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中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樹森 被告桔椿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耀東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