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8號抗告人 廖家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2年3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書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敘述抗告之理由,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