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葉福霖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律師被告 葉蒼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複代理人 邱懷祖
彭秋蓉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