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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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八號
上訴人華英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三六八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億伍仟零肆拾貳萬零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伍拾肆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