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芸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伍芸臻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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