU00000000│30,780│1,539││││││21│XU00000000│38,700│1,935││││││22│XU00000000│19,350│968││├─┼─────┼────┼──┼─────┼──────┼──────┼──────────┤││石賢有限公│96年9月│1│VU00000000│70,800│3,540││││司││2│VU00000000│98,632│4,932││││00000000│││││││├─┼─────┼────┼──┼─────┼──────┼──────┼──────────┤││盛煇工業有│96年1月│1│RU00000000│126,000│6,300││││限公司││2│RU00000000│71,280│3,564││││00000000││3│RU00000000│204,820│10,241││││(起訴書誤├────┼──┼─────┼──────┼──────┼──────────┤││載為 盛輝工 │96年2月│4│RU00000000│105,000│5,250││││業有限公司││5│RU00000000│139,620│6,981││││)││6│RU00000000│123,240│6,162││││├────┼──┼─────┼──────┼──────┼──────────┤│││96年3月│7│SU00000000│258,240│12,912││││├────┼──┼─────┼──────┼──────┼──────────┤│││96年4月│8│SU00000000│279,120│13,956││││││9│SU00000000│198,990│9,950││││││10│SU00000000│213,600│10,680││├─┼─────┼────┼──┼─────┼──────┼──────┼──────────┤││資電實業股│96年4月│1│SU00000000│99,000│4,950││││份有限公司├────┼──┼─────┼──────┼──────┼──────────┤││00000000│96年7月│2│UU00000000│139,200│6,960││││││3│UU00000000│179,804│8,990││││├────┼──┼─────┼──────┼──────┼──────────┤│││96年8月│4│UU00000000│152,000│7,600││││││5│UU00000000│153,110│7,656││││││6│UU00000000│199,810│9,991││││││7│UU00000000│199,660│9,983││││││8│UU00000000│149,994│7,500││││││9│UU00000000│156,312│7,816││││││10│UU00000000│130,075│6,504││├─┼─────┼────┼──┼─────┼──────┼──────┼──────────┤││合信工業社│96年4月│1│SU00000000│229,500│11,475││││00000000││2│SU00000000│191,040│9,552││││││3│SU00000000│267,500│13,375││││││4│SU00000000│208,500│10,425││││││5│SU00000000│73,458│3,673││├─┼─────┼────┼──┼─────┼──────┼──────┼──────────┤││合償有限公│97年5月│1│ZU00000000│160,192│8,010││││司├────┼──┼─────┼──────┼──────┼──────────┤││00000000│97年6月│2│ZU00000000│123,520│6,176││││││3│ZU00000000│178,200│8,910││││││4│ZU00000000│127,840│6,392││││││5│ZU00000000│177,320│8,866││││││6│ZU00000000│64,608│3,230││││││7│ZU00000000│201,810│10,091││││││8│ZU00000000│198,440│9,922││││││9│ZU00000000│164,010│8,201││││││10│ZU00000000│200,200│10,010││││├────┼──┼─────┼──────┼──────┼──────────┤│││97年7月│11│AU00000000│288,192│14,410││││││12│AU00000000│264,600│13,230││││││13│AU00000000│203,800│10,190││││││14│AU00000000│69,000│3,450││││├────┼──┼─────┼──────┼──────┼──────────┤│││97年8月│15│AU00000000│221,100│11,055││││││16│AU00000000│286,400│14,320││││││17│AU00000000│243,320│12,166││││││18│AU00000000│123,584│6,179││││├────┼──┼─────┼──────┼──────┼──────────┤│││97年9月│19│BU00000000│171,160│8,558││││││20│BU00000000│209,440│10,472││││├────┼──┼─────┼──────┼──────┼──────────┤│││97年10月│21│BU00000000│243,320│12,166││││││22│BU00000000│193,920│9,696││││││23│BU00000000│135,080│6,754││││││24│BU00000000│208,236│10,412││││├────┼──┼─────┼──────┼──────┼──────────┤│││97年11月│25│CU00000000│177,320│8,866││││││26│CU00000000│121,664│6,083││││├────┼──┼─────┼──────┼──────┼──────────┤│││97年12月│27│CU00000000│110,440│5,522││││││28│CU00000000│90,560│4,528││├─┼─────┼────┼──┼─────┼──────┼──────┼──────────┤││德暉國際有│97年8月│1│AU00000000│252,624│12,631││││限公司││2│AU00000000│322,380│16,119││││00000000││3│AU00000000│275,880│13,794││││││4│AU00000000│48,888│2,444││││├────┼──┼─────┼──────┼──────┼──────────┤│││97年9月│5│BU00000000│87,552│4,378││││││6│BU00000000│112,800│5,640││││├────┼──┼─────┼──────┼──────┼──────────┤│││97年10月│7│BU00000000│158,515│7,926││││││8│BU00000000│112,800│5,640││││││9│BU00000000│78,432│3,922││││││10│BU00000000│200,016│10,001││││││11│BU00000000│199,994│10,000││├─┼─────┼────┼──┼─────┼──────┼──────┼──────────┤││暐智實業有│97年7月│1│AU00000000│299,876│14,994││││限公司││2│AU00000000│304,416│15,221││││00000000├────┼──┼─────┼──────┼──────┼──────────┤│││97年8月│3│AU00000000│297,360│14,868││││││4│AU00000000│342,860│17,143││││││5│AU00000000│155,488│7,774││││├────┼──┼─────┼──────┼──────┼──────────┤│││97年9月│6│BU00000000│65,130│3,257││││││7│BU00000000│77,562│3,878││││││8│BU00000000│63,210│3,161││││├────┼──┼─────┼──────┼──────┼──────────┤│││97年10月│9│BU00000000│112,200│5,610││││││10│BU00000000│110,250│5,513││││││11│BU00000000│173,600│8,680││││││12│BU00000000│175,812│8,791││││││13│BU00000000│174,154│8,708││├─┼─────┼────┼──┼─────┼──────┼──────┼──────────┤││禧力實業有│97年1月│1│XU00000000│137,200│6,860││││限公司││2│XU00000000│141,770│7,089││││00000000├────┼──┼─────┼──────┼──────┼──────────┤│││97年2月│3│XU00000000│166,665│8,333││││││4│XU00000000│154,420│7,721││││├────┼──┼─────┼──────┼──────┼──────────┤│││97年3月│5│YU00000000│9,000│450││││││6│YU00000000│122,000│6,100││││├────┼──┼─────┼──────┼──────┼──────────┤│││97年4月│7│YU00000000│82,000│4,100││││││8│YU00000000│40,000│2,000││││││9│YU00000000│43,000│2,150││││││10│YU00000000│84,000│4,200││││││11│YU00000000│64,600│3,230││││││12│YU00000000│35,340│1,767││├─┼─────┼────┼──┼─────┼──────┼──────┼──────────┤││鑫和興業有│97年1月│1│XU00000000│155,360│7,768││││限公司││2│XU00000000│111,650│5,583││││00000000││3│XU00000000│135,360│6,768││││├────┼──┼─────┼──────┼──────┼──────────┤│││97年2月│4│XU00000000│139,570│6,979││││││5│XU00000000│132,160│6,608││││││6│XU00000000│145,870│7,294││││││7│XU00000000│162,400│8,120││││││8│XU00000000│150,240│7,512││││││9│XU00000000│144,710│7,236││││││10│XU00000000│162,250│8,113││├─┼─────┼────┼──┼─────┼──────┼──────┼──────────┤││璟維榮有限│97年11月│1│CU00000000│192,340│9,617││││公司││2│CU00000000│165,300│8,265││││00000000││3│CU00000000│197,060│9,853││││││4│CU00000000