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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