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05號原告 朱琴娥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 律師被告 于蓉蓉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一內關於權利範圍「1000分之191」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19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之附表編號一內容所載即明,是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