│178,980│8,949││││├────┼──┼─────┼──────┼──────┼──────────┤│││97年12月│5│CU00000000│155,496│7,775││││││6│CU00000000│165,270│8,264││││││7│CU00000000│166,740│8,337││││││8│CU00000000│166,275│8,314││││││9│CU00000000│157,950│7,898││││││10│CU00000000│174,825│8,741││││││11│CU00000000│168,420│8,421││││││12│CU00000000│211,220│10,561││├─┼─────┼────┼──┼─────┼──────┼──────┼──────────┤││耿勝企業有│97年11月│1│CU00000000│2,049│102││││限公司│││││││││00000000│││││││├─┼─────┼────┼──┼─────┼──────┼──────┼──────────┤│││總合計│303││46,828,044│2,341,425││││││張│││││└─┴─────┴────┴──┴─────┴──────┴──────┴──────────┘附表二之三:利年億公司95年6月30日以前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北克實業有│92年7月│1│UU00000000│13,500│675│││限公司├────┼──┼─────┼──────┼──────┤││00000000│94年3月│2│EU00000000│17,600│880│││├────┼──┼─────┼──────┼──────┤│││94年6月│3│FU00000000│41,000│2,050│├─┼─────┼────┼──┼─────┼──────┼──────┤│㈡│億家企業有│92年2月│1│RU00000000│400,000│20,000│││限公司││2│RU00000000│105,500│5,275│││00000000├────┼──┼─────┼──────┼──────┤│││92年4月│3│SU00000000│320,000│16,000│││├────┼──┼─────┼──────┼──────┤│││92年5月│4│TU00000000│4,000│200│││││5│TU00000000│80,000│4,000│││├────┼──┼─────┼──────┼──────┤│││92年7月│6│UU00000000│17,000│850│││├────┼──┼─────┼──────┼──────┤│││92年12月│7│WU00000000│582,750│29,138│││├────┼──┼─────┼──────┼──────┤│││93年3月│8│YU00000000│1,000,000│50,000│││││9│YU00000000│240,000│12,000│├─┼─────┼────┼──┼─────┼──────┼──────┤│㈢│海洲貿易有│92年7月│1│UU00000000│57,540│2,877│││限公司├────┼──┼─────┼──────┼──────┤││00000000│92年8月│2│UU00000000│24,660│1,233│││├────┼──┼─────┼──────┼──────┤│││92年9月│3│VU00000000│143,850│7,193│││││4│VU00000000│61,650│3,083│││││5│VU00000000│148,200│7,410│││││6│VU00000000│70,200│3,510│││├────┼──┼─────┼──────┼──────┤│││92年11月│7│WU00000000│2,700│135│├─┼─────┼────┼──┼─────┼──────┼──────┤│㈣│精鍛機械股│92年12月│1│WU00000000│180,000│9,0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㈤│大來冷凍材│92年7月│1│UU00000000│88,800│4,440│││料有限公司││││││││00000000││││││├─┼─────┼────┼──┼─────┼──────┼──────┤│㈥│臻優企業有│92年6月│1│TU00000000│9,000│450│││限公司├────┼──┼─────┼──────┼──────┤││00000000│94年10月│2│HU00000000│12,000│600│├─┼─────┼────┼──┼─────┼──────┼──────┤│㈦│金亞木工業│92年5月│1│TU00000000│1,275,000│63,750│││有限公司││2│TU00000000│585,000│29,250│││00000000├────┼──┼─────┼──────┼──────┤│││92年6月│3│TU00000000│225,000│11,250│││││4│TU00000000│195,000│9,750│├─┼─────┼────┼──┼─────┼──────┼──────┤│㈧│至光工具股│92年2月│1│RU00000000│16,200│810│││份有限公司││2│RU00000000│140,000│7,000│││00000000││3│RU00000000│90,000│4,500│││││4│RU00000000│126,000│6,300│││││5│RU00000000│96,000│4,800│││││6│RU00000000│120,000│6,000│├─┼─────┼────┼──┼─────┼──────┼──────┤│㈨│崇詳工業股│92年11月│1│WU00000000│925,000│46,250│││份有限公司││││││││00000000││││││├─┼─────┼────┼──┼─────┼──────┼──────┤│㈩│唯福實業有│93年7月│1│AU00000000│364,440│18,222│││限公司││││││││00000000││││││├─┼─────┼────┼──┼─────┼──────┼──────┤││泰奇企業有│93年9月│1│BU00000000│450,000│22,500│││限公司├────┼──┼─────┼──────┼──────┤││00000000│93年10月│2│BU00000000│350,000│17,500│├─┼─────┼────┼──┼─────┼──────┼──────┤││威庭企業有│93年2月│1│XU00000000│114,150│5,708│││限公司││││││││00000000││││││├─┼─────┼────┼──┼─────┼──────┼──────┤││頭汴工業社│93年9月│1│BU00000000│55,000│2,750│││00000000││2│BU00000000│80,000│4,000│││├────┼──┼─────┼──────┼──────┤│││93年10月│3│BU00000000│115,000│5,750│├─┼─────┼────┼──┼─────┼──────┼──────┤│││合計│41張││8,941,740│447,089│└─┴─────┴────┴──┴─────┴──────┴──────┘附表二之四:利年億公司於95年7月1日以後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金達裕工業│95年7月│1│NU00000000│151,000│7,550│││有限公司││2│NU00000000│57,000│2,850│││00000000││3│NU00000000│113,025│5,651│││││4│NU00000000│136,872│6,844│││├────┼──┼─────┼──────┼──────┤│││95年8月│5│NU00000000│180,500│9,025│││││6│NU00000000│158,826│7,941│├─┼─────┼────┼──┼─────┼──────┼──────┤│㈡│富爾泰實業│95年10月│1│PU00000000│150,000│7,500│││有限公司││││││││00000000││││││├─┼─────┼────┼──┼─────┼──────┼──────┤│㈢│慶瑞興金屬│95年10月│1│PU00000000│154,840│7,742│││有限公司├────┼──┼─────┼──────┼──────┤││00000000│95年11月│2│QU00000000│195,000│9,750│││├────┼──┼─────┼──────┼──────┤│││95年12月│3│QU00000000│96,570│4,829│├─┼─────┼────┼──┼─────┼──────┼──────┤│㈣│冠軍建材股│97年6月│1│ZU00000000│72,000│3,6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㈤│高亞交通器│97年8月│1│AU00000000│258,000│12,900│││材實業有限││2│AU00000000│171,054│8,553│││公司││││││││00000000││││││├─┼─────┼────┼──┼─────┼──────┼──────┤│││合計│13張││1,894,687│94,735│└─┴─────┴────┴──┴─────┴──────┴──────┘附表三之一:映崙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精專企業股│96年5月│1│TU00000000│1,730│87│││份有限公司├────┼──┼─────┼──────┼──────┤││00000000│97年12月│2│CU00000000│7,900│395│││││3│CU00000000│10,900│545│├─┼─────┼────┼──┼─────┼──────┼──────┤│㈡│瑞哲國際有│96年9月│1│VU00000000│107,200│5,360│││限公司││││││││00000000││││││├─┼─────┼────┼──┼─────┼──────┼──────┤│㈢│唯福實業有│96年9月│1│VU00000000│403,000│20,150│││限公司├────┼──┼─────┼──────┼──────┤││00000000│97年8月│2│VU00000000│445,200│22,260│├─┼─────┼────┼──┼─────┼──────┼──────┤│㈣│金溪企業社│96年7月│1│UU00000000│149,995│7,500│││00000000││2│UU00000000│210,000│10,500│││││3│UU00000000│196,250│9,813│││││4│UU00000000│220,210│11,011│││││5│UU00000000│192,900│9,645│││├────┼──┼─────┼──────┼──────┤│││96年8月│6│UU00000000│135,408│6,770│││││7│UU00000000│133,560│6,678│││││8│UU00000000│195,350│9,768│││├────┼──┼─────┼──────┼──────┤│││97年5月│9│ZU00000000│145,800│7,290│