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9日│99年6月29日│99年6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99年度毒偵字第63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100年2月1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38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100年3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