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8號聲請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鍾安琪 律師 莊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亞恬 律師相對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
黃雨柔 律師 王筱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選派 邱盈菁 會計師(禾欣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九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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