││││10│ZU00000000│174,195│8,710│││├────┼──┼─────┼──────┼──────┤│││97年6月│11│ZU00000000│178,535│8,927│││││12│ZU00000000│178,530│8,927│││││13│ZU00000000│93,840│4,692│││├────┼──┼─────┼──────┼──────┤│││97年7月│14│AU00000000│175,000│8,750│││││15│AU00000000│165,300│8,265│││├────┼──┼─────┼──────┼──────┤│││97年8月│16│AU00000000│170,500│8,525│││││17│AU00000000│150,600│7,530│││├────┼──┼─────┼──────┼──────┤│││97年9月│18│BU00000000│192,500│9,625│││││19│BU00000000│168,000│8,400│││├────┼──┼─────┼──────┼──────┤│││97年10月│20│BU00000000│181,500│9,075│││││21│BU00000000│153,000│7,650│││├────┼──┼─────┼──────┼──────┤│││97年12月│22│CU00000000│109,950│5,498│├─┼─────┼────┼──┼─────┼──────┼──────┤│㈤│元升企業社│96年3月│1│SU00000000│128,485│6,424│││00000000││2│SU00000000│156,456│7,823│││││3│SU00000000│174,964│8,748│││││4│SU00000000│90,090│4,505│││├────┼──┼─────┼──────┼──────┤│││96年5月│5│TU00000000│167,524│8,376│││││6│TU00000000│146,258│7,313│││││7│TU00000000│154,770│7,739│││││8│TU00000000│159,000│7,950│││││9│TU00000000│172,440│8,622│├─┼─────┼────┼──┼─────┼──────┼──────┤│㈥│金蘭企業社│96年10月│1│VU00000000│176,300│8,815│││00000000││2│VU00000000│179,940│8,997│││││3│VU00000000│142,110│7,106│││││4│VU00000000│178,500│8,925│││├────┼──┼─────┼──────┼──────┤│││96年12月│5│WU00000000│165,450│8,273│││││6│WU00000000│157,320│7,866│││├────┼──┼─────┼──────┼──────┤│││97年1月│7│XU00000000│174,480│8,724│││││8│XU00000000│161,940│8,097│││││9│XU00000000│178,500│8,925│││││10│XU00000000│179,375│8,969│││││11│XU00000000│55,685│2,784│││├────┼──┼─────┼──────┼──────┤│││97年2月│12│XU00000000│179,910│8,996│││││13│XU00000000│124,985│6,249│││││14│XU00000000│95,100│4,755│││├────┼──┼─────┼──────┼──────┤│││97年3月│15│YU00000000│105,490│5,275│││││16│YU00000000│194,100│9,705│││││17│YU00000000│185,400│9,270│││├────┼──┼─────┼──────┼──────┤│││97年4月│18│YU00000000│178,500│8,925│││││19│YU00000000│166,495│8,325│││││20│YU00000000│130,020│6,501│││├────┼──┼─────┼──────┼──────┤│││97年5月│21│ZU00000000│72,540│3,627│││││22│ZU00000000│194,580│9,729│││││23│ZU00000000│182,880│9,144│││├────┼──┼─────┼──────┼──────┤│││97年6月│24│ZU00000000│187,440│9,372│││││25│ZU00000000│187,680│9,384│││││26│ZU00000000│194,880│9,744│││├────┼──┼─────┼──────┼──────┤│││97年7月│27│AU00000000│147,000│7,350│││││28│AU00000000│180,600│9,030│││├────┼──┼─────┼──────┼──────┤│││97年8月│29│AU00000000│149,800│7,490│││├────┼──┼─────┼──────┼──────┤│││97年9月│30│BU00000000│225,000│11,250│││││31│BU00000000│192,000│9,600│││├────┼──┼─────┼──────┼──────┤│││97年10月│32│BU00000000│196,000│9,800│├─┼─────┼────┼──┼─────┼──────┼──────┤│㈦│唐企有限公│96年7月│1│UU00000000│238,795│11,940│││司││2│UU00000000│116,700│5,835│││00000000││3│UU00000000│200,050│10,003│││││4│UU00000000│192,000│9,600│││││5│UU00000000│199,200│9,960│││├────┼──┼─────┼──────┼──────┤│││96年8月│6│UU00000000│115,110│5,756│││││7│UU00000000│198,350│9,918│││││8│UU00000000│154,840│7,742│││││9│UU00000000│180,600│9,030│││├────┼──┼─────┼──────┼──────┤│││97年1月│10│XU00000000│174,360│8,718│││││11│XU00000000│154,210│7,711│││││12│XU00000000│178,440│8,922│││││13│XU00000000│104,490│5,225│││││14│XU00000000│88,480│4,424│││├────┼──┼─────┼──────┼──────┤│││97年3月│15│YU00000000│122,395│6,120│││││16│YU00000000│177,600│8,880│││├────┼──┼─────┼──────┼──────┤│││97年4月│17│YU00000000│164,490│8,225│││││18│YU00000000│105,525│5,276│││├────┼──┼─────┼──────┼──────┤│││97年5月│19│ZU00000000│149,520│7,476│││││20│ZU00000000│174,570│8,729│││├────┼──┼─────┼──────┼──────┤│││97年6月│21│ZU00000000│137,830│6,892│││││22│ZU00000000│178,950│8,948│││├────┼──┼─────┼──────┼──────┤│││97年7月│23│AU00000000│192,500│9,625│││││24│AU00000000│159,000│7,950│││├────┼──┼─────┼──────┼──────┤│││97年8月│25│AU00000000│182,000│9,100│││││26│AU00000000│177,800│8,890│││├────┼──┼─────┼──────┼──────┤│││97年9月│27│BU00000000│156,000│7,800│││││28│BU00000000│181,500│9,075│││├────┼──┼─────┼──────┼──────┤│││97年10月│29│BU00000000│176,750│8,838│││││30│BU00000000│153,000│7,650│││├────┼──┼─────┼──────┼──────┤│││97年11月│31│CU00000000│130,050│6,503│├─┼─────┼────┼──┼─────┼──────┼──────┤│㈧│涉谷有限公│95年10月│1│PU00000000│135,125│6,756│││司├────┼──┼─────┼──────┼──────┤││00000000│95年12月│2│QU00000000│77,300│3,865│││├────┼──┼─────┼──────┼──────┤│││96年1月│3│RU00000000│192,950│9,648│││├────┼──┼─────┼──────┼──────┤│││96年4月│4│SU00000000│161,910│8,096│││├────┼──┼─────┼──────┼──────┤│││96年8月│5│UU00000000│115,500│5,775│││├────┼──┼─────┼──────┼──────┤│││96年9月│6│VU00000000│122,500│6,125│││├────┼──┼─────┼──────┼──────┤│││96年11月│7│WU00000000│287,500│14,375│├─┼─────┼────┼──┼─────┼──────┼──────┤│㈨│禾鈿有限公│96年3月│1│SU00000000│41,001│2,050│││司├────┼──┼─────┼──────┼──────┤││00000000│97年6月│2│ZU00000000│40,101│2,005│├─┼─────┼────┼──┼─────┼──────┼──────┤│㈩│豐寶實業有│97年12月│1│CU00000000│93,040│4,652│││限公司││││││││00000000││││││├─┼─────┼────┼──┼─────┼──────┼──────┤││天暘貿易有│97年10月│1│BU00000000│532,000│26,600│││限公司├────┼──┼─────┼──────┼──────┤││00000000│97年11月│2│CU00000000│435,000│21,750│├─┼─────┼────┼──┼─────┼──────┼──────┤││墩文企業有│96年9月│1│VU00000000│30,996│1,550│││限公司││2│VU00000000│35,000│1,750│││00000000││3│VU00000000│33,992│1,700│├─┼─────┼────┼──┼─────┼──────┼──────┤││牧野工業有│95年7月│1│NU00000000│109,968│5,498│││限公司││2│NU00000000│70,035│3,502│││00000000├────┼──┼─────┼──────┼──────┤│││95年9月│3│PU00000000│125,251│6,263│││├────┼──┼