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10號

原告 陳泓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莊秀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何莊秀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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