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崔任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等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崔任杰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茲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不服(雖被告具狀書寫為「騰上刑事抗告書狀」,惟內容記載:「為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受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102年度上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裁定駁回受判決人之上訴,受判決人不服該裁定」等語),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