─────┼──────┼──────┤│││95年11月│4│QU00000000│179,962│8,998│││││5│QU00000000│120,000│6,000│││├────┼──┼─────┼──────┼──────┤│││96年1月│6│RU00000000│210,000│10,500│├─┼─────┼────┼──┼─────┼──────┼──────┤││昶泳貿易有│96年7月│1│UU00000000│141,000│7,050│││限公司││2│UU00000000│94,000│4,700│││00000000││3│UU00000000│112,800│5,640│││││4│UU00000000│139,872│6,994│││││5│UU00000000│11,520│576│├─┼─────┼────┼──┼─────┼──────┼──────┤││桑柢有限公│96年4月│1│SU00000000│141,400│7,070│││司││││││││00000000││││││├─┼─────┼────┼──┼─────┼──────┼──────┤││進豪盈企業│97年7月│1│AU00000000│28,000│1,400│││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2│BU00000000│98,000│4,900│││00000000├────┼──┼─────┼──────┼──────┤│││97年11月│3│CU00000000│72,000│3,600│├─┼─────┼────┼──┼─────┼──────┼──────┤││楊展有限公│95年7月│1│NU00000000│115,480│5,774│││司├────┼──┼─────┼──────┼──────┤││00000000│95年9月│2│PU00000000│94,100│4,705│├─┼─────┼────┼──┼─────┼──────┼──────┤││鈦揚興業有│96年7月│1│UU00000000│43,000│2,150│││限公司├────┼──┼─────┼──────┼──────┤││00000000│96年11月│2│WU00000000│43,000│2,150│││├────┼──┼─────┼──────┼──────┤│││97年4月│3│YU00000000│86,000│4,300│├─┼─────┼────┼──┼─────┼──────┼──────┤││晟金實業有│97年7月│1│AU00000000│40,000│2,000│││限公司├────┼──┼─────┼──────┼──────┤││00000000│97年8月│2│AU00000000│112,005│5,600│├─┼─────┼────┼──┼─────┼──────┼──────┤││正鈺興業股│95年7月│1│NU00000000│116,700│5,835│││份有限公司││2│NU00000000│137,974│6,899│││00000000││││││├─┼─────┼────┼──┼─────┼──────┼──────┤││景崋工業有│97年8月│1│AU00000000│69,300│3,465│││限公司││││││││00000000││││││├─┼─────┼────┼──┼─────┼──────┼──────┤││金貿鋒有限│96年5月│1│TU00000000│186,538│9,327│││公司││2│TU00000000│188,100│9,405│││00000000││3│TU00000000│196,980│9,849│││││4│TU00000000│190,698│9,535│││││5│TU00000000│142,100│7,105│││││6│TU00000000│95,564│4,778│├─┼─────┼────┼──┼─────┼──────┼──────┤││競研企業有│95年11月│1│QU00000000│199,998│10,000│││限公司││2│QU00000000│150,000│7,500│││00000000├────┼──┼─────┼──────┼──────┤│││96年1月│3│RU00000000│270,100│13,505│├─┼─────┼────┼──┼─────┼──────┼──────┤││中大冷凍材│97年5月│1│ZU00000000│29,000│1,450│││料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AU00000000│57,000│2,850│││00000000││││││├─┼─────┼────┼──┼─────┼──────┼──────┤││資電實業股│96年5月│1│TU00000000│175,560│8,778│││份有限公司││2│TU00000000│126,048│6,302│││00000000││││││├─┼─────┼────┼──┼─────┼──────┼──────┤││誌泰貿易有│96年11月│1│WU00000000│180,000│9,000│││限公司├────┼──┼─────┼──────┼──────┤││00000000│97年8月│2│AU00000000│4,655│233│││├────┼──┼─────┼──────┼──────┤│││97年9月│3│BU00000000│1,900│95│├─┼─────┼────┼──┼─────┼──────┼──────┤│││總合計│156││23,271,468│1,163,587│││││張││││└─┴─────┴────┴──┴─────┴──────┴──────┘附表三之二:映崙公司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臻賞工業股│97年5月│1│ZU00000000│20,000│1,000│││份有限公司││││││││00000000││││││├─┼─────┼────┼──┼─────┼──────┼──────┤│㈡│潭子鄉農會│96年2月│1│RU00000000│19,048│952│││00000000││││││├─┼─────┼────┼──┼─────┼──────┼──────┤│㈢│岦杰有限公│95年8月│1│NU00000000│119,988│5,999│││司││2│NU00000000│100,015│5,001│││00000000├────┼──┼─────┼──────┼──────┤│││95年10月│3│PU00000000│110,148│5,507│││├────┼──┼─────┼──────┼──────┤│││95年11月│4│QU00000000│250,000│12,500│││││5│QU00000000│170,000│8,500│││├────┼──┼─────┼──────┼──────┤│││95年12月│6│QU00000000│137,280│6,864│││├────┼──┼─────┼──────┼──────┤│││96年1月│7│RU00000000│152,800│7,640│││├────┼──┼─────┼──────┼──────┤│││96年2月│8│RU00000000│139,412│6,971│││├────┼──┼─────┼──────┼──────┤│││96年6月│9│TU00000000│174,576│8,729│││││10│TU00000000│187,395│9,370│││││11│TU00000000│187,940│9,397│││││12│TU00000000│185,410│9,270│││││13│TU00000000│189,460│9,473│││││14│TU00000000│194,464│9,723│││││15│TU00000000│120,000│6,000│││││16│TU00000000│115,008│5,750│├─┼─────┼────┼──┼─────┼──────┼──────┤│㈣│天怡事務機│95年10月│1│PU00000000│1,048│52│││器有限公司├────┼──┼─────┼──────┼──────┤││00000000│95年11月│2│QU00000000│2,286│114│││├────┼──┼─────┼──────┼──────┤│││96年1月│3│RU00000000│1,524│76│││├────┼──┼─────┼──────┼──────┤│││96年4月│4│SU00000000│2,857│143│││├────┼──┼─────┼──────┼──────┤│││97年3月│5│YU00000000│1,524│76│││││6│YU00000000│762│38│││├────┼──┼─────┼──────┼──────┤│││97年4月│7│YU00000000│1,429│71│││││8│YU00000000│1,429│71│││├────┼──┼─────┼──────┼──────┤│││97年12月│9│CU00000000│1,524│76│├─┼─────┼────┼──┼─────┼──────┼──────┤│││合計│27張││2,587,327│129,363│└─┴─────┴────┴──┴─────┴──────┴──────┘附表四:元景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驊茂電子有│96年3月│1│SU00000000│530,543│26,527│││限公司││2│SU00000000│818,015│40,901│││00000000├────┼──┼─────┼──────┼──────┤│││96年4月│3│SU00000000│533,715│26,686│││││4│SU00000000│597,761│29,888│├─┼─────┼────┼──┼─────┼──────┼──────┤│㈡│鋐立實業有│96年3月│1│SU00000000│1,131,476│56,574│││限公司├────┼──┼─────┼──────┼──────┤││00000000│96年4月│2│SU00000000│333,675│16,684│││││3│SU00000000│196,868│9,843│││││4│SU00000000│818,015│40,901│││├────┼──┼─────┼──────┼──────┤│││96年5月│5│TU00000000│286,300│14,315│││││6│TU00000000│490,800│24,540│││││7│TU00000000│163,600│8,180│││││8│TU00000000│40,900│2,045│││├────┼──┼─────┼──────┼──────┤│││96年7月│9│UU00000000│1,582,000│79,100│││├────┼──┼─────┼──────┼──────┤│││96年8月│10│UU00000000│2,388,608│119,430│││├────┼──┼─────┼──────┼──────┤│││96年9月│11│VU00000000│425,320│21,266│││││12│VU00000000│797,475│39,874│││││13│VU00000000│909,928│45,496│││├────┼──┼─────┼──────┼──────┤│││96年10月│14│VU00000000│528,650│26,433│││││15│VU00000000│528,650│26,433│││││16│VU00000