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 彭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準備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於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然原告並未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標的範圍,將來若有確定判決或訴訟上和解,亦無從確認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