000│665,685│33,284│││││17│VU00000000│915,425│45,771│├─┼─────┼────┼──┼─────┼──────┼──────┤│㈢│世華物流商│97年1月│1│XU00000000│8,900│445│││行││2│XU00000000│1,800│90│││00000000││││││├─┼─────┼────┼──┼─────┼──────┼──────┤│㈣│鑫和興業有│96年1月│1│RU00000000│181,250│9,063│││限公司├────┼──┼─────┼──────┼──────┤││00000000│96年2月│2│RU00000000│565,500│28,275│││││3│RU00000000│398,750│19,938│││││4│RU00000000│304,500│15,225│├─┼─────┼────┼──┼─────┼──────┼──────┤│㈤│金如玉有限│97年1月│1│XU00000000│6,900│345│││公司││2│XU00000000│2,800│140│││00000000├────┼──┼─────┼──────┼──────┤│││97年2月│3│XU00000000│1,800│90│├─┼─────┼────┼──┼─────┼──────┼──────┤│㈥│樺晏有限公│97年6月│1│ZU00000000│4,860│243│││司││││││││00000000││││││├─┼─────┼────┼──┼─────┼──────┼──────┤│㈦│潤力國際實│96年11月│1│WU00000000│48,000│2,400│││業有限公司├────┼──┼─────┼──────┼──────┤││00000000│96年12月│2│WU00000000│157,500│7,875│││││3│WU00000000│44,000│2,200│││││4│WU00000000│21,000│1,050│││││5│WU00000000│135,000│6,750│├─┼─────┼────┼──┼─────┼──────┼──────┤│㈧│偉宏實業有│97年2月│1│XU00000000│142,900│7,145│││限公司││││││││00000000││││││├─┼─────┼────┼──┼─────┼──────┼──────┤│㈨│石賢有限公│96年11月│1│WU00000000│179,550│8,978│││司├────┼──┼─────┼──────┼──────┤││00000000│96年12月│2│WU00000000│177,650│8,883│││││3│WU00000000│188,160│9,408│├─┼─────┼────┼──┼─────┼──────┼──────┤│㈩│東菁實業有│97年1月│1│XU00000000│80,000│4,000│││限公司││2│XU00000000│81,000│4,050│││00000000││3│XU00000000│129,000│6,450│││││4│XU00000000│87,700│4,385│││││5│XU00000000│107,100│5,355│││├────┼──┼─────┼──────┼──────┤│││97年2月│6│XU00000000│93,000│4,650│├─┼─────┼────┼──┼─────┼──────┼──────┤││伸坪鋼鐵股│97年2月│1│XU00000000│212,306│10,615│││份有限公司├────┼──┼─────┼──────┼──────┤││00000000│97年3月│2│YU00000000│235,860│11,793│││├────┼──┼─────┼──────┼──────┤│││97年4月│3│YU00000000│178,370│8,919│├─┼─────┼────┼──┼─────┼──────┼──────┤││馨象有限公│97年1月│1│XU00000000│30,000│1,500│││司├────┼──┼─────┼──────┼──────┤││00000000│97年2月│2│XU00000000│79,500│3,975│││││3│XU00000000│115,200│5,760│││││4│XU00000000│228,000│11,400│││││5│XU00000000│240,000│12,000│││││6│XU00000000│106,540│5,327│├─┼─────┼────┼──┼─────┼──────┼──────┤│││總合計│55張││19,257,805│962,893│└─┴─────┴────┴──┴─────┴──────┴──────┘附表五:鑫和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鋐立實業有│96年3月│1│SU00000000│779,865│38,993│││限公司││2│SU00000000│568,693│28,435│││00000000├────┼──┼─────┼──────┼──────┤│││96年4月│3│SU00000000│521,516│26,076│││││4│SU00000000│609,960│30,498│││├────┼──┼─────┼──────┼──────┤│││96年5月│5│TU00000000│976,600│48,830│││││6│TU00000000│818,000│40,900│││││7│TU00000000│612,000│30,600│││││8│TU00000000│1,572,600│78,630│││├────┼──┼─────┼──────┼──────┤│││96年8月│9│UU00000000│150,000│7,500│├─┼─────┼────┼──┼─────┼──────┼──────┤│㈡│驊茂電子有│96年2月│1│RU00000000│501,630│25,082│││限公司││2│RU00000000│399,850│19,993│││00000000││3│RU00000000│552,520│27,626│││├────┼──┼─────┼──────┼──────┤│││96年3月│4│SU00000000│571,838│28,592│││││5│SU00000000│559,638│27,982│││├────┼──┼─────┼──────┼──────┤│││96年4月│6│SU00000000│641,145│32,057│││││7│SU00000000│707,413│35,371│││├────┼──┼─────┼──────┼──────┤│││96年9月│8│VU00000000│525,710│26,286│││││9│VU00000000│793,908│39,695│││││10│VU00000000│788,565│39,428│││├────┼──┼─────┼──────┼──────┤│││96年10月│11│VU00000000│871,490│43,575│││││12│VU00000000│525,710│26,286│││││13│VU00000000│525,710│26,286│├─┼─────┼────┼──┼─────┼──────┼──────┤│㈢│元景興業有│96年7月│1│UU00000000│2,676,950│133,848│││限公司├────┼──┼─────┼──────┼──────┤││00000000│96年8月│2│UU00000000│1,302,835│65,142│││├────┼──┼─────┼──────┼──────┤│││97年2月│3│XU00000000│516,850│25,843│├─┼─────┼────┼──┼─────┼──────┼──────┤│㈣│金蘭企業社│97年1月│1│XU00000000│114,000│5,700│││00000000├────┼──┼─────┼──────┼──────┤│││97年2月│2│XU00000000│118,500│5,925│││││3│XU00000000│165,025│8,251│││││4│XU00000000│161,700│8,085│││││5│XU00000000│93,150│4,658│├─┼─────┼────┼──┼─────┼──────┼──────┤│㈤│辰元企業社│97年1月│1│XU00000000│134,750│6,738│││00000000││2│XU00000000│125,100│6,255│││││3│XU00000000│168,300│8,415│││││4│XU00000000│128,100│6,405│││├────┼──┼─────┼──────┼──────┤│││97年2月│5│XU00000000│98,000│4,900│││││6│XU00000000│112,500│5,625│││││7│XU00000000│127,500│6,375│├─┼─────┼────┼──┼─────┼──────┼──────┤│㈥│文乾國際開│96年11月│1│WU00000000│157,713│7,886│││發企業有限││2│WU00000000│159,850│7,993│││公司││3│WU00000000│182,229│9,111│││00000000││││││├─┼─────┼────┼──┼─────┼──────┼──────┤│㈦│墩文企業有│96年11月│1│WU00000000│140,600│7,030│││限公司││2│WU00000000│139,500│6,975│││00000000││3│WU00000000│119,840│5,992│├─┼─────┼────┼──┼─────┼──────┼──────┤│㈧│馨象有限公│97年1月│1│XU00000000│54,600│2,730│││司││2│XU00000000│59,500│2,975│││00000000├────┼──┼─────┼──────┼──────┤│││97年2月│3│XU00000000│33,600│1,680│││││4│XU00000000│36,000│1,800│││││5│XU00000000│93,150│4,658│││││6│XU00000000│62,400│3,120│├─┼─────┼────┼──┼─────┼──────┼──────┤│││合計│49張││21,856,603│1,092,836│└─┴─────┴────┴──┴─────┴──────┴──────┘附表六:清泉流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宗呈企業股│94年2月│1│DU00000000│95,160│4,758│││份有限公司├────┼──┼─────┼──────┼──────┤││00000000│94年4月│2│EU00000000│180,000│9,000│││││3│EU00000000│170,000│8,500│││├────┼──┼─────┼──────┼──────┤│││94年8月│4│GU00000000│140,028│7,001│││││5│GU00000000│159,985│7,999│││││6│GU00000000│164,992│8,250│││││7│GU00000000│34,986│1,749│││├────┼──┼─────┼──────┼──────┤│││94年10月│8│HU00000000│120,000│6,000│││││9│HU00000000│165,000│8,250│││││10│HU00000000│49,300│2,465│││││11│HU00000000│225,000│11,250│││││12│HU00000000│114,000│5,700│├─┼─────┼────┼──┼─────┼──────┼──────┤│㈡│力行國際實│94年2月│1│DU00000000│180,000│9,000│││業有限公司││2│DU00000000│141,000│7,050│││00000000││3│DU00000000│141,890│7,095│││││4│DU00000000│141,950│7,098│││││5│DU00000000│49,998│2,500│││├────┼──┼─────┼──────┼──────┤│││94年4月│6│EU00000000│180,000│9,000│││││7│EU00000000│177,000│8,850│││││8│EU00000000│175,000│8,750│││││9│EU00000000│108,000│5,400│││││10│EU00000000│160,000│8,000│││├────┼──┼─────┼──────┼──────┤│││95年2月│11│KU00000000│198,400│9,920│││││12│KU00000000│178,440│8,922│││││13│KU00000000│178,750│8,938│││││14│KU00000000│187,920│9,396│││││15│KU00000000│261,720│13,086│││││16│KU00000000│271,560│13,578│││││17│KU00000000│221,765│11,088│├─┼─────┼────┼──┼─────┼──────┼──────┤│㈢│宏成鑫實業│94年4月│1│EU00000000│180,000│9,000│││有限公司││2│EU00000000│170,000│8,500│││00000000├────┼──┼─────┼──────┼──────┤│││94年6月│3│FU00000000│90,000│4,500│││││4│FU00000000│110,000│5,500│││├────┼──┼─────┼──────┼──────┤│││94年8月│5│GU00000000│149,940│7,497│││││6│GU00000000│160,830│8,042│││││7│GU00000000│160,980│8,049│││││8│GU00000000│28,250│1,413│├─┼─────┼────┼──┼─────┼──────┼──────┤│㈣│吉明機械有│94年6月│1│FU00000000│141,975│7,099│││限公司││2│FU00000000│120,050│6,003│││00000000││3│FU00000000│99,600│4,980│││││4│FU00000000│130,000│6,500│││││5│FU00000000│100,000│5,000│││││6│FU00000000│118,335│5,917│├─┼─────┼────┼──┼─────┼──────┼──────┤│㈤│牧野工業有│94年6月│1│FU00000000│125,000│6,250│││限公司││2│FU00000000│125,040│6,252│││00000000││││││├─┼─────┼────┼──┼─────┼──────┼──────┤│㈥│蘭盛企業有│94年6月│1│FU00000000│100,000│5,000│││限公司││││││││00000000││││││├─┼─────┼────┼──┼─────┼──────┼──────┤│㈦│金鎂股份有│94年8月│1│GU00000000│260,000│13,000│││限公司││││││││00000000││││││├─┼─────┼────┼──┼─────┼──────┼──────┤│㈧│岦杰興業有│94年8月│1│GU00000000│159,980│7,999│││限公司││2│GU00000000│140,028│7,001│││00000000├────┼──┼─────┼──────┼──────┤│││94年10月│3│HU00000000│182,650│9,133│││││4│HU00000000│176,400│8,820│││││5│HU00000000│172,824│8,641│││├────┼──┼─────┼──────┼──────┤│││95年2月│6│KU00000000│187,680│9,384│││││7│KU00000000│196,560│9,828│││││8│KU00000000│178,650│8,933│││││9│KU00000000│124,020│6,201│├─┼─────┼────┼──┼─────┼──────┼──────┤│㈨│鋒寶科技工│94年10月│1│HU00000000│164,000│8,200│││業有限公司││2│HU00000000│176,600│8,830│││00000000├────┼──┼─────┼──────┼──────┤│││94年12月│3│JU00000000│138,385│6,919│││││4│JU00000000│100,000│5,000│││││5│JU00000000│168,750│8,438│├─┼─────┼────┼──┼─────┼──────┼──────┤│㈩│重威企業有│94年10月│1│HU00000000│11,729│586│││限公司││2│HU00000000│20,886│1,044│││00000000├────┼──┼─────┼──────┼──────┤│││95年2月│3│KU00000000│25,488│1,274│├─┼─────┼────┼──┼─────┼──────┼──────┤││濬顯企業股│94年12月│1│JU00000000│387,430│19,372│││份有限公司││2│JU00000000│344,043│17,202│││00000000││3│JU00000000│305,300│15,265│││││4│JU00000000│314,545│15,727│││││5│JU00000000│375,433│18,772│││││6│JU00000000│334,325│16,716│││││7│JU00000000│354,535│17,727│││││8│JU00000000│342,065│17,103│││││9│JU00000000│341,850│17,093│├─┼─────┼────┼──┼─────┼──────┼──────┤││采洋事業有│95年2月│1│KU00000000│176,445│8,822│││限公司││2│KU00000000│175,788│8,789│││00000000││3│KU00000000│187,560│9,378│││││4│KU00000000│240,540│12,027│├─┼─────┼────┼──┼─────┼──────┼──────┤││鑫爵實業股│95年4月│1│LU00000000│358,680│17,934│││份有限公司││││││││00000000││││││├─┼─────┼────┼──┼─────┼──────┼──────┤││鉅祥工具開│95年4月│1│LU00000000│7,500│375│││發有限公司││││││││00000000││││││├─┼─────┼────┼──┼─────┼──────┼──────┤│││總合計│79張││13,512,513│675,628│││││││││└─┴─────┴────┴──┴─────┴──────┴──────┘附表七:被告姚昱彤交付予濬顯公司不實並經濬顯公司提出扣抵
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開立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濬顯公司申報扣│備註、││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抵期別│發票金額小計、│││、統一編號│││││││營業稅額小計│├─┼─────┼────┼──┼─────┼──────┼──────┼───────┼───────┤│㈠│德釩實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270,060│13,503│94年11-12月份│即附表一編號│││限公司│94年11月│2│JU00000000│332,430│16,622│94年11-12月份│部分、│││00000000│94年11月│3│JU00000000│314,160│15,708│94年11-12月份│1,828,428、││││94年12月│4│JU00000000│353,010│17,651│94年11-12月份│91,422││││94年12月│5│JU00000000│267,960│13,398│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6│JU00000000│290,808│14,540│94年11-12月份││├─┼─────┼────┼──┼─────┼──────┼──────┼───────┼───────┤│㈡│清泉流實業│94年11月│1│JU00000000│387,430│19,372│94年11-12月份│即附表六編號│││有限公司│94年11月│2│JU00000000│344,043│17,202│94年11-12月份│部分、│││00000000│94年11月│3│JU00000000│305,300│15,265│94年11-12月份│3,099,526、││││94年11月│4│JU00000000│314,545│15,727│94年11-12月份│154,977││││94年12月│5│JU00000000│375,433│18,772│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6│JU00000000│334,325│16,716│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7│JU00000000│354,535│17,727│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8│JU00000000│342,065│17,103│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9│JU00000000│341,850│17,093│94年11-12月份││├─┼─────┼────┼──┼─────┼──────┼──────┼───────┼───────┤│㈢│域勝實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291,900│14,595│94年11-12月份│2,905,560、│││限公司│94年11月│2│JU00000000│338,100│16,905│94年11-12月份│145,279│││00000000│94年11月│3│JU00000000│307,020│15,351│94年11-12月份│││││94年11月│4│JU00000000│325,500│16,275│94年11-12月份│││││94年11月│5│JU00000000│286,860│14,343│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6│JU00000000│361,200│18,060│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7│JU00000000│332,010│16,601│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8│JU00000000│341,250│17,063│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9│JU00000000│321,720│16,086│94年11-12月份││├─┼─────┼────┼──┼─────┼──────┼──────┼───────┼───────┤│㈣│力行國際實│94年11月│1│JU00000000│339,480│16,974│94年11-12月份│1,499,985、│││業有限公司│94年11月│2│JU00000000│324,925│16,246│94年11-12月份│74,999│││00000000│94年11月│3│JU00000000│306,680│15,334│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4│JU00000000│272,240│13,612│94年11-12月份│││││94年12月│5│JU00000000│256,660│12,833│94年11-12月份││├─┼─────┼────┼──┼─────┼──────┼──────┼───────┼───────┤│㈤│采洋事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282,940│14,147│94年11-12月份│500,047、│││限公司│94年12月│2│JU00000000│217,107│10,855│94年11-12月份│25,002│││00000000││││││││├─┼─────┼────┼──┼─────┼──────┼──────┼───────┼───────┤│㈥│岦杰興業有│94年11月│1│JU00000000│292,830│14,642│94年11-12月份│730,570、│││限公司│94年11月│2│JU00000000│262,085│13,104│94年11-12月份│36,529│││00000000│94年12月│3│JU00000000│175,655│8,783│94年11-12月份││├─┼─────┼────┼──┼─────┼──────┼──────┼───────┼───────┤││││34張││10,564,116│528,208│││└─┴─────┴────┴──┴─────┴──────┴──────┴───────┴───────┘附表八:諾方達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之扣抵統一發票明細表┌─┬─────┬────┬──┬─────┬──────┬──────┐│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岦杰有限公│95年12月│1│QU00000000│134,325│6,716│││司││2│QU00000000│184,451│9,223│││00000000├────┼──┼─────┼──────┼──────┤│││96年3月│3│SU00000000│114,000│5,700│││││4│SU00000000│127,360│6,368│││├────┼──┼─────┼──────┼──────┤│││96年4月│5│SU00000000│58,650│2,933│├─┼─────┼────┼──┼─────┼──────┼──────┤│㈡│利年億企業│95年12月│1│QU00000000│210,150│10,508│││有限公司││2│QU00000000│160,360│8,018│││00000000││3│QU00000000│129,490│6,475│││├────┼──┼─────┼──────┼──────┤│││96年3月│4│SU00000000│159,960│7,998│││││5│SU00000000│183,700│9,185│││││6│SU00000000│156,310│7,816│││├────┼──┼─────┼──────┼──────┤│││96年4月│7│SU00000000│178,530│8,927│││││8│SU00000000│121,440│6,072│├─┼─────┼────┼──┼─────┼──────┼──────┤│㈢│元升企業社│96年4月│1│SU00000000│174,840│8,742│││00000000││2│SU00000000│187,395│9,370│││││3│SU00000000│107,760│5,388│├─┼─────┼────┼──┼─────┼──────┼──────┤││││16張││2,388,721│119,439│└─┴─────┴────┴──┴─────┴──────┴──────┘附表九:諾方達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申報扣抵期別│開立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95年11-12月│興世工程有│95年12月│1│QU00000000│213,750│10,688││││限公司││2│QU00000000│197,500│9,875││││00000000││3│QU00000000│175,692│8,785││││││4│QU00000000│424,430│21,222│││├─────┼────┼──┼─────┼──────┼──────┤│││本期小計││4張││1,011,372│50,570│├─┼──────┼─────┼────┼──┼─────┼──────┼──────┤│㈡│96年3-4月│柏尚企業有│96年4月│1│SU00000000│156,200│7,810││││限公司││2│SU00000000│117,565│5,878││││00000000││3│SU00000000│176,220│8,811│││├─────┼────┼──┼─────┼──────┼──────┤│││鑫揚昇有限│96年3月│4│SU00000000│174,350│8,718││││公司││5│SU00000000│184,460│9,223││││00000000││6│SU00000000│168,720│8,436││││├────┼──┼─────┼──────┼──────┤││││96年4月│7│SU00000000│82,500│4,125│││├─────┼────┼──┼─────┼──────┼──────┤│││辰邦實業有│96年3月│8│SU00000000│153,810│7,691││││限公司││9│SU00000000│167,400│8,370││││00000000││10│SU00000000│178,780│8,939│││├─────┼────┼──┼─────┼──────┼──────┤│││本期小計││10張││1,560,005│78,001│└─┴──────┴─────┴────┴──┴─────┴──────┴──────┘附表十之一:金鎂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申報扣抵期別│開立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94年9-10月│德釩公司│94年8月│1│GU00000000│98,566│4,928│GU00000000、GU461736││││││2│GU00000000│102,440│5,122│39之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其中GU4617││││││││││3637亦於94年9-10月同││││││││││時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清泉流公司│94年8月│3│GU00000000│260,000│13,000││││├─────┼────┼──┼─────┼──────┼──────┼──────────┤│││利年億公司│94年9月│4│HU00000000│158,166│7,908│││││├────┼──┼─────┼──────┼──────┼──────────┤││││94年10月│5│HU00000000│58,140│2,907│││││││6│HU00000000│197,960│9,898│││││││7│HU00000000│130,248│6,512│││││││8│HU00000000│207,300│10,365│││││││9│HU00000000│248,160│12,408││││├─────┼────┼──┼─────┼──────┼──────┼──────────┤│││本期小計││8張││1,362,414│68,120│已扣除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之GU00000000(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㈡│94年11-12月│利年億公司│94年11月│1│JU00000000│179,205│8,960│││││││2│JU00000000│288,705│14,435│││││││3│JU00000000│189,995│9,500│││││││4│JU00000000│179,270│8,964│││││├────┼──┼─────┼──────┼──────┼──────────┤││││94年12月│5│JU00000000│178,165│8,908│││││││6│JU00000000│194,805│9,740│││││││7│JU00000000│194,320│9,716││││├─────┼────┼──┼─────┼──────┼──────┼──────────┤│││本期小計││7張││1,404,465│70,223││├─┼──────┼─────┼────┼──┼─────┼──────┼──────┼──────────┤│㈢│95年1-2月│利年億公司│95年2月│1│KU00000000│223,896│11,195│││││││2│KU00000000│176,928│8,846│││││││3│KU00000000│189,350│9,468││││├─────┼────┼──┼─────┼──────┼──────┼──────────┤│││本期小計││3張││590,174│29,509││├─┼──────┼─────┼────┼──┼─────┼──────┼──────┼──────────┤│㈣│95年3-4月│利年億公司│95年3月│1│LU00000000│278,400│13,920│││││││2│LU00000000│290,000│14,500│││││││3│LU00000000│274,645│13,732│││││││4│LU00000000│292,500│14,625│││││├────┼──┼─────┼──────┼──────┼──────────┤││││95年4月│5│LU00000000│12,420│621││││├─────┼────┼──┼─────┼──────┼──────┼──────────┤│││本期小計││5張││1,147,965│57,398││├─┼──────┼─────┼────┼──┼─────┼──────┼──────┼──────────┤│㈤│95年5-6月│利年億公司│95年5月│1│MU00000000│249,500│12,475│││││││2│MU00000000│203,000│10,150│││││││3│MU00000000│176,814│8,841│││││││4│MU00000000│202,680│10,134│││││├────┼──┼─────┼──────┼──────┼──────────┤││││95年6月│5│MU00000000│198,951│9,948│││││││6│MU00000000│223,820│11,191│││││││7│MU00000000│180,180│9,009│││││││8│MU00000000│220,500│11,025│││││││9│MU00000000│236,525│11,826│││││││10│MU00000000│279,900│13,995││││├─────┼────┼──┼─────┼──────┼──────┼──────────┤│││本期小計││10張││2,171,870│108,594││└─┴──────┴─────┴────┴──┴─────┴──────┴──────┴──────────┘附表十之二:六順公司取得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申報扣抵期別│開立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營業稅額││號││營業人名稱││編號││(單位:元)│(單位:元)││││、統一編號││││││├─┼──────┼─────┼────┼──┼─────┼──────┼──────┤│㈠│94年5-6月│利年億公司│94年6月│1│FU00000000│189,430│9,472││││││2│FU00000000│110,580│5,529│││├─────┼────┼──┼─────┼──────┼──────┤│││本期小計││2張││300,010│15,001│├─┼──────┼─────┼────┼──┼─────┼──────┼──────┤│㈡│94年9-10月│利年億公司│94年9月│1│HU00000000│117,160│5,858││││├────┼──┼─────┼──────┼──────┤││││94年10月│2│HU00000000│176,785│8,839││││││3│HU00000000│100,000│5,000││││││4│HU00000000│191,856│9,593││││││5│HU00000000│195,720│9,786││││││6│HU00000000│154,425│7,721│││├─────┼────┼──┼─────┼──────┼──────┤│││本期小計││6張││935,946│46,797│├─┼──────┼─────┼────┼──┼─────┼──────┼──────┤│㈢│94年11-12月│利年億公司│94年11月│1│JU00000000│100,880│5,044││││├────┼──┼─────┼──────┼──────┤││││94年12月│2│JU00000000│124,720│6,236││││││3│JU00000000│97,500│4,875│││├─────┼────┼──┼─────┼──────┼──────┤│││本期小計││3張││323,100│16,155│├─┼──────┼─────┼────┼──┼─────┼──────┼──────┤│㈣│95年1-2月│利年億公司│95年2月│1│KU00000000│5,080│254││││││2│KU00000000│6,090│305│││├─────┼────┼──┼─────┼──────┼──────┤│││本期小計││2張││11,170│559│├─┼──────┼─────┼────┼──┼─────┼──────┼──────┤│㈤│95年3-4月│利年億公司│95年3月│1│LU00000000│274,550│13,728││││││2│LU00000000│288,000│14,400││││││3│LU00000000│289,006│14,450││││││4│LU00000000│265,710│13,286││││├────┼──┼─────┼──────┼──────┤││││95年4月│5│LU00000000│10,665│533│││├─────┼────┼──┼─────┼──────┼──────┤│││本期小計││5張││1,127,931│56,397│├─┼──────┼─────┼────┼──┼─────┼──────┼──────┤│㈥│95年5-6月│利年億公司│95年5月│1│MU00000000│181,200│9,060││││││2│MU00000000│200,900│10,045││││││3│MU00000000│189,000│9,450││││││4│MU00000000│211,720│10,586││││├────┼──┼─────┼──────┼──────┤││││95年6月│5│MU00000000│150,852│7,543││││││6│MU00000000│76,000│3,800││││││7│MU00000000│215,280│10,764││││││8│MU00000000│183,600│9,180││││││9│MU00000000│265,972│13,299││││││10│MU00000000│212,500│10,625│││├─────┼────┼──┼─────┼──────┼──────┤│││本期小計││10張││1,887,024│94,352│└─┴──────┴─────┴────┴──┴─────┴──────┴──────┘附表十一┌─┬───────┬────────────────────────┐│編│犯罪事實│宣告刑││號│││├─┼───────┼────────────────────────┤│㈠│犯罪事實欄一、│姚昱彤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二如附表二之一│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犯罪事實欄六││││、七部分││├─┼───────┼────────────────────────┤│㈡│犯罪事實欄二如│姚昱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附表二之二部分│罪,處有期徒刑玖月。│├─┼───────┼────────────────────────┤│㈢│犯罪事實欄二(│詹文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自96年12月7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起至97年12月止│算壹日。│││部分)││├─┼───────┼────────────────────────┤│㈣│犯罪事實欄三│鄭慶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㈤│犯罪事實欄四│鄭慶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㈥│犯罪事實欄五│鄭慶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㈦│犯罪事實欄八│鄭慶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㈧│犯罪事實欄九、│鄭慶祥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㈠│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㈨│犯罪事實欄九、│鄭慶祥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㈡│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㈩│犯罪事實欄二如│楊朝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附表二之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三│楊朝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五│楊朝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八│楊朝富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二如│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附表二之二│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三│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五│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四│劉俸銘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四如│林清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附表編號│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犯罪事實欄五(│陳建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自96年6月4日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至97年2月止部│算壹日。│││分)││├─┼───────┼────────────────────────┤││犯罪事實欄五│邱鏡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十、│蕭風順連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㈠、⒈、㈡、⒈│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十、│蕭風順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㈠、⒉│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十、│蕭風順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㈡、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欄十一│王美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犯罪事實欄十一│王耀